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浩然,戴宁宁
(1.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031;2.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的关系
孙浩然1,戴宁宁2
(1.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031;2.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宗教赋予信徒以信仰身份,并与民族身份、文化身份、社会身份等协调互动。在新形势下,应不断将社会共享的价值规范、群体意识、共有身份等赋予信徒,强化其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必须明确政府、社会、宗教界以及普通群众的责任义务,建立处理宗教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促使有益于民族团结的宗教价值资源和思想行动制度化,维护宗教文化生态平衡。
关键词:宗教和谐;民族团结;云南
维护民族团结与边疆稳定,不可忽视宗教文化因素。我们应将社会共享的价值规范、群体意识、共有身份等赋予信徒,强化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逐步消除宗教文化中的对抗因素,使宗教成为虔诚信仰的催化剂,进而成为信教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纽带。宗教是一把“社会梳子”,能将人口按照信仰重新排序,赋予内部与外部、自己人和他人等不同标签;宗教也是一面“社会镜子”,借此粉饰自我、消除异己;宗教还是一个“社会扩音器”,在公共领域发出声音,宣扬特定价值观念。宗教在现代社会中虽有所衰退,但其“梳子”“镜子”“扩音器”的功能仍然存在。将宗教与民族团结的辩证关系作为一条研究线索,可以将国际学术界诸多热点理论链接起来,从中得出有益启示。
对于宗教信仰氛围浓厚的云南少数民族,更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多元宗教的生成演化、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功能路径、宗教引起民族冲突的现实表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引导宗教推动民族团结的重要经验、营造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局面的对策建议等,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加强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多宗教和谐相处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与理论升华,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防范民族宗教恶性事件,巩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局面。云南作为多民族共聚、多宗教共存的典型地区,其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在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对民族与宗教团结关系进行专题研究,有助于形成深具发展潜力的学科研究方向,推动民族学、宗教学,乃至政治学、社会学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化,进而推动民族宗教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和完善。
一、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关系维度
马克思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1](501)。宗教并不是民族共同经济利益的代表,但可以间接从经济角度,并直接从民族情感的一致性、民族信仰的融通性、民族政治的建构性、民族社会的嵌入性、民族生活的结合性等方面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对于民族团结具有两面性,如果引导处理不当,会加剧民族冲突甚至导致分裂。有时,宗教过度强化民族内部团结,却在民族之间引起冲突。凡此种种,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宗教与民族关系的研究。
民族团结是宗教在民族社会输出的良性公共产品。宗教与民族在本质上都是特定人群形成的共同体,彼此团结是共同体存在的根基。这种团结包括以较弱的经济纽带、情感纽带、文化纽带或者政治纽带联系在一起的“弱团结”,也包括以较强的利益粘连、情感互动、文化交织、政治压力凝聚在一起的“强团结”,还包括作为手段促进更高层次、更大人群凝聚的“工具性团结”,也包括作为最终目标、最终结果存在的“价值性团结”。团结具有相对性和辩证性,此时是弱团结,彼时则是强团结;此时是工具性团结,彼时则是价值性团结。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可在此框架内认识。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在功能上还体现“正负显隐”(如表1所示),即宗教促进民族团结、宗教阻碍民族团结、宗教促进民族团结已经显现、宗教促进民族团结尚未显现四种。从民族角度而言,可分为宗教促进民族内团结与促进民族间团结两种类型。宗教形塑民族团结的过程,即借助宗教信仰的良性内涵不断内化、强化或重构民族认同的过程。宗教促进民族内部团结,其本质是宗教逐渐融入民族文化,形成民族文化符号,培育民族文化性格,提升民族凝聚力。宗教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在本质上是求同存异、彼此尊重、相互谅解、和谐共处的过程。相反,宗教阻碍民族团结甚至造成民族分裂,是在上述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的结果。团结具有团结感、团结性、团结力、团结能等内在维度。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正能量,主要表现在教理教义中的人际和谐思想,从彼此容纳、宽容利他角度,为民族团结提供了思想前提;宗教神话中的民族同源神话,从各民族是一家、各民族友好互助的角度,为民族团结消除了心理隔阂;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宗教节日中各民族的共同参与,提供了真诚沟通、彼此理解、建立友谊的社会场域,为民族团结营造了真实氛围。
表1: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动态过程
说明:+表示正功能,-表示负功能。
宗教促进民族团结,是宗教因素与民族因素在具体社会情境中不断互建互构的过程。宗教因素不断融入民族之中,民族因素也不断融入宗教之中,形成特殊的“民族宗教”或“宗教民族”现象。民族宗教信徒在其中耳濡目染,逐渐内化为维持宗教和谐、促进民族团结的行动规范。民族成员或宗教信徒都存在具体的社会交往行动。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言语及行为能力主体,通过语言媒介实现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的行为[2](1)。宗教交往在本质上也是交往行为,通过神圣化的宗教语言、宗教媒介、宗教规则调整信徒的沟通活动,在共同目标下做出调适,信徒在思想和行为上趋同,对所属群体产生依赖和归属感。随着交往规模的扩大,宗教不断赢得“慕道友”,与世俗伦理相一致,在更大人群范围内获得依赖和归属感。宗教思想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宗教民俗,在民族团结中具有象征意义。
民族团结形成的人群共同体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拟的,但都能赋予社会成员特定的情感价值。宗教可以在心理上增加人群认同,提供共同社会利益或作为协调社会利益的手段,从而使民族成员形成团结感,人群集体具有团结性,最终形成民族团结的社会事实。在简单社会,民族成员对自己所在群体的认同具有强烈的宗教意义,形成类似宗教的神圣符号。宗教是原始社会中文化、知识和权力的储存器,它可以通过调动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来支配社会。在复杂社会,宗教维系民族团结的功能衰退,但其作用仍不可轻视。在当代社会,过度强调以宗教为条件的民族团结,会导致神秘主义和巫魅主义流行,同时也容易导致民族间的冲突。实际上,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既有共同性,又因不同民族地区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和现实情况等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上述分析仅是认识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基本框架,我们应结合宗教与民族的具体情境进行分析。
二、云南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形势的现实问题
宗教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各民族的原始宗教、民间宗教和谐共处,民族风俗习惯形态各异。一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出现民族宗教化与宗教民族化的典型现象。由于各民族人口数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一些人口较多民族所信仰的宗教也为人口较少民族所信仰,致使宗教文化圈与民族交往圈相互重叠,有效维系了地域社会的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当前云南多民族多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局面是经过长期调适逐渐形成的。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民族宗教政策的正确指引下,彻底消除个别地区历史上长期无法化解的民族世仇与宗教歧视,各民族彼此通婚,平等互助,为宗教和谐、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基础。现阶段,云南民族宗教的基本形势良好,威胁主要来自境外宗教渗透活动、邪教传播,以及宗教极端主义在地下蔓延。
对于分布最广、信徒最多、形式最为纷繁的云南民族民间宗教而言,由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深入贯彻和全社会对民间信仰认识的日趋深入,其自身的文化性和社会功能日渐彰显。历经千百年发展的民间信仰长期存留于少数民族精神生活的核心,对民族生产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民间信仰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积极作用。在国家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注重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宗教信仰形式以文化的名义逐渐复兴,它重新唤醒了沉淀在民族文化心理结构深处的神圣性因素。传统宗教的仪式活动有助于强化民族内部的认同团结,一些同源于中国某地的跨境民族仍然保留对于祖先的认同感。例如,在目瑙纵歌仪式上,无论中国云南还是缅甸克钦邦、印度阿萨姆邦的景颇族,都知道自己祖先最初居住在青藏高原某地。
民族宗教仪式也是展演民族文化、凸显民族意识、增进民族团结的重要场合,届时也讨论村寨重要事务,公布或修改村规民约。然而,一些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宗教风俗借助传统文化旗号沉渣泛起,以宗教名义进行人身攻击和歧视排斥,对民族团结产生恶劣影响。例如,近年来,西双版纳发生数起诬陷某人为“琵琶鬼”,将之逐出村寨的事件。对于此类事件,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藏传佛教和南传上座部佛教而言,由于信仰群体的民族身份比较稳定,宗教信仰已经融入民族日常生活,宗教文化成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宗教维护民族团结的作用不可忽视。当前,云南藏传佛教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藏独集团”的渗透和分裂活动,引诱部分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非法出境“朝圣”;南传上座部佛教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寺无僧”和“缅僧入境”,西双版纳一些傣族村寨的佛事活动主要由缅甸籍佛爷主持。对此,必须强化宗教管理制度,防止宗教信仰的异化和外化。
云南的伊斯兰教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信教群众几乎都是回族,一般不主动向其他民族传教,主要依靠血缘关系代际传播。云南伊斯兰教有格迪目、哲赫林耶、伊赫瓦尼三个教派,其中格迪目派最早传入云南,又称“老教”,信徒人口占云南穆斯林的90%以上。哲赫林耶派约在清乾隆年间传入云南,主要分布在通海、墨江、弥勒、个旧、华宁、峨山和昆明的个别回族聚居区。伊赫瓦尼派在20世纪20年代传入云南,被称为“新派”。过去,个别地方不同教派建立自己的清真礼拜寺,“分寺分了心”,三个教派的穆斯林不相往来。随着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深入和教徒自身觉悟的提高,他们逐渐认识到,同为信仰真主的穆斯林,信仰的细微差异不能影响民族团结,矛盾才逐渐缓解。
近年来,云南的基督教和天主教信徒增长速度较快,成为影响云南宗教文化生态的重要变量。19世纪末,基督教在云南强势传播的目标就是引导“整个民族的皈依”,最终影响了傈僳族、苗族、彝族、怒族、景颇族、拉祜族、佤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历史上,云南的基督教不同差会在不同民族地区传播,形成了各自的势力范围,内地会、圣道公会、圣公会、五旬节会、青年会“五派分滇”[3](38),影响了民族团结。新中国成立后的联合礼拜解决了民族教会的分歧,现在个别地区又出现不同民族分开礼拜的现象。经过近百年的传播发展,傈僳族和苗族个别地区、个别支系的基督徒甚至占当地人口的80%以上,出现基督教局部民族化、民族局部基督教化的现象。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引导基督教融入少数民族社会文化情境,走上本土化的发展路径。在边疆民族地区,宗教信仰也是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应将“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植入跨境民族的宗教信仰实践中,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坚决遏制信徒外向心理。
总之,多种宗教和谐共处,在政治层面,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在社会层面,有助于培育宽容态度,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理解、交流乃至通婚,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在经济层面,有助于开展民族宗教文化旅游,发展相关文化产业,进而推动民族社会发展。云南多元宗教和谐相处的历史就是一部民族团结的历史,多元宗教和谐是隐含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各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背景。
三、云南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的政策路径
团结是民族工作的首要目标,和谐是宗教关系的最终追求。正是对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从实际出发,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宗教工作之路,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理论。
我们可以将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政策路径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明确政府、社会、宗教界,以及普通群众等促进宗教和谐、民族团结的责任与义务;第二,防范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恶性事件,建立处置宗教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第三,促使宗教有益于民族团结的各类价值、行动和资源制度化,构筑宗教文化生态平衡系统,以宗教的健康、理性发展,推动民族内和民族间的团结。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借鉴古今中外民族宗教政策的合理内涵。民族和宗教问题因其各自的敏感性与复杂性,堪称两条“导火索”,民族冲突与宗教分歧往往相互纠缠、共同作用,使问题愈发复杂严峻,轻则导致局部地区动荡,重则引发全球危机。如何正确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一直都是各个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不同国家结合自己的国情,有针对性地制定民族宗教政策。梳理总结中国及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对我们当前制定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二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制定民族宗教政策时,必须将加强宗教管理、维护宗教和谐、促进民族团结三方面内容有机结合起来。结合云南多民族多宗教共存的情况,积极引导宗教服务边疆、服务民族社会发展,将宗教信仰引导至私人领域,减少宗教妨碍公共利益,将宗教活动纳入法律管理之下。如果出现宗教问题,宜将之作为社会问题处理,不宜渲染其敏感性。针对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重大事件,应在中央或地方层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世纪50年代,云南地方人大制定过“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社会歧视”之类的法律法规,当前也可考虑制定《宗教和谐法(条例)》《民族团结法(条例)》。
三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随着云南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宗教情况将日益复杂,边疆民族地区发生的宗教冲突更容易演化为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监控,及时了解口岸地区、重点宗教人群的信仰动态,防止发生恶性民族宗教事件。同时,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信徒的正当权利,号召广大宗教信徒树立爱国爱教思想,切实提高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引导多民族多宗教和谐共处。
四是建立处理宗教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宗教事件可分为渐变型、突变型、裂变型和聚变型四种[4]。任何预谋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宗教活动,都属于恶性宗教事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如果发生危害民族团结的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预案和部署要有预测性、前瞻性、全面性和可行性,要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全面的行动方案。
五是培养社会大众对待宗教的理性意识。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其文化精华可以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组织也可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社会大众应理性对待宗教,在日常交往中尊重信徒的风俗习惯,普通群众应具备一些宗教常识,以防触犯宗教禁忌。基于客观立场,普通群众更易发现以宗教为幌子危害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一旦发现,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是引导大众传媒的宣传报道。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更是信息传播的快捷渠道。可以借助大众传媒、新兴媒体来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动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有关民族宗教的宣传不能局限于新闻报道、政策传达,也可宣传宗教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正能量,适当批判报道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反面事件,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反思,防范类似事件重演。
七是加强宗教的自我管理能力。应着力培养一批优秀教职人员队伍,使其带领信徒弘扬正信,发挥正能,形成正识,凝聚正力,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一般信教群众应自觉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及邪教传播,不为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宗教信徒也是国家公民、民族成员,应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民族意识及时代文化意识植入宗教信仰意识之中,形成系统的文化心理结构。
八是规范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一些宗教活动随意性较大,有的信徒自出胸臆解释教理教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混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宣传宗教文化的同时,必须坚决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对教义的歪曲。历史上,宗教分裂或者新兴宗教诞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教理教义方面发生分歧。随着宗教的分裂,信仰人群也相应分裂。我们应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制定标准化的宗教仪式范本,规范日常宗教活动。
九是构筑宗教文化生态平衡系统。宗教文化生态平衡涉及宗教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促进并维护宗教生态平衡,才能使宗教在相对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进而使不同宗教信徒和谐相处,维护民族内和民族间的团结。当前,应提倡不同宗教间的学习交流,形成宗教和谐相处的文化圈,推动外来宗教本土化,本土宗教则须不断提升信仰理性和文化理性。宗教渗透活动对宗教文化生态破坏最大,敌对势力企图借助宗教宣扬西方价值理念,散布民族分裂言论,以宗教认同挑战中华民族认同和社会主义国家认同。对宗教渗透防范不力,势必危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导致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流逝,产生严重的国家认同危机和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5]。必须抵御宗教渗透,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为中华民族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创造共同的精神家园。
十是引导宗教推动民族团结的行动。宗教的健康发展,既要借助宗教内部的自我完善,又要借助外部力量的约束。应对宗教义理做出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调整,从外部引导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行动能量,以自身健康理性的发展融入民族团结实践。宗教界应积极服务社会,社会也应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发现并反馈宗教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化解矛盾,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形成宗教与社会双赢的良性循环。当然,宗教只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因素之一,只有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综合协调,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德]尤尔·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3]张桥贵,孙浩然.云南多元宗教和谐关系研究——基于社会学的跨学科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4]杨金东.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宗教事件的类型、趋势与对策分析[J].宗教学研究,2014(1).
[5]孙浩然.宗教渗透概念辨析[J].世界宗教研究,2007(4).
【责任编辑海晓红】
收稿日期:2016-02-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督教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本土化传播研究”(14CZJ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多元宗教和谐关系研究”(13YJC730004)
作者简介:孙浩然(1980-),男,河北元氏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宗教社会学研究;戴宁宁(1982-),女,宁夏固原人,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心理学与民族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627(2016)03-00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