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鹏
摘要: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诉讼、救济执行程度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使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可行性得到了提升,对于《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异议权力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民事诉讼法》总体基础上进行的细化延伸修改,在执行效果上并没有突破原有制度架构的约束。在理论与执行的过程中都暴露了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潜在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解决措施。针对这种情况要对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进行详细的分析,这样才能够科学合理的构建司法体系。
关键词: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
一、引言
民事执行程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规执行,但是由于事物本质不能够通过外在表现进行判定。这样就会造成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既要保证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体现民事执行的价值。为了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避免案外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要对案外人提供保护,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使案外人能够及时的获取到法律救济。本文对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相应的分析。
二、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
(一)特殊执行程序。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独立性特点,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在法律程序上主要是提出执行标的的排除请求,并且对是否进行强制执行进行判断。异议之诉在目的的建立上要根据具体程序执行。由专属法院管辖,与普通诉讼相比案外人民事还行异议之诉在级别、地域管辖上都具有特定性,明确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异议之诉主要是确定是否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之后对于调查取证具有方便性,并且会根据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在诉讼期间异议之诉并不适用于普通诉讼制度。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要在进入执行程序,到执行程序终结期间提出相应的诉讼要求,在执行程序之前对于提出的诉讼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为了能够维护执行的权威性,要避免案外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拖延的情况,在判决效果发生之前。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审理的过程中停止各项措施的执行,这样能够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准许继续执行。
(二)实体救济程序。滥用权力会将危害到公民的利益,应该将权力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民事执行作为公权力应该在行使的过程中受到制约,防范实践过程中公权力滥用情况。执行混乱一方面是人员专业素质不足,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格的规定制约执行力,民事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为了能够改变这种情况,在对执行人员进行专业水平提升的同时,积极构建限制执行权力的制约机制,降低民事执行随意性。在执行程序中要将审判与执行两种权力进行有效的分离,这样对于执行权能够起到制约的作用。要在法律规定中赋予案外人诉讼权力,并且通过异议之诉程序对执行权力的使用形成制约。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执行异议在目的上具有明显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违法情况,这时候的异议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救济。在执行异议上简化程序,根据执行机构判定标准进行裁定,能够切实的保护好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异议之诉通过审理进行程序解决,是司法保护案外人、当事人权利的体现。
(三)民事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进行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重点。在执行的过程中会以事实基础为主进行异议之诉的提出。执行依据会在这个过程中被推翻或者名义成立。围绕民事执行依据开展的异议之诉与其他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异议之诉与执行依据两者相互影响。目的是为了能够排除执行依据的影响,对特定的事物进行执行。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具备直接的执行依据效力,但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多个执行依据权利义务关系会得到确立,并且会发生变更。
三、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理论基础
(一)权利救济理论。法律生效的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价值,同样为了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根本权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强制执行,这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所在。制定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具有重要意义,是对当事人受到利益侵犯的合理性救济。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根据情况进行强制执行,法律在这方面赋予了一定的程序权利。同时在强制执行期间出现的案外人权益侵犯属于不可避免情况。这就要求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快速的开展,能够及时的对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能够根据原则对事物进行归属判断,这样就会避免案外人财产出现实体权益受损。针对这种情况要在法律上赋予案外人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根本权利。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审理,避免执行权力的肆意追加扩大的方式,保证案外人能够充分的表达观点。保证案外人的基本权利是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作用。
(二)权利制约理论。在执行的过程中既要保证法律文书的实现,同时也要对执行权力进行制约,在根本上保证司法的公平性原则。在执行中赋予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权利能够更好的制约公权力的使用。法院会根据程序对于案外人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理,并且启动实体性的审判程序,这样能够降低判断的片面性。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过程中启动的诉讼程序,需要经过审判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保证当事人能够具有充分的诉讼权力,使案件在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进行审理。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在实体性上主要是通过审判权实现的,对于执行过程中标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审理。
四、完善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建议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了新的解释。在对新旧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对比过程中可以发现,新解释在原有《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中被告、审理规则以及产生异议之后的效果等。虽然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但是在完整构建制度上还存在不足。制定针对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意在缩短审限、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执结合的效率;设立赔偿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启动,当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案外人对其所遭受的上述损害做出赔偿;执行阶段作为权利实现的最后救济途径,应对恶意诉讼的行为加重处罚,防止利用此程序来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保障实现民事执行的公正与高效。
五、结束语
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强制执行救济的特点,是救济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救济方式。民事执行过程要优先考虑效率,并且要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设置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将会保证救济的及时性,使整体执行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完善司法制度建设。我国对于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研究相对较少,在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上还存在不足。针对这种情况要强化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研究工作,丰富基础理论,对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进行确认,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总结,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案外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促进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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