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茹,陈淑英,庄佩芬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知识产权保护对两岸农业技术发展影响的比较分析
孙亚茹,陈淑英,庄佩芬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基于两岸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农业技术发展状况,借鉴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两岸农业技术发展的影响。结果表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大陆和台湾的农业技术发展的影响都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但程度不同,对台湾的作用较大。最后提出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完善保护制度与法规、大力支持农业教育、实现区域自主创新等对策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两岸;农业技术
知识产权是指在一个特殊规定时间内,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结晶所拥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知识产权竞争力作为衡量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高技术农产品、高附加值农产品的比重逐步增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基于两岸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技术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两岸经济增长的影响,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两岸农业专利保护的发展提供新思路。
1两岸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1.1两岸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比较
(1)从农业专利权的本质上看,大陆是允许使用农业专利权让渡的,前提是要有书面文字说明,但是台湾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显。(2)台湾关于农业专利共有权的实施有明确的说明,而大陆地区则无此规定。(3)从农业专利保护范围的角度看,大陆和台湾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台湾“专利法”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新发明的植物品种是没有发明专利的,但育成方式可以给予发明专利;大陆《专利法》有关条款阐明了不会为植物品种颁发专利权,不过可以给植物品种创新的生产方式颁发专利权。(4)在保护的期限上,大陆和台湾也是存在差异的。如在农业机械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上,大陆给予了1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而台湾则是12年的专利保护期限[1]。(5)两岸在一些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上也有先后顺序的区别。如大陆直到1997年10月1日才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也因而开始能够获得法律的保障,可以看出,大陆不仅对新发明的植物品种的保护程度不如台湾,而且专利保护期限也要明显短于台湾。此外,台湾提倡农业知识产权要和农业经济贸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避免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而阻碍两岸农业经济贸易的发展。同时,为保护高新农业科技领域的进步,台湾对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有较高的要求,大体表现在农业核能、信息、生物技术等方面的保护;而大陆则主张自由贸易,在保护制度上没有那么严格[2]。
1.2两岸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
大陆农业科研人员的市场洞察力及市场竞争意识比较薄弱,难以依靠市场动态来权衡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只侧重学术而较少关注农业经济利益,特别是农业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较少付诸行动,部门之间联系互动不够,有时会发生国(境)外人员或组织利用各种机会盗取大陆良好的物种资源乃至最新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现象。而台湾通过设立“农委会”及下属的农业科研机构,对农业研究与开发的人才进行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两岸农业技术发展的比较
2.1台湾农业技术发展概况
台湾高度重视农业科技的发展,不断改善农业技术,以促进台湾农业现代化的建设。(1)台湾农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及技术应用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农业技术发展使台湾的粮食作物(如水稻、甘薯等)和蔬菜作物的产量大大提高。另外,台湾农业相关部门长期投入于研究和发展农业科技,通过应用高超的培育技术生产出了一些高质量的农畜渔产品种,加上精心的培育、病虫害防控、环境控制措施,以及农产品采后处理、加工等的应用,使得台湾农业快速发展,完成了由劳动力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的转变[3]。(2)台湾投入了很多的精力对农业技术进行改善,注重对农业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在农作物改良上,我国台湾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方法,对各种农业技术信息进行整合与创新,大大增加了农业单位面积产量和提高了农产品质量[4]。(3)台湾通过农业技术教育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科研人才,还建立了一批分工明确、目标明确、任务清晰的农业科研机构。科研人才的努力与科研机构的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了台湾农业的发展与创新[5]。
2.2大陆农业技术发展概况
大陆在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1)超级稻、转基因技术、生物反应器技术等的研究不断获得进步。特色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得各式各样高质量农产品如肉、禽、蛋、果、蔬、水产品等不断受到人们的好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显著。(2)农业机械化水平显著上升,仅2011年大陆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超过50%。农业信息技术跨入实用阶段,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正逐渐被应用于农业生产、决策管理、产品销售和其他农业活动,精准操作技术也逐步被推广应用。高速发展的设施农业、持续创新进步的农产品加工技术、持续增加的农产品附加值等都有力地增加了农业综合效益程度。(3)农业科技投入方式、投资结构在不断创新和改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系正逐渐形成。此外,市场机制的配置功能在农业科技资源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实现了农业科技力量和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而且,农业科学技术的促进机制也在进一步完善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率显著增加。新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社会化、多样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渐形成[6]。
3知识产权保护对两岸农业技术发展影响的比较
3.1模型选择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能够用于预测某地区的农业生产情况及研究农业发展状况,本文主要应用该模型来分析全要素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是考察某地区农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指标。通过增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变量,结合对模型相关数据的分析,从而得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两岸农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假定生产函数是基于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形式:
Y=AtK∂Lβ
(1)
式中,Y为某地区在时间的产出量;K、L为时间的资本存量和劳动投入;∂、β为资本的产出弹性和劳动的产出弹性;A为全要素生产率TFP。为了研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两岸农业技术发展影响的效应,建立如下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生产函数模型:
Y=λK∂LβIγ
(2)
式中,Y代表地区农业技术发展情况(用地区农业生产总值来衡量);K为地区农业研发资本投入;L为地区农业从业人数;I为地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用地区农业发明专利申请数来衡量)。对公式(2)两边求对数,可得:
lnY=lnλ+∂lnK+γlnI
(3)
3.2数据描述
上述公式中各变量所需使用的原始数据收集如下(表1、表2)。
表1 2004—2012年大陆农业相关数据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局和中国知识产权局。
表2 2004—2012年台湾农业相关数据
注:数据来源于我国台湾“行政院主计处”。
3.3结果分析
3.3.1知识产权保护对大陆农业技术发展的影响分析大陆实证分析结果(表3)可知,用专利申请数衡量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农业知识产权对大陆农业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大。从系数上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业技术发展的弹性仅为0.394,即保护程度每提高1%,对农业技术发展的影响仅为0.394%。这说明尽管大陆农业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但是大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进步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并没有明显表现出来。原因可能为以下3个方面。(1)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技术的创新。以地区为例,东部地区能最大力度地促进创新,中部地区促进力度较小,而西部地区则为最小。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这主要是西部地区实行了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知识的流动和对农业技术的吸收和模仿,从而减少了研发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抑制了农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由此可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业技术引进对技术创新的促进力,大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因而无法体现。(2)大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地区农业知识产权的情况也不同。虽然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统一的政策方针着实难以应对各个地区出现的差异化情况,加上大陆民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等原因都可能导致用专利申请数衡量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对农业技术发展起到显而易见的促进作用。(3)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农业经济发展程度尚且较低,而经济又是技术发展的基础,这就使得大陆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后暂时难以产生显而易见的影响。
表3 知识产权保护对大陆农业技术发展影响的回归结果
3.3.2知识产权保护对台湾农业技术发展的影响分析台湾实证分析结果(表4)可知,用专利申请数衡量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可以通过显著性检验。台湾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业技术发展的弹性为-0.878,弹性大于大陆,说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发展的影响较大陆明显,但是这种影响同样是微弱且存在负相关。说明台湾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农业技术的促进和推动较小甚至会起到反面效果。原因可能有以下2方面。(1)台湾属于发达地区,其农业技术进步大体上取决于自主创新,而在短期内实现技术创新的难度很大,考虑到阶段性和实效性,它对农业技术发展的作用程度将小于农业技术转让和扩散对技术发展的作用程度。短期看,不断加强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减少被模仿的同时,会增加技术让渡成本。而成本高到某种程度便会阻碍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使台湾农业的技术转让和成果推广过程受到抑制,反而会降低农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阻碍了技术溢出效应,不利于农业技术的发展。(2)台湾实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过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垄断局面的出现和市场的扭曲,使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进步产生的促进作用逐渐弱化甚至起到反作用。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农业的产业壁垒,使台湾地区因缺少竞争而减少农业技术创新,阻碍农业技术发展。
表4 知识产权保护对台湾农业技术发展影响的回归结果
4对策建议
4.1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大陆和台湾在农业技术水平上存在着差距,台湾具有较为明显的农业技术优势,而大陆的农业技术水平则相对较低,但是两岸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还没有达到最优的边界值。考虑到大陆东西部的发展实情,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实行差别化对待。由于过于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农业的产业壁垒,台湾地区会因为缺少竞争而减少农业技术创新,从而不利于当地农业技术的发展。因此,应因地制宜地制定与自身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给予当地一定的财政补贴来促进农业技术的模仿和扩散。合理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将是两岸农业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力,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业政策和农业结构、农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性[7],还可鼓励促进两岸农业专利技术的有偿让渡。
4.2完善保护制度与法规建设
要制定合理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一个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机制与系统,全面强化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层次的实践能力与实践意识。要不断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的数目和质量。加快农业机构的改革,明晰农业技术产权制,构建多方面、多形式的农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人才激励机制,以此鼓励和带动农业技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农业产权所有人能够获得既得收益,尽量避免由于农业产权保护不到位而引起的不必要损失。
4.3大力支持农业教育
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较为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了解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差异化及相关策略。农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工要明确,可以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素质和技术,提高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其合法获取农业知识产权。同时,应鼓励两岸多参与有关农业先进技术的交流会,多协商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制度。另外,应注重挖掘和培养农业知识产权人才。通过学校教育、工作实践、培训和自学等方式来支持农业人才的培养。两岸农业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要积极对农业知识产权从事人员开展必要的专业培训活动,增强他们的业务素质与业务能力。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超越了保护本质,而成为了各国(地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所以,可以在高等院校开设跟农业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以满足今后竞争对这方面人才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 叶柳呈.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比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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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研视点.我国农业科技改革发展的成就与问题[EB/OL].(2012-09-18)[2015-01-28].http://www.lnic.cn/xyjyc/wxk/gnjjztyjbg/ncjjyj/2012/09/14,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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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Impa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on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Technical Development
SUN Ya-ru,CHEN Shu-ying,ZHUANG Pei-fen
(College of Economics,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2,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status of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agriculture technical development,the econometric model was built up by using Cobb-Douglas production function which was used to analyze the impa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techniques.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impa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techniques both passed the significance tests while Taiwan’s agricultural technique was affected to a larger extent.Last,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making appropriate policies,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institutions and regulations,supporting agricultural education and realizing regional independent innovation,etc.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cross-strait;agricultural technique
收稿日期:2015-11-20
作者简介:孙亚茹(1990-),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E-mail:2387498421@qq.com 通讯作者:庄佩芬(1970-),女,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两岸农业合作.E-mail:pfzhuang@hotmail.com
基金项目:2013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
doi:10.16006/j.cnki.twnt.2016.02.004
中图分类号:F323.3;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37-5617(2016)02-0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