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之诉

2016-07-04 09:33任永忠编辑刘丽娟
中国外汇 2016年8期
关键词:反倾销税欧委会信义

文/任永忠 编辑/刘丽娟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之诉

文/任永忠 编辑/刘丽娟

信义玻璃的经历,确认了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一项法律原则,也为其他企业向欧委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判例。

信义玻璃的胜利,极大鼓舞了国内企业在面对欧委会行政调查的不利结果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多种手段的配合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2016年3月16日,从欧盟初审法院传来捷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玻璃”)在与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的诉讼中大获全胜。欧盟法院判决欧委会对信义玻璃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无效,否定了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中拒绝给予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的结论,并要求欧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始于2013年的欧盟对华光伏玻璃的反倾销调查中,包括信义玻璃在内的四家企业(或集团)向欧委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原审中均被欧委会否决。然而,仅有信义玻璃向欧盟法院起诉了欧委会,在德恒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积极抗辩,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迎来了令人鼓舞的胜利。尤其在2016年欧盟将确定是否会主动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下,这一案例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欧盟“三反”调查中遭遇重创

2013年2月28日,欧委会根据申请人EU Prosun Glass的申请,针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同年4月27日,应同一申请人的申请,欧委会再发起反补贴调查(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此次调查涉及中国200多家光伏产业,影响中国企业约3亿美元的出口额。

面对欧委会来势汹汹的双反调查,信义玻璃作为中国国内最大的光伏玻璃生产商和出口商之一,选择了积极应对。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信义玻璃不仅按时提交了完整的反倾销问卷以及欧委会要求的各项补充材料,而且在全面评估和分析了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向欧委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这是由于信义玻璃的母公司——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财务和内控系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和规范的记录。信义玻璃认为,上述特征已经满足欧委会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然而,欧委会在对信义玻璃进行实地核查后,于2013年8月22日致函信义玻璃,拟拒绝给予信义玻璃以市场经济地位。根据欧盟第1225/2009号法令(《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7)(c)条规定,市场经济标准包含:成本、价格、销售等企业决策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做出,不受国家干预;企业拥有一套清晰的、根据国际会计标准进行独立审计的基本会计记录;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到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的严重扭曲;企业受到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约束,以保证企业行为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进行。欧委会认为,虽然信义玻璃满足了上述四方面的要求,但由于信义玻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所以该企业不满足市场经济标准第三款规定。欧委会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指的是信义玻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得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以及作为外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虽然信义玻璃提出了进一步抗辩,但欧委会于2013年9月13日再次致函称,信义玻璃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非市场经济的,严重受制于国家计划;两项优惠政策可使信义玻璃执行低至14.01%的所得税率,从而获得吸引投资的优势,进而全面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和经济状况。在接下来的反倾销初裁和终裁中,包括信义玻璃在内的四家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均被拒绝。2014 年5月13日,根据欧委会第470/2014号法令(即“反倾销终裁”),信义玻璃被征收36.1%的反倾销税。

2014年12月19日,经原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人的申请,欧委会再次发起针对中国光伏玻璃的反吸收调查(anti-absorption)。所谓反吸收调查,是指在进口国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欧委会的“三箭齐发”,引起了中国出口商的强烈反应。信义玻璃再次据理力争、积极应诉。然而,反吸收调查之后,欧委会再次力压中国产业,整体提高中国出口商的反倾销税。调整之后,信义玻璃适用的反倾销税已经高达75.6%,超过原先税率水平的一倍。

争议核心:市场经济地位

欧委会公布的反倾销最终裁决结果并不能令信义玻璃信服,其中最核心且最让信义玻璃感到不公的,就是欧委会对其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否决。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treatment, MET)是反倾销实务领域至关重要的概念,直接决定了企业最终获得的反倾销税率水平。享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使用自身在国内销售的价格(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而不享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其自身国内价格不能被调查机构采纳,要采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替代价值)来替代。当倾销幅度的计算依赖于替代价值时,应诉企业通常会处于不利境地。

律师团队研究了欧盟法院历年来关于反倾销调查上诉审理的判决之后发现,尚无与信义玻璃类似的、针对税收优惠与市场经济地位关系的判例。这一困扰信义玻璃以及中国众多出口商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律师团队向信义玻璃建议,如果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那么不仅其倾销幅度要重新计算,而且反吸收调查的裁决也将随之无效。在反倾销终裁结果公布的三个月之后,信义玻璃于2014年8月7日一纸状书将欧委会告上欧盟法庭。

信义玻璃认为,欧委会以其不满足市场经济标准第三款为由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违背了法律和案件事实。根据欧盟第1225/2009号法令(《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之一是“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受到来自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的严重扭曲”。认定企业不满足该要求需要两方面的要件:一是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被严重扭曲,二是该严重扭曲来源于先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信义玻璃指出,单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信义玻璃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造成严重扭曲,或者单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于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都无法导致对第三款市场经济标准的否定。信义玻璃可以证明,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来源于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亦没有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及财务状况带来严重扭曲。

信义玻璃指出,在欧盟第一部反倾销条例中,对非市场经济体系做出了解释。在欧盟立法语言中,非市场经济体系特指国营贸易国家(state trading countries)的经济体系。在此体系下,贸易是基于完全或几乎完全垄断的市场,国内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在1998年4月27日,欧盟理事会条例(EC)No 905/98号对前一部反倾销条例(EC)No 3284/94号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稿是现行欧盟反倾销条例的基础),不再将中国、俄罗斯等国家归于之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录,而是重新将其定义为“非市场经济过渡国家”(non-market economies in transition),肯定中国等国家在经济改革方面的进步,已使国内企业具有了市场经济特征,可以采用自身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要求来自这些国家的企业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7)(c)条的规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仅出于排除一些还具有非市场经济特征企业的目的。由此推知,中国既已不再被归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欧委会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前提下就界定信义玻璃享受的税收优惠来源于“非市场经济体系”,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信义玻璃进一步指出,税收优惠并非“非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内部同样存在普遍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现代社会中,税收已经成为政府对某些企业、经济部门、区域发展进行激励时经常采用的经济工具。欧委会辩称信义玻璃所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正常水平的”、“针对特定部门的”,而信义玻璃亦举证在欧盟成员国内,政府所给予的税收补贴亦是针对特殊经济部门的。例如,在欧盟视听行业是一个被政府视为有战略意义并予以补贴的行业,在意大利就有针对视听行业(audiovisual sector)的税收优惠。而通过税收补贴吸引外资,也是各国广泛使用的经济手段。欧委会以中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为由,界定该税收政策是“非市场经济的”,很显然与事实不符。

信义玻璃还指出,欧委会在反倾销终裁中所认定的“税收优惠导致信义玻璃在吸引投资方面具有优势,而对信义玻璃的财务状况产生严重扭曲”缺乏事实依据。欧委会认为,信义玻璃享受的税收优惠改变了其税前利润,使信义玻璃更容易吸引股东的投资。然而,此番陈述无任何理论和事实支撑,更没有经过详细的论证,轻易判断税收与投资之间的关系有失公允。同时,欧委会仅以投资可能受到税收优惠的影响而认为信义玻璃的财务和经济状况受到全面扭曲,不仅与事实不符,更是毫无根据。信义玻璃指出,税收优惠在其生产成本和销售额方面都仅占有非常小的份额(不到2%),这样的比例完全可以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导致信义玻璃财务状况的严重扭曲。

出师大捷:诉讼观点获支持

在听证会上,欧盟法官Viktor Kreuschitz表示,欧盟成员国如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等,都有相类似的税收体系。Kreuschitz法官认为,将税收优惠定义为来源于“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提法“非常奇怪”,税收减免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适用也很普遍。中国政府所给予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如卢森堡、爱尔兰和匈牙利都有例证。Kreuschitz法官还表示,欧委会将企业所得税的豁免视为来源于“非市场经济”的论断“让人非常难以接受”。

在判决结果中,欧盟法院首先分析了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7)(c)条规定所用“carried over”之表述应表明,所谓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严重扭曲”必须来源于之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强调一种持续的状态和因果关系。其次,欧委会将中国政府的税收优惠统统定义为来源于非市场经济体系的观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再次,信义玻璃所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均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获得的,并非如欧委会所言,是依据相关机构的自由裁量而获得的。欧盟法院认为,信义玻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基于政府鼓励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地区发展等合法目的而给予的,这种类型的税收优惠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广泛存在,是政府用于鼓励特定产业发展的合法手段;而信义玻璃作为外资企业而享受的税收政策是政府用于鼓励外商投资所采用的,而在中央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国家不可能采取措施吸引外资。这项税收政策反向证明了这些措施并非来源于非市场经济体制。

基于上述理由,欧盟法院在2016 年3月16日公布了初审裁决结果,认定欧委会于2014年5月13日公布的对信义玻璃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无效,并要求欧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如果欧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上诉,要么之前基于替代价值来计算的反倾销税无效,信义玻璃自始至终不承担反倾销税;要么欧委会基于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条件下自身的内销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两种措施都会大幅降低甚至完全取消信义玻璃的反倾销税。此外,反吸收调查所裁决的税率也将无效,欧盟进口商有权要求欧盟海关退回过去两年征收的反倾销税。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企业在欧美地区因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已遭受巨额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欧委会裁定的税率,很少有企业上诉,胜诉的更是凤毛麟角。因此,信义玻璃的胜利,极大地鼓励了国内企业在面对欧委会行政调查的不利结果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多种手段的配合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信义玻璃的经历也提醒其他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应诉中,各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对于案件的走向都有着重要作用,而这些解释与运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应当在律师的协助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上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2016年是欧盟是否会主动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节点,这对即将应诉或正在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中国出口商来说,信义玻璃的经历提供了审核企业自身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一项法律原则,从而为其他企业向欧委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有利的司法判例。

作者单位: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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