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牛轶 邰丽杰 编辑/靖立坤
直投业务新变化
文/牛轶 邰丽杰 编辑/靖立坤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作为银行执行政策、了解业务及掌握系统操作的有效工具,对银行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期《外汇管理》栏目组织系列文章,就直接投资、外债和跨境担保、证券及市场等方面的业务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对银行业务人员在政策的理解掌握和实际操作上有所裨益。
《新版操作指引》中涉及银行直接投资业务共43项,占比68%,既包括前期的登记业务,也包括后续的交易业务,有着完整的业务链条,内容较为繁杂。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近几年来,直接投资管理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从2012年取消直接投资项下汇兑核准,到2015年取消外汇登记核准,每次调整都意味着银行自由裁量度及审核责任的加大。本文通过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下称《新版操作指引》)涉及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梳理,提出了其中的重点、难点及应用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对银行日常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有所帮助。
《新版操作指引》中涉及的银行直接投资业务共43项,占比68%。与外债担保和证券投资等其他资本项目业务相比,既包括前期的登记业务,也包括后续的交易业务,有着完整的业务链条,内容较为繁杂。与2013版操作指引相比,《新版操作指引》增加了18项直接投资业务。其中新增登记类业务16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和境外直接登记业务各8项(见表1);新增交易类业务2项,均在境内直接投资业务项下,分别是“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和“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业务(见表2)。
取消了“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商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的规定。《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已于2015年11月6日发布实施。文件发布后办理的新设、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无需向商务部门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但在商资函[2015]895号文发布前的外资房地产项目,仍需按原规定执行。
取消了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A股减持所得资金购付汇核准。政策调整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A股减持变更登记业务在银行办理,减持所得资金汇出需到外汇局核准;调整后,减持变更登记和减持所得资金汇出均由银行审核办理,无需再到外汇局核准。同时,《新版操作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银行办理资金汇出的审核材料和审核原则(详见《新版操作指引》9.1条)。
在两类业务审核材料中增加了企业“承诺函”。一是在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时,若属无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提交出资协议的同时,还应提交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二是在办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时,如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明确表示无需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则可由拟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出具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增加了“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件的发布晚于13号文,因此,13号文中未涉及“结汇待支付账户”的相关内容。《新版操作指引》增加了“6.12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并进一步明确了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的审核材料和审核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新版操作指引》对“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及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取消了强制发票核查及单笔备用金结汇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限制等规定。
要求进一步加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审核。《新版操作指引》7.10中规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业务时,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履行职责”等展业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若收款人信息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不一致,银行应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国际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予以说明。
难点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业务是银行日常业务中发生概率较高的登记类业务,涉及内容相对较多,包括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出资方式变更、基本信息变更、注册币种变更、分立、吸收合并、迁移等。与企业新设登记相比,无论在审核原则和系统操作上都更显复杂。几十项变更登记内容全部包括在《新版操作指引》6.4条目中,可归纳为五个部分,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需加以区分,对号入座(见表3)。
难点二: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从内容上看,《新版操作指引》中的“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文字不多,好像比较简单;但由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即接受投资者)种类较多,且规定不同,因而业务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加深对该项登记业务的理解。
其一,是该项业务以境内外汇进行投资时涉及登记的相关规定。一是境内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接受投资者,即登记的申请人;二是对作为投资方的“境内主体”,按照审核原则2和3区分为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并分别明确提出要求;三是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投资关系既包括直接再投也包括购买股权;四是明确了登记地;五是明确了开立账户的前提是登记。
其二,是境内主体(即接受投资者)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投资的规定。一是人民币既可以用资本金直接结汇也可以是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二是被投资方无需办理再投资登记,也无需开立专户,以自身人民币账户接收投资即可。
其三,是境内主体(即接受投资者)接受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投资的规定。一是作为投资方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须含有“投资”字样;二是被投资方应先办理登记,再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资金。
难点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截至目前,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才可以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业务在2015年6月1日前集中在各外汇分局办理,2015年6月1日后改由银行直接办理。由于以前对该类业务接触较少,银行普遍感到理解该类业务有一定难度。对此,建议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深理解:
一是如何定义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根据该定义,对其相关的登记事宜可以理解为:特殊目的公司因是境外企业,故需要办理登记。设立者可能是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实践中大部分是境内个人),这种境内个人因合法持有境内外企业资产或权益,因而凭此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才可能在境外进行融资。
二是特殊目的公司何时办理新设登记,即如何区分正常新设登记和补登记。境内主体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了支付注册登记费用之外,还需履行登记手续,即为新设登记;如未履行登记手续,特殊目的公司不可以进行投融资活动,否则,违背登记原则,尔后再申请只能按补登记处理。
三是补登记应如何操作。补登记由相关外汇局按个案集体审议原则办理。
四是何时办理变更登记。与一般境外投资企业类似,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东、股本、公司名称以及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难点四:区分各类直接投资账户性质
目前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账户较多,为避免混乱,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梳理:
一是从需开立的账户看,境内直接投资项下,需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等6类账户;境外直接投资项下需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二是上述账户的开立均以外汇登记为前提,即办理完相关登记后才可以开立相关账户。除结汇待支付账户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外,其他账户资金入账时,应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资金控制信息表办理。
三是保证金账户应区分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在操作上,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银行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即可开立相关账户。
一是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时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则。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外汇交易业务的前提。银行在为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时,应先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再办理相关外汇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业务。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完毕后,应出具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业务登记凭证。若登记业务已在其他银行办理完毕,办理汇兑业务的银行应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业务登记凭证,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相关控制信息后再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业务。
二是应严格按照《新版操作指引》办理相关直接投资业务。《新版操作指引》明确了银行办理各项直接投资业务的审核材料及审核原则,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新版操作指引》规定,“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但银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指导申请人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勾选申请表中相关承诺事项,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三是应建立完备的直接投资业务内控制度。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新版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是应按规定和制度审核并留存相关的业务材料。《新版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内部制度,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登记表等按要求应留存原件;对需留存的复印件,银行应查验原件,并要求申请人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
五是不得为未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对于未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市场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市场主体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且外汇局取消对其的业务管控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业务。对此,银行应尽早提醒本行客户自行或委托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尽量避免客户因未及时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的数据而被外汇局管控的情况发生。
六是注意核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既存信息,发现错误及时与外汇局联系修改。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相关直接投资登记业务时,应首先查看系统显示的企业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可根据资本变动后的结果对资本总额、股权结构等数据项进行修改;如果不正确,应联系注册地外汇局修正数据,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表1 新增登记类业务
表2 新增交易类业务
表3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作者牛轶单位:外汇局辽宁省分局
作者邰丽杰单位:外汇局铁岭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