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波
周律师,您好:
几年前我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民营企业(有限公司),现在我想解散公司,但现在的合伙人不愿配合到现场签字,本人想知道:
一、解散公司时合伙人是否必须到场?如果合伙人不配合,是否可以单独申请解散公司?
二、除了解散公司,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退出公司?
三、如果最终公司“黑掉”,除了税务有信用记录,还会有哪些方面对本人有影响?
读者:蒋生发
律师解读
蒋生发读者,您好: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
1. 何为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其经营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而且请求司法介入应审慎,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依据解散事由是否基于公司自愿,可以将其区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股东请求解散三种类型:
(1)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股东自己的意愿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撤销后者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3)股东请求解散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申请解散公司并非一定需要其他合伙人配合
关于公司解散的原因,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会因此而解散;再如公司因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也会因此解散。如果以上解散的原因都不存在,股东会也可以依决议解散公司。只有在穷尽了其他途径,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行使这一请求权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2)解散已成为唯一的解决办法;
(3)该请求股东的表决权必须达到全部表决权的10%;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如果贵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符合上述前面2个条件,并且您本人单独拥有公司股东10%以上的表决权,则您就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如果您本人单独拥有公司股东10%以下的表决权,那么建议您寻求其他股东的支持,以达到您和合作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10%以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们)应当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公司经营已经连续几年亏损的情况的证据,如财务审计报告等;
(2)造成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的证据,以及这个原因是无法挽救和克服的证据。如公司主导产品没有市场,或根本没有市场等;
(3)您和其他股东向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亏损情况,要求解散公司的书面函件。该函件应说明亏损情况、亏损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见和要求限期召开股东会对解散公司进行表决的请求、要求控股股东于要求日期内答复和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等内容。该函件以及控股股东的回复情况等,属于穷尽了其他途径仍然不能解决的证据;
(4)原告股东的持股超过10%比例的证据以及公司章程等。
但是,如果其他股东配合的话,则无需去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可以直接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解散公司的特别决议书,尔后即可去工商管理局办理解散注消公司的手续。
在此特别提醒:无论是通过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还是经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必须同时对公司清算等相关事宜作出裁决或处置,以全面和彻底解决纠纷。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
除了解散公司,还可以通过转让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来退出公司。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首先,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无需股东会表决通过。
其次,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有:
(1)因为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公司法》对此明确规定,该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强制转让其股权,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其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要么自己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不同意转让的则必须购买该股权,即不能绝对否决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的申请。
(3)《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指同等价格时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约定优先原则,如果贵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第三个问题
我不太明白您所说的公司“黑掉”的确切含义。如果公司股东即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了,可以依法清算解散公司。如果陷入公司僵局而听之任之,若最终公司发生了《公司法》所规定的有关情形,公司因未依法注销而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话,公司股东和高管确实会被记录在案的,不仅仅会使信用受到影响,而且将涉及到今后作为股东或者高管的资格等问题。
综上,律师建议贵公司全体股东(合伙人)应当认真考虑并依法谨慎处理公司解散事宜,预防和控制因公司解散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