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

2016-06-17 18:07尹娜娜张曼菲
2016年15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公信力

尹娜娜+张曼菲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到至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一内容体现了我国对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密切关注。司法透明指数基于已有的司法公开,发挥传统制度的优势与结合新形势下的情况,渐进性的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司法透明指数具备很强的实践性,老百姓反映的司法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通过对司法透明指数由浅及深的研究,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关键词:司法透明指数;司法公开;公信力;司法实践

一、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与基本内涵

“指数”一词近年来出现在大众视野的频率越来越高,可以说是一个“热词”,其发源于美国并逐步发展为世界性的指标量化评估标准,用来反映真实情况以及研究对象的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不可否认,“指数”一词的使用反映和影响了社会的多方面。

“司法透明指数”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2011年浙江省高院 “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征询会三上提出来的。他认为,设计“司法透明指数”对考核浙江各级法院,统一高院制定标准,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紧密连接司法与民众等有重大成效。紧接着钱弘道接受浙江省高院委托,以吴兴法院为试点主持司法透明指数研究课题,探讨将司法公开程度量化为可以感知的指标。

本文中的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相关联,借鉴已有的司法公开的实践经验,从内容、方式等扩展司法公开的内涵,结合新形势下 “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观念,深化司法系统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实践活动。开展司法透明指数问题研究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交流,以科学的理论研究方法伴随司法公开过程。

二、司法透明指数应用的合理化探究

(一)设计理念的合理性

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与应用本身彰显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作为一种源于实践哲学、融入时代的创新性制度,其直面司法实践中信息不公开、公信力低、无权威等问题。实践哲学中的能动性主体在司法实践领域已不仅仅是司法活动主体,公众参与已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趋势及主要关注点,直接审视其公正性与权威性,司法透明指数为公众提供了判断司法公正公开公平的量化标准。另外实践哲学的复兴为司法透明指数的应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为实现司法目标与司法公开有重大意义。

(二)国际浪潮的影响

透明化曾在国际社会掀起一股浪潮,任何的组织、个人都希望相关利益的事项的得以透明化,但是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阻碍,当然在司法活动领域阻碍也是存在的,创新性的司法透明指数通过实践得来的精确数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种阻碍。

司法透明指数在大背景下提出有其适用的意义,首先由于透明化的领域不断扩大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其次透明化主体的多元化也影响了司法透明指数发展,即社会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另外透明化的方式日趋多样化,不仅仅限于书面主张,新媒体的介入同样助于司法透明指数的发布与相关建议的采纳。现阶段的司法机关中已在现代科学技术的配备下开题网络信息公开查询通道,社会公众可随时便捷地查询信息。

(三)中国现实的合理性

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理念的实践,在此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就是格外的重要,将传统的抽象公众参与司法赋予真实性,以此作为指数得以巩固的基础。另外这也是司法实践制度的一种创新,在探索路上灵活性强,具备长效开拓性,如前文提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创新,建立二者之间的信息传输和公开的桥梁,真正让公众参与到司法中来。

三、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

当今法治社会建设涉及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也包含在内,浙江法院在此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待解决的问题固然存在,值得社会各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索。

(一)司法透明指数透露出司法公开的问题

1、部分司法机关内部从上到下的不重视。从钱弘道教授的调研来看,包括司法公开在内的相关司法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这是工作得以开展的大前提,否则只是上行下效无法真正的开展法治建设。司法透明指数中包含的评估机制可以有效的督促各“一把手”从思想上重视,理论上充实,实践中落实。就如浙江首发提出法治指数是因为当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书记推行的“法治浙江”建设,这一大的有效前提下,试点地区的“一把手”在各事项决策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司法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决策直接影响司法公开过程。

2、“选择性公开”现象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范围并非全部,比如说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主要体现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案件执行信息等,而在行政管理、人员选任、财务等方面疏于公开,甚至落后于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偏于程序化,对于具体实际案件信息公开很少。普遍存在的“选择性”公开现象实际上阻碍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3、司法公开新表现实践性薄弱。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它是衡量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必须将判决的理由准确充分地体现,注重说理性的裁判文书更易说服社会大众。但现实情况是,“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不够”,仅在形式上便于老百姓查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足。另外,新媒体的出现也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新的契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开,但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等均会受到限制,加之全国各地的通讯基础不同,发展程度难免存在差异,社会公众知晓度不一,很难形成与之前设定时相应的公信力标准。

(二)司法透明指数的前景展望

司法透明指数在我国目前是一项创新举措,现阶段取得好成效的同时很多方面还很薄弱,值得深入探索。

1、加大司法透明指数推广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司法公开、透明激励机制,科学客观地选定司法透明指数标准,开展全国司法机关的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借鉴以往经验,结合当地法治发展实际,逐步完善指数评估标准、方式等。推广主体方面,就司法机关来说“一把手”的决策至关重要,也可以与科研机构、大学协同研究,由目前的浙江试点今后可以点带面,推向全国。大学等科研机构作为与司法机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说可以对司法系统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也就是上文提及的治理型评估,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司法公开透明度自然而然提高,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2、司法公开范围限制性扩大,符合社会公众期待。即使我们需要解决司法公开的范围问题,但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如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否则司法公开岂不是沦为作秀?日前法院中的人事、财政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未切实做到真正公开,无法满足公众现有要求公开的意愿,在司法透明指数机制下必须考虑社会公众内心期待,司法公开的范围逐步扩展到行政管理、财务、人员选任等方面,深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四、结语

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神秘,理论上的研究取得不可小觑的成果,但在实践中还需要深水探索,真正实现理论与司法实务界的融合。新形势下,推广应用司法透明指数机制,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益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但绝不是单搞形象工程或指数工程,脚踏实地结合公众参与摸索才是可靠之径。(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钱弘道.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4):28-31.

[2]方桂荣.司法透明指数的合理化考证[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3):65-71.

[3]谢圣华.将司法公开原则精细化标准化——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综述[N].人民法院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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