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天永 编辑/刘丽娟
离岸架构焕发新生机
文/刘天永 编辑/刘丽娟
离岸架构的设计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税收筹划,其强大的自我法律保护体系、所处的完美资本运作环境,已经越来越被投资者重视,使其成为海外绿地投资结构中的必要因素。
当前,中国企业及境内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高潮不减。投资者在醉心于海外市场和盈利的同时,也更加关注防范和规避风险。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多元化投资战略的过程中,应当有效利用离岸架构,尽可能通过系统化方法规避和分散投资风险;同样,中国境内的高净值人士也可以借助离岸架构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并确保财富与投资的私密与安全。
2015年,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BEPS),在全球掀起了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与此同时,美国更是极力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其FATCA法案,力图获取美国居民的海外离岸账户信息,打击跨国避税。跨国企业利用离岸公司避税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与挑战。
但在市场层面,世界范围内离岸地的新注册公司数量却仍在不断增加。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建立离岸公司、实施离岸架构已经成为跨国企业海外投资最为有效和成熟的模式:其不仅具有节税方面的巨大优势,更具备投资信息安全、商业风险分散等特点。可以说,企业预期增加的监管和合规成本远远不及离岸架构带给企业的便利和收益。因此,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离岸架构仍将是跨国企业实施海外投资的最佳选择。
2015年,李嘉诚旗下的两大旗舰公司——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发布联合公告称,将重组两集团的业务,并创立两家新的上市公司——长和及长地,前者会接手两个集团所有非房地产业务,后者则合并两个集团的房地产业务。长和在开曼群岛成立公司,并在香港注册及上市。根据公告,重组方案将分为三个阶段实施:首先重组长江实业,然后通过协议安排实施一系列的并购,最后进行分拆上市(交易前后的股权架构如图1所示)。
由于开曼群岛是国际最为著名的“避税天堂”之一,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的重组迁址方案引发了各界有关避税的种种遐想。事实上,由于香港地区本地企业对来源于香港之外的利润无须纳税,也不缴纳遗产税,本次重组的避税功能极其有限。
从目前已公布的相关信息来看,该此重组具有充分的商业目的:李嘉诚2016年1月9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将公司注册地搬到开曼群岛主要是为了“做生意方便”;管理层解释,迁址开曼主要出于技术性考虑;联合公告则指出,重组在消除控股公司折让、提高透明度、提高业务一致性、消除分层控股架构、提升规模、提高融资灵活性等6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这一重组方案说明,离岸架构独有的特点,有助于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合理规划海外投融资项目、规避政治壁垒和政策壁垒。再举一例。中国国内两家公司A、B欲在美国投资,但因其主营业务涉及敏感事项,美国政府设定了严格的审查标准,在投资过程中遭受政策阻扰。之后,A、B各以50%的股份合资在BVI群岛设立了一间离岸公司C,并以C为投资主体在香港融资,从而顺利进入美国市场,成功实现了投资。
海外投资的离岸架构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离岸平台,二是海外信托计划。离岸平台的打造包括选择合适的离岸国家或地区、选择合适的离岸公司形式两个核心步骤。海外投资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规避国内关于外汇、行业、资本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垄断或管制,还可以有效利用离岸地自由而又充满活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完善、高效的海外投资结构以及运营结构的搭建。海外信托计划是离岸架构搭建的重要环节。借助信托高效、隐秘、安全等特点,离岸架构成为更具优势的海外投资方案。
中国集团企业A欲投资东南亚甲国,目的在于获取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和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当地原材料。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A企业拥有充分强势的定价权限。最初的投资结构如图2-1所示。由于直接投资结构过于简单,致使投资者的信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极大限制了A企业充分行使定价权以及境内外利润的安排,不但降低了资金和利润的灵活性,而且一旦其未来退出在甲国的投资,还会背上沉重的跨国税收负担。鉴此,A企业需要对其海外投资架构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
图1 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重组前后的股权架构
借助离岸架构,A企业对其原投资方案进行了优化(见图2-2)。第一步,A企业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HK公司,并将资金注入HK公司;第二步,HK公司在BVI设立BVI信托公司,并将资金置入BVI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人设定为HK公司,受托人设定为BVI公司;最后一步,BVI公司运用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在甲国设立B公司,承担目标原材料的生产功能。这一离岸架构将离岸平台与信托计划有效地结合起来,除了具备离岸架构本身的商业投资优势以外,还具有三方面的税务优势。
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投资企业的定价优势。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HK公司购进B公司生产的原材料时可以自由灵活地实施定价安排,并且可以把境内企业与HK公司的采购定价相分离,避免境内税务当局对价格和收入的税务监管。A企业可以与HK公司共同向B公司实施原材料采购,从而增强了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二是可隐蔽关联投资及交易信息。由于在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设置了两层离岸公司以及一份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因而可以有效地隐蔽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安排更为自由和灵活。
三是可降低投资退出时的跨国税务成本。在离岸架构中置入股权代持信托计划,一方面可以隐蔽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简化并隐蔽地实施投资退出的资本运作,从而避免跨国税务成本。当境内A企业欲退出其在甲国的投资时,不必直接转让B公司的股权,而是由BVI公司、HK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并签署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之后,HK公司再将BVI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实现投资从甲国的退出。上述资本运作只需BVI公司和HK公司缴纳少量税额即可完成,因而可有效降低跨国税务成本。
图2-1 A企业跨境投资的最初设想
图2-2 A企业优化后的跨境投资结构
图3-1 甲、乙、丙最初设想的投资结构
图3-2 基于分散商业风险考虑对投资结构的优化
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投资者将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配备离岸平台,则既可以达到避免暴露投资结构的目的,也有利于规避和分散商业风险。
在下述案例中,甲、乙、丙为三个自然人投资者,欲共同投资设立一家香港公司来投资海外的三个项目。三位投资者最初设想的投资结构如图3-1所示。这一投资结构存在一定的隐患:首先,投资者甲、乙、丙三人信息完全得不到保护;其次,香港公司具备信息完全透明的特征,使得在之后的投资过程中所有项目投资结构均会暴露无遗;最后,香港公司同时持有三个海外项目,不利于风险防范与分散。
为了对海外投资结构进行优化,甲、乙、丙引入了离岸平台(见图3-2)。第一步,由甲、乙、丙三人各自持有一家BVI公司,分别为A、B、C,以此确保投资者信息不透明性,保证原始投资信息的安全,并将原本属于甲、乙、丙三人关联化的共同投资行为从投资人信息上进行分离和隐藏;第二步,再设立D、E、F三家BVI公司,且三家公司均由A、B、C三家BVI公司共同持有;最后一步,用D、E、F三家BVI公司分别投资海外项目一、海外项目二、海外项目三,由于D、E、F都是BVI公司,依然可凭借其不透明性保证投资方的信息安全,并可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离岸架构在全球资本市场中越发多元化。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投资者对其认知和了解也愈发深刻。离岸架构的设计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税收筹划,其强大的自我法律保护体系、所处的完美资本运作环境,已经越来越被投资者重视,使其成为海外绿地投资结构中的必要因素。
作者系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
国家税务总局首批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