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化解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矛盾

2016-06-17 17:48孙宾宾吕玉娟
2016年15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孙宾宾+吕玉娟

摘要:矛盾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独特性。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也是一个矛盾凸显和突发的时期。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可以说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起点,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因此,运用矛盾分析的相关观点去认识和化解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是极其必要的。

关键词:矛盾分析法;法治建设;化解矛盾

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题,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可以说对法治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建设法治中国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不容忽视。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诸多矛盾,运用矛盾分析法全面分析和有效化解各种矛盾,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

一、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矛盾

(一)公民法律意识觉醒与学法懂法信法用法意识不足之间的矛盾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改变,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与法治中国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很多公民认为自己并不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这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才是必须的,普通公民则可学可不学。公民法律意识觉醒,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公民知道要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但却忽略了与义务相对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公民,尤其是农民,会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二)对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思想认同与人情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实行法治已经成为共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原则也获得了广泛的思想认同,但思想认同并不等于行动上也认同。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金钱关系等不正当因素就成为一些人考虑的主要因素,“走关系”、“走后门”的做法时常出现。因此,处于至上地位的宪法和法律被悬空,知法犯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三)民主、科学立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不理想之间的矛盾

法治法治,离开“法”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发现,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科学性不足。有些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出台,但其对现实需要的思考不足,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可行性,基本成为摆设;许多法律、法规制定得过于笼统,一些条款大多是提倡性的,没有明确地规定惩处办法,无法对照执行。

(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现实中执法司法不公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1]。

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

通过观察并认识以上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可以分析出造成这些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公民法律素质较低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整体上较低,法治意识有所欠缺,与学法、懂法、信法、用法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在我们党的内部,一些领导干部不学法律、不懂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另外,有些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较差,尤其是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我们经常看到群众、媒体等对执法人员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等不当做法的批评和报道。

(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尤其是十五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仍有很多存在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问题。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工作的沟通和监督不到位,对某些不合实际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不符合法治的整体要求。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新法与旧法之间、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等衔接不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容易出现断层和空档,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执法、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法律执行、实施得不够彻底,其主要原因在于执法、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到位。一是执法人员自身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虽然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强调要不断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一些执法单位的人员对自身依法接受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高,不愿接受监督,执法人员可能形成一种“为我至上”的心理。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监督形式、程序、范围等缺乏具体的规范,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执法单位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还有待加强,外部监督制度的建立也相对较弱,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无法形成强大的合力。三是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软弱,致使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地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现象。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无法真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这些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野蛮执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严重,致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影响。

三、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有效化解矛盾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全面地看待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原理启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要应对以上这些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面入手:

(一)法治价值观建设,使法治信仰深入人心

法治中国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公民的法治意识是促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驱动力。推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离不开公民法治信仰的培养和树立。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公民行动的重要遵循,这是法治中国建设中最核心的问题。当前我国公民已经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观念尚未确立。习总书记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2]。这就要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法治价值观建设,如开展各种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和培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成立关于法律的特色网站,还可以通过微电影、视频、音乐等方法,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使法治信仰深入人心。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一种习惯,公民学法、懂法、用法才会得心应手。

(二)立法改进,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依法治国不是口号,法律的样子应该符合现实的需要、符合老百姓的想象,决不能“中看不中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使立法内容更具体充实、更符合实际,而且更加注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就需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仅仅是被动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是主动地引导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信仰。亚里士多德说,“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这就需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行性问题;积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层次分明、体系完整,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适用的法律,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执法严格,使法律实施更加公平

法律的实质要求与法律实施的不彻底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主要矛盾,我们必须抓住主要矛盾,有效化解主要矛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多数存在于法律实施领域,只有抓住矛盾的关键和主要方面,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再好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那么,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怎样保证法律的天平不变成跷跷板呢?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做到公开、公正;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防止“打招呼”、“找关系”这类事情的发生,做到权责相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只有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有效,使法律释放正能量。

(四)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更有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与要求。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2]。通过司法程序人民群众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的公正性才能得以实现,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力量,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要让公平正义充满每一个司法案件,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要注重个案的公平正义。从提高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做起,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处理,积攒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整体信赖。另一方面,要注重公平正义的可感受性,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加大程序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要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3]。司法人员只有深入群众实际,了解群众的利益与需求,触动群众的心坎,才能发挥司法的应有作用。建立公正司法,就是要彰显文明、惩处邪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定一个人犯罪的应该是法律,而不是某些领导干部的意志或思想,必须摆脱一些看不见的手的控制,做到司法独立。如果司法不公,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将无法继续,更不用说让每个公民树立法治信仰了。

任何事物都有矛盾,任何时候也都有矛盾,矛盾不可避免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回避矛盾。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矛盾不能掩盖,也掩盖不了,我们必须直面矛盾,运用矛盾分析法有效化解矛盾,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地发展。(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时报,2014-10-29(001).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002).

[3]陈冀平.谈谈法治中国建设——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J].求是,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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