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建设需要法律保障

2016-06-27 00:05谢正观
北京观察 2016年4期
关键词:省域总体规划城镇

文 谢正观



省域城镇体系建设需要法律保障

文 谢正观

2015年12月下旬,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树立系统思维,对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系统推进各方面工作;要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明确我国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定位。

2016年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并且要“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换言之,要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可以说,上述两个文件都对城镇体系规划提出了要求。

当前,在规划建设指导思想上,重外延轻内涵;新城新区层出不穷,旧城旧区破败凋敝。应当说,这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缺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权威性不强、缺乏城镇区域层面的统筹布局有密切关系。此三种因素直接或间接造成空间开发失调、城市边界不定、城市规模失控的突出现象,以致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建设用地未能集约安排。

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应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同时,根据环境承载力与资源条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及其形态和功能。

总之,在全国范围内,在各省区范围内,各城市要结合资源禀赋与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协作协同,以利于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我建议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紧出台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在三规合一、两图合一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城市人口规模、功能定位、用地标准,作为我国城镇发展和布局的顶层设计与总纲。

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中观思路,深化全国城镇体系的宏观要求。以上两者须上下衔接,互联相通,以利于明确对下一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新城新区设立和规划建设的具体条件、规则与目标。

进一步提高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依据规划严格审批各类新城新区,并且要尽速建立完善的规划实施监督办法以及配套的问责、查处机制。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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