【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现在商业发展中重要的形式,国家也在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引入与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国家管理之下,既需要面对一些重要问题,又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样的现状喜忧参半。但是在互联网监管上,仍旧存在众多严峻的问题,监管主体模糊、法律体制不完善、征信体制断裂等,需要我们构建出有效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法律规范;监管
现代科技信息在互联网中的传播与运用非常广泛,互联网科技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特别是近几年,以电子商务为代表,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日益普遍。互联网金融不论对于庞大的贸易交易,还是日常生活买卖,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国家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加大各领域对互联网金融的运用,非常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但是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特点,难以规避一些风险,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改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以央行、证监会为主的诸多相关部门,在应对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形势中,不断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为平台的支付模式,已经收到相应的监管。可是互联网交易参与主体众多,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措施,仍旧比较匮乏,出现监管上的“盲区”。但是在创新空间上,小规模互联网金融还是占有優势。
1.小规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发展缓慢
以央行为主的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监管指导意见,把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五大类:互联网理财、P2P、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众筹。对于每一个类别的特点,制定了针对性的原则性规范。具体的监管细则,由每个类别的监管部门进行制定公布。因此。监管层对于初步发展、小规模、低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只是坚持保守底线的基础。宽容了互联网金融上的一些失误,为了扶植这些互联网模式,为其提供发展与创新空间。这样就使得互小规模联网金融交易,出现监管上的漏洞,进而出现引发大大小小的风险。尽管对其监管放缓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开拓空间,但是因为行业自律尚不成熟,因而需要适当的规制。
2.监管层不会改变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方向
监管层应当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这样才能有所突破。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采取监管、包容结合的监管策略。同时也要保持监管细则的良性更新。针对对象不同,监管方法、方式也不相同。为了增强监管政策的实效,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同模式区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模式,比如P2P,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加大力度。规模和风险小的,应当适当包容,以便其有更多的发展条件。站在创新角度上,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是比较有益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困境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比较开放的系统,参与主体多元复杂,业务内容丰富多样,操作方式繁多。因此互联网的监管也需要进行综合性考虑,充分认识到是哪些方面出现的问题。
1.不明确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环境比较宽阔,其业务的属性也就比较多,因此在实际监管时,很难对监管归属进行很好的辨别。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P2P业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机构,因而P2P行业规范也没有很好的规定下来。P2P企业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尽管一些企业披露了企业信息,社会群众也难以认定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因为处于监管的盲区,互联网金融进行业务经常打“擦边球”,运行在监管之外。而另外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则出现监管叠加的情况,致使监管问题火上浇油。这也是我们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中,应当改进的重点,科学规划监管部门,合理分配相关监管任务。
2.不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定位、与机构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一直比较模糊。互联网金融监管游离在主要业务之外,没有寻找到工作重心,导致了一些企业逃避监管的现象。互联网金融数字化特征比较明显,同时表现出便利、普惠的服务特点,基于这些特点,互联网金融可以满足当前中国商业的发展要求,并有良好的发展空间。但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特别是发生在金融领域,能将这些风险扩大许多倍。但是,国家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却显得疲软,不能跟上互联网金融的社会节奏。这是监管体制上一个重大的漏洞。
3.社会诚信系数低,征信体制弊端较多
尽管在现代文明的进程,让社会征信体制朝着良好的方向起步,但是与发达国建相比,还是存有很大的差距,征信体制运行落后,没有进行很好地完善。中国消费市场庞大,现有的征信机制呈现出割裂。分散的特点,难以达成一种共识。央行的征信体系,不能对眼下互联网金融进行很好的规制,缺乏民众诚信记录。导致了大众难以判断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指数,另外也使得过期不良信息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影响它们的长远发展。
征信体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土壤,但是因为这个基础不太好,以至于互联网金融出现众多问题。频频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诈骗,以及网络平台交易虚假等,都与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制缺失有关。这样就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影响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央行应当构建征信体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诚信指数的档案管理。
三、促进互联网监管的有效建议
对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全面构建出解决之道具体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严格规定监管主体与监管行为之间的关系
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参与主体还是侧重于参与主体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十分多元化。同时,他们所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也是非常多元化的,没有形成固定、成熟的模式。因此,对这些主体加以监管,无论是监管的资源还是监管的有效性,都是很有挑战性的。所以,未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更多地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
2.协调金融监管的各方面工作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了许多的行业与市场。它的交易形式非常广泛、参与者众多,所以这就极其需要良好的监管协调,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传染和扩散。根据美国监管协调的经验,互联网金融需要实施功能监管,即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建立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3.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的法律规范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重要方面循序渐进地展开:首先,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其次,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这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的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与国家标准,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出借人、运营商、借款人等有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的引导。
4.健全征信体制
征信体制的构建不是央行乙方的任务,政府监管工作自然要贯彻执行充分。企业与社会各方,也应当积极地参与,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诚信系数提高,有效地健全它的征信体制。央行可以制定具体的指标,然后相关企业的商品情况、交易平台、以及交易量等诸多方面,进行构建。社会群众是做好的验收员,所以征信体制应当加强监管企业信息同时,引进群众审查的角度,这样才能使诚信体制更加完善。
企业自身应当树立行业自控意识,对于自身经营信息进行实时预测、评析和处理。对于上级的监管,主动配合,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的缺陷。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现代商业发展的方向,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消费交易方式。国家不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市场上,都应当配套处相应的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行为,预防互联网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行走在健康的发展大道上。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当进行良好的行业自控,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经营信息,接受上级监管,实现合法经营。以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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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守忠(1987—),男,山东泰安人,汉族,硕士研究生,中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数据分析与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