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与市场业务

2016-07-04 08:47张军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6年7期
关键词:专用外汇账户

文/张军 编辑/靖立坤



完善证券与市场业务

文/张军 编辑/靖立坤

新版操作指引取消了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开户银行地域和开户数量的限制,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可根据实需原则开立相应账户。

近年来,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下称《通知》)等法规,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有关证券及资本市场方面的管理,以便利市场操作。在此基础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下称《新版操作指引》)也做了较大调整。本文主要对其中有关证券及市场业务的内容进行分析,以便于银行更好地运用《新版操作指引》。

证券及市场业务主要变化

《新版操作指引》中涉及证券及市场业务的共五部分23项。其中,证券投资管理业务8项,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2项,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5项,证券投资业务5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3项。

内容和数量的变化。一是取消了20项核准业务(见表1),二是新增了11项登记业务(见表2),三是有9项登记业务较之以往有所变化(见表3),四是明确到银行办理的业务有8项。

表1 被取消的2013版操作指引中的核准业务

表2 2015版操作指引中新增登记业务

表3 2015版操作指引中发生变化的登记业务

简化和规范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的发行信息增加了“优先股”信息,使发行信息更加全面;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境外股份使用资金均增加了人民币信息,完善了资金运用的币种结构,同时取消了回购和增持相关账户信息;取消了境外上市登记、境外持股登记有关股票发行面值、发行价格、回购价格、增(减)持价格及期限等具体市场交易信息;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待支付账户、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等账户信息为选填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办理登记时如已开立相关账户的填写,未开立相关账户的可不填写。

取消了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和开户数量的限制。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开户银行取消了地域限制和开户数量限制,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可根据实需原则开立相应账户。境内公司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应在其对应的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应适当控制开户数量。

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一是取消财了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二是取消了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三是取消了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四是取消了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对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简化了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审核材料。取消了原审核材料中的《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核准文件》和《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额度核定文件》,改由证监会(局)出具《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证明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出具《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证明文件》(或无异议函)代替;同时,下放业务受理权限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新增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经银监部门批准获得开办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银行,在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前,需到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以资金管理人身份吸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的,应在首次开办业务前15个工作日办理登记;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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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市场业务难点

Q:如何理解“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

A:符合规定的境外资金通常指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后留存境外的资金、境内公司在境外合法拥有的其他来源资金,以及境内股东在境外合法拥有的资金;符合规定的境内资金包括境内公司、境内股东自有资金(含人民币和外汇)、人民币购汇资金等。

Q: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和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是什么?原有账户如何处理?

A: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整合了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和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账户性质代码使用原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的账户性质代码(2404),账户名称更改为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对于已经开立的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银行应将账户性质代码变更为2404,并重新报送。账户性质代码2405将不再使用。

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整合了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户和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账户性质代码使用原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户的账户性质代码(2406),账户名称更改为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对于已经开立的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银行应将账户性质代码变更为2406,并重新报送。账户性质代码2407将不再使用。产品但不实际管理资金的银行不需办理登记。

相关注意事项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变更(或注销)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应重点关注境内公司或境内股东名称、增发、回购、增持、减持等重要信息变更情况,在发放新的业务登记凭证的同时应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公司同名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间、待支付账户间,境内股东同名境外持股专用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公司同名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间、境内股东同名境外持股专用账户间的资金可以原币相互划转,开户银行应凭境内公司或境内股东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准确表述资金划出的原因和用途、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业务登记凭证,经真实性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办理同名账户内资金原币划转。

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剩余资金汇回后结汇及资金划转。《新版操作指引》取消了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剩余资金汇回后结汇限制。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可根据币种分别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外汇)和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剩余资金应汇回其境外持股专户。上述资金可不必由开户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等保值业务。开户银行可以根据银行展业相关原则,为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内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等保本类保值业务。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申报。银行吸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涉及的资金跨境收付,应根据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其结售汇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办理。已办理登记的银行应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作者单位:外汇局辽宁省分局

Q:银行如何报送境外上市账户等有关信息?

A: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的要求,及时报送与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应按照汇发[2014]18号文“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资金用途代码。

Q:银行在报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和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的账户开关户数据时,业务编号应如何填写?

A:境外上市账户整合后,一个账户可能会对应多个业务编号。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为例,同一个账户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可能包括首发(业务编号以“27”开头)、增发(业务编号以“28”开头)和回购(业务编号以“29”开头)。因此,银行在报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和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的账户开关户数据时,业务编号可填写为“N/A”或任一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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