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捷
【摘要】UCP 500到UCP 600语言上的改变,无论是句式还是词汇上的变化都是针对贸易实践的发展做出的修订。这类修订体现了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强大的语用学生命力。对这类修订的研究有助于掌握变幻莫测的贸易实践中的恒定原则,指导正确的翻译,进而有利于贸易实践。
【关键词】UCP 500 UCP 600 语用分析 翻译实践
UCP 500和UCP600介绍
UCP5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s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ICC(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于1944年1月1号起生效,对国际贸易的规范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随着新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种新情况的出现,统一惯例在很多领域也面临挑战。为增其实用性与适应性,国际商会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统一惯例的第600号文件,简称UCP600.UCP600与UCP500相比在诸多条款,句法以及措辞方面有所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变,更好的指导了贸易实践,也对统一惯例的翻译提出了更高要求。
语用原则介绍
格莱斯(H.P.Grice)于1967年提出的合作原则是语用原则的基础。根据合作原则,为了达到交际目标,听话人和说话人在交流中都会遵循某种原则,这种存在于双方之间的默契成为“合作原则”。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从“质”(Quality),“量”(Quantity),“相关”(Relation)和“方式”(Manners)四个方面阐述了这种原则的内涵。简单来说,双方交流的内容要在“求真务实”“信息量合适”“所言与主题相关”“所言清楚明白”等四个要求上达到标准。近年来,格莱斯的合作语用原则不仅被用于会话领域中的会话双方,更被拓展到国际贸易法律,章程与惯例中。作为约束进出口双方行为的条例,UCP500到UCP600的改变体现了“合作原则”。
案例分析
UCP600对UCP500进行了语言上的简化,使得其在措辞上更加简洁与清晰。例如在某些条款里,UCP600与UCP500相比出现了删词、换词的现象。
例1: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s and/or other performances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UCP500第4条 )
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UCP600第5条)
分析:以上例子來自于UCP500的第4条已经相对应的UCP600的第5条。稍加观察不难发现此处就有三处改变。这里一一进行分析:
(1)UCP600将之前的“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改成了”Banks”。这是因为统一惯例是规范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而这些相关的当事人就是跟单信用证流程中的各种银行。直接使用“银行”而非“该信用证下的相关各方”不但在意思上没有任何变化,表达上也更为简洁。
(2)UCP600将之前的 “and/or”改成了 “or”。从语言的角度来说,and与or都属于表示并列的介词。“and”表示在原有之上的叠加而 “or”表示选择。并且英文中有否定句中使用 “or”的句法规定。因此UCP600中不仅在此处将 “and/or”改成了 “or”, 在其他的地方,除了三处保留了 “and/or”其他一律都改成了 “or”,使得行文不仅更加简洁清晰,而且更为符合语法规则。
(3)“other performances” 改成 “performance”。英文句法中有规定,如果名词或者名词词组后面有后置定语进行修饰,则不需要 “other”这类形容词的限定。该条款中已有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进行后置限定,因此去掉 “other”,并将表示泛指的 “performances”改成特指的 “performance”表达更为规范。
例2: In view of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some individual interpretations of sub-paragraph (a)(i) of these Articles, the Banking Commission wishes to clarify the position by setting out requirements as under:...(UCP500第24条)
UCP500中对于“不可转让海运单”的条款中,在引出关于此类单据的规定之前用一个状语从句提出了这些规定的必要性,即“为了避免对次条款 (a) (i)的独特理解的争议”。UCP600中将这一状语从句删除,直接对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规定进行介绍。
Article 21: A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however named, must appear to:...(UCP600第21条)
从UCP500到UCP600的语言对比中,不难发现改变的趋势是向着简洁化,清晰化的方向的。这两个方向的改变无疑顺应了近年来随着贸易活动的复杂化,UCP500的适用性逐渐降低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提出的要求。其语言学上的跟新与改变是实际贸易实践中统一惯例的语言使用实践提出的新的要求。该要求体现了语用学中的 “合作原则”,即在旧的惯例在“质”“量”“方式”和“相关”的四个方面不能满足新的贸易实践地要求时,依照 “说话人和听话人在交流中所遵循的某种原则”,统一管理的制定者做出了类似于以上例子中所指出的那些改变。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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