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创新尝试

2016-07-04 09:33胡欣孙朦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8期
关键词:进口商信用证出口商

文/胡欣 孙朦 编辑/韩英彤



福费廷业务创新尝试

文/胡欣 孙朦 编辑/韩英彤

境内银行积极对福费廷业务方式和产品组合进行创新,可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也与时俱进,逐渐由独立单一产品向产品组合或综合解决方案发展。

编者按

随着《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的问世,福费廷已发展成为极具灵活性和广泛适用性的贸易融资产品。其不仅在保障出口商获得融资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还是各国银行的主要贸易融资品种之一。作为买断性融资,福费廷可以有效转嫁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等,部分产品还可不占用信用额度,因此其深受企业欢迎;而对那些已将产品重心偏向具有买断特性的银行,则更加具有吸引力。为探寻福费廷业务的发展现状,我们就福费廷创新业务尝试、背对背信用证中的福费廷融资风险规避及国内同业开展福费廷业务中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与业内分享。

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卖方先行发货模式,不仅使得出口商长期处于劣势地位,更暗含信用风险。特别是面对当前供大于求的国际大环境,远期付款结算方式的采用实际等同于出口商被动向进口商提供融资,对出口商更加不利。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的经济下行极大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付款违约率、拖欠率高,出口企业对收汇风险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同时,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对于人民币升值问题的博弈中,使用非人民币结算的出口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承担汇率波动所导致的风险。一方面,对于出口商来讲,与其坐等买方到期付款,不如借助银行贸易融资产品提前收回货款,尽早落袋为安;另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讲,迫于监管机构信贷规模的限制,以及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存贷利差收益缩水现状,将产品重心偏向具有买断特性的福费廷、国际保理及风险参贷等业务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

传统褔费廷业务

根据《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福费廷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无追索地买卖特定付款请求的交易。福费廷本质是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获得即期流动资金。

福费廷是买断型融资,可有效转嫁信用、国家、利率及汇率等贸易风险。其中,无需占用出口商在银行的授信额度的中介型福费廷,对授信不足的企业客户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贸易融资产品。其获得的融资款项,使具有负债性质的长期应收账款变为销售收入,可以美化出口商的财务报表和流动性指标。福费廷的融资期限灵活,短期、中长期项目均可应用,但主要服务于中长期贸易融资领域,如大型设备等资本品的出口。其风险转嫁特性,鼓励出口商拓展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增加了出口企业贸易机会。

福费廷是一项风险相对可控的业务,其核心内容是“放弃了票据被拒付时对前手的追索权”,这也就意味着风险和权利的完全转移。为规避风险,福费廷包买商对所包买的债权凭证有担保要求,因此福费廷是基于银行等机构的担保而发生的行为。比如在信用证项下,需开证行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以此为前提办理福费廷放款。这也是当前国内银行最常见、最成熟的福费廷业务模式。

福费廷与出口押汇、国际保理的比较表

业务创新

福费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我国后,经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推介,其已在贸易企业中形成了良好的认知度。目前,境内银行偏好办理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大多为自行买入优质国家及地区的已承兑票据,或作为中间商赚取中介型福费廷手续费的利差,业务形式相对单调,加上国内二级市场仍不成熟,使得福费廷业务的诸多优势并未得到发挥。

近几年,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推行,出口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也随之剧增。各大境内银行积极对福费廷业务方式和产品组合进行创新,可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也与时俱进,逐渐由独立单一产品向产品组合或综合解决方案发展。

业务方式创新——以进口代收保付为例

托收方式是以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托收项下融资是银行以自有资金对出口商进行融资。相较信用证开证等费用来讲,托收方式的银行费用比较低,对买方市场下的进口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在此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无法直接申请福费廷融资,因为就托收方式的商业信用而言,进口商的承兑无法成为福费廷包买商认可的担保形式。而进口代收保付,则成功解决了托收方式叙做福费廷的准入门槛问题。

进口代收保付,是指在远期承兑交单代收业务项下,出口商在托收指示中明确,须银行保付后方可放单,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并根据进口商的承兑申请,经信贷审查扣除进口商授信额度后,为进口商的付款承诺加具保付,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转化为由代收行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出口托收行则可在收到保付电文后,为出口商客户办理福费廷业务。

该业务方式的创新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在托收方式下引入了银行担保,增加了福费廷的可行性,节约了融资成本,并解决了原有法律框架下无法解决的问题。第二,为境内外是关联公司的进、出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比如,境内公司如果是某商业银行的优质大客户,并拥有充足的授信额度,即可通过代收保付业务,实现境内进口商的远期付款,同时,帮助其境外关联公司快速收到货款。

产品组合创新——以NRA福费廷业务为例

NRA福费廷业务,是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方式下,商业银行在收到境内开证行的承兑电文或境内代收行保付电文的情况下,为该行拥有NRA账户的境外出口商办理中介型福费廷放款的服务。一般情况下,进、出口商为境内外关联公司,或虽无股权关系但有利益关系的公司。

除拥有全部传统褔费廷的优势外,NRA福费廷业务还可以为客户和银行带来双赢。对境外出口商,可以利用境内外存贷款利率差和汇率差,使其获得境外低成本融资,甚至可获得无风险套利。并且境外企业无需在境外银行另行开立账户,手续简单、环节优化,使境外出口商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融通资金。对于NRA账户银行,该业务可带来本外币国际结算量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量,在月末办理还可带来时点存款。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就更加不受外债规模的限制。对于他行开立的信用证,则无需占用企业授信额度,NRA账户行仅作为福费廷中间商,在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可无风险地赚取中间业务收入。

发展思考

一是加大信用证以外的福费廷营销力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发展信用证以外的福费廷业务,比如D/A托收项下银行保付福费廷、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及IFC等国际组织担保项福费廷等,并根据出口企业特征有针对性地提供可行的福费廷融资方案。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加大营销力度,使国际结算重点客户及时、全面地了解到可办理福费廷的新业务品种。

二是挖掘客户需求,提升融资价值。在通过福费廷业务帮助企业盘活流动性的同时,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丰富的产品条线,推荐理财产品,协助企业用融得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增加福费廷款项价值。通过开发“一条龙”式的代客理财模式,从业务源头挖掘客户需求,以专业、全面、周到的服务,提升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

三是激活国内福费廷二级市场,加强同业间合作。自买型福费廷的买入持有到期模式,降低了银行资产流动性;同时,由于受到规模、授信和风险等因素的制约,银行也不能无休止地购入该类型应收账款。当前,境内银行多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亚太金融中心的银行机构开展转买、转卖业务,而鲜与境内银行同业合作。2014年年底,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发布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以激励二级市场的能动性,鼓励同业间合作。只有尽早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健全的福费廷二级市场询/报价系统和监管机制,才能全面激活国内的二级市场,提升信贷资产的灵活性,并促进收入结构的优化。

四是加大境内外联动,进军国际市场。福费廷源于欧洲,在欧美国家和国际市场上的应用已经非常成熟。中资银行应更积极地参与国际市场活动。随着境内企业“走出去”,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也在大力拓展海外分支机构,充分利用境内外联动机制,使境内行参与福费廷国际市场活动。2015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与工银伦敦合作,成功办理了一笔金额为53.9万美元的非融资性风险参贷的福费廷业务。在该笔福费廷业务中,工银伦敦承担国家风险与信用风险,工行上海市分行承担单证项下的风险并提供融资。

五是打破行业间壁垒,推动跨行业、跨领域合作。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产品本质上属于商业银行融资,如果能转变思维、大胆想象,跳出商业银行领域,就可以获得更大的业务机会。比如将福费廷业务与金融衍生品有机组合,或将期限为五年以上的长期福费廷应收账款再产品化;另外,还可以把传统贸易融资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甚至时下流行的众筹结合起来思考,进一步探寻业务模式的创新。

随着《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的问世,福费廷已发展成为极具灵活性和广泛适用性的贸易融资产品,无论是在托收项下还是在信用证项下,也不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均可叙做。正如ICC和IFA所阐述的那样,福费廷被定义为无追索权贴现,其具有让“付款请求(PAYMENT CLAIM)”获得流动性的能力,并通过向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各类贸易融资方面的风险事件,其中部分企业在构造虚假贸易,重复融资时,往往会涉及伪造物权凭证、虚构物权关系等行为。因此,如何在实务中监控到位并防范风险,真正用好福费廷这一出色的贸易融资工具,是摆在银行从业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下,将从一则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案例入手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

业务类型:背对背信用证

进口商:欧洲A公司

中间商:离岸B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了离岸账户)

供货商:国内C公司

母证开证行:欧洲E银行

子证开证行:国内F银行

供货商往来行:国内G银行

期限:120天

进口商A公司通过欧洲当地E银行开立原始信用证(ORIGINAL CREDIT,又称母证MASTER CREDIT)至离岸B公司,通过B公司的往来行国内F银行通知,并限制其议付。

以母证为基础,离岸B公司通过国内F银行开立了以供货商C公司为受益人的子证(又称为第二信用证SECONDARY CREDIT,或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通过C公司的往来行G银行通知。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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