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信息披露必要性分析及改进建议

2016-06-30 02:55刘玉冰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2期
关键词:改进建议存货必要性

刘玉冰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存货形态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一些国家对存货的确认和计量、列报也及时作出了相关修订,这为扩展存货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要求。文章从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存货确认以及计量、披露等问题出发,以美特斯邦威“库存门”事件为依托,浅要分析存货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并结合獐子岛事件等对存货的信息披露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存货;期末计量;必要性;改进建议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及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际及国内各会计机构对存货都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和应用指南。 我国在观摩国外先进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自身特点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主要从存货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规范了存货的核算。

二、美特斯邦威“库存门”事件引发的思考

2012年美特斯邦威“库存门”事件尽管闹得沸沸扬扬,最终却也不了了之,尽管美邦事件真相尚未明了,但是存货的披露问题却引发了作者新一轮的思考。 存货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其真实公允的确认、计量对于企业非常重要,它不仅影响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金额,还会左右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的金额,换言之,存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从2012年世界第一大电站设备制造商东方电气被爆出的“高企库存”,到2014年名噪一时的獐子岛事件,如今存货积压、存货管理混乱、存货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比比皆是。

存货是信息使用者借以了解和掌握企业当前存货的流转和使用情况,并据此判断企业的财务与经营状况,做出合理决策的重要途径。所以,作者认为企业存货管理混乱,信息披露不足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等难以准确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外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不足;这些负面影响进而将扰乱市场正常运作,阻碍社会经济进步、生产力进一步深化发展,给市场及其经济相关者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

三、存货信息充分披露必要性分析

(一)存货信息充分披露是会计准则的要求

我国的存货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因此,披露存货相关信息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与职责,是其财务报表必须涵括的内容,是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的,是企业必须实施的。

(二)存货信息充分披露有利于遏制存货舞弊,规范企业和市场的行为

存货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资产,是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之一,更是运营资金的最大组成项目。存货信息的滞后和虚假,无疑会严重误导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恶劣的影响。同时,由于存货盘点存在各自不同又难以避免的困难,审计人员监盘工作难以达到预定目标,从而给予有不良动机的企业通过虚增溢计数量或单价粉饰财务报表,存货舞弊的机会。

通过法律规范强制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存货相关信息,同时培训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做好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及存货监盘工作等,则成为遏制存货舞弊、规范企业和市场行为的有效对策之一。

(三)存货信息充分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来源于公司内部管理层和外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冲突。

作者认为信息披露充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对策,同时信息披露质量虽然并不是会计信息质量内涵的全部,但至少可以从披露水平角度反映会计信息质量。换言之,充分的、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使财务报表更精准地反映会计信息,进而有利于强化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避免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增强投资者信心。

四、存货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美特斯邦威“库存门”事件的了解和对国内存货准则的分析,为具体规范企业对存货相关信息的披露行为,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作者提出下面几点建议。

(一)细化存货信息披露要求,扩大披露范围

1. 建立披露方式格式的统一标准

我国存货准则仅提出企业应当披露列示存货当期期初与期末的账面价值与总额、存货发出成本的计量方法等相关信息,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尤其对于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格式披露,没有统一标准。

作者建议,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我国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找到更适合的披露方式,尽快制定各类企业的行业披露标准,加以规范和指导,促使我国的存货准则在披露方面做到向国际趋同。

2. 制定各类存货质量标准

由于存货难以避免同类不同质的问题,报表也难以体现企业存货质量高低,这也正是企业中具有不良动机的管理层人员回避存货质量披露,以次充好、虚提存货资产、粉饰报表,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原因。

作者建议在披露存货数量金额的同时,披露存货质量。对于量化存货质量的方法,作者认为一是利用研究机构的评估报告,另外一种是自行设计评估指数。前一种获取数据的方式较为简便,而后一种方式的取得成本较为高昂。

3. 披露各类存货所有权

存货所有权的判断是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成为各企业操控存货的途径。作者建议企业在存货信息披露中应对于仓库存货是自有、代管还是抵押等作出说明,对于自有存货,应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如若是外购,提供订单、购货发票等;对于代管存货,提供相应的代管协议;对于在途物资则确定其销售或购入是否完成,以作为在途物资是否纳入存货盘点范围的理由。

(二)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存货信息

信息的滞后性也正是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无异于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了良机,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作者建议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同时,实现违法必究,为存货信息披露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深化存货理论研究,推动改进存货准则及应用指南

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是我国相关部门,均对存货的相关准则和指南做了部分修订和探索,使之更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所以在做到国际趋同的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对存货理论的研究,建立适合自身的准则,才能真正规范企业、规范市场行为。

綜合本文前述,存货作为流动资产的重要项目,其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在有助于企业存货管理,遏制存货舞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无需赘述,同时,作者认为,在做到国际趋同的同时,更应关注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清楚地认识到国内外环境的差异,在切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寻找更适合规范我国存货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方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存货准则。

参考文献:

[1]高远.企业管理中的会计舞弊风险及审计对策——浅析存货舞弊[J].商,2014(12).

[2]史晓艳.企业存货核算探析[J].商业经济,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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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静,张晓斌.千字公告回应8亿库存之争美邦服饰的危险库存[N].华夏日报,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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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翠莲.存货期末计量及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J].科技信息,2012(01).

[7]杨小舟,许建斌.“獐子岛”事件的综合性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5(04).

[8]王锦.1.92万亿存货压顶1269家公司“货”满为患[N].中国证券报,2012-08-24.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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