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的实证研究

2016-06-12 04:56:31李治杨艳马玲玲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产业经济评论 2016年3期
关键词:电力行业中国

李治,杨艳,马玲玲(云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的实证研究

李治,杨艳,马玲玲
(云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本文运用描述性分析和计量分析,从供给、需求两个角度,对我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电力行业发展适合政府规制集权化;我国电力行业集权化改革并没有充分发挥推动电力行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的规制集权化改革:合理确定政府规制改革的发展目标;完善电力行业政府规制的法律制度;加强电力行业政府规制机构独立性;注重发挥电力行业消费群体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

杨艳,女,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马玲玲,女,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产业经济。

一、前言及文献综述

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作用(王俊豪,1999),其又好又快的发展不仅能够带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还能够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能源保障(宫汝凯,2014)。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电力行业开始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在电力行业开始进行把放松规制作为主要特点的规制改革,这些国家的改革实践被证明对于提高电力行业绩效、增加社会福利等是有效的。之后,电力行业放松规制的改革政策很快被引入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纵观中国电力行业的政府规制改革情况,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1949年~1985年,中央政府纵向独占经营阶段;(2)1985年~2002年,地方政府“集资办电”阶段;(3)2003年至今,2003年国家电监会的成立以及2013年合并原国家能源局和原国家电监会的职能而成立的新国家能源局,使得电力行业各项改制权限再次回到中央政府,标志着我国电力行业政府规制进入了新阶段。中国的电力行业政府规制改革始终游走在分别以集权化和分权化为核心的圈子内外,即早期以中央政府纵向独占经营为主的集权化规制、改革初期以地方政府“集资办电”为特征的分权化规制、以及目前以国家能源局和前期国家电监会集中规制为主的集权化规制。因此,立足于规制集权化角度,从供给方面的电力行业发电量、利润、电价、运营效率、服务质量等五方面以及需求方面的消费者人均用电量实证分析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改革的效果,研究政府对电力行业进行的集权化规制是否确实能够推动电力行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下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有文献针对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相对较少, 除了干春晖、吴一平(2006)从分权化角度对规制权力如何分配可以有效推动电力行业发展进行讨论之外,再无文献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但是关于政府部门对社会公共事业的集权化与分权化管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这一话题,在学术领域却有着广泛讨论。Inga Hillesheim(2012)分析了公共物品的提供应采取集权式还是分权式,研究认为:分权化导致福利水平严格高于集权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集权化的福利水平可能更优越;采用集权或分权的形式,关键取决于地区间的社会互动程度。R.F.de Wilde等(2012)研究发现,随着PD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化管理的进行,住院死亡率开始下降;持续推进的集中化(规制集权化)PD管理可能进一步降低死亡率,尤其是老年人的死亡率。Guillaume Chanson, Bertrand V. Quélin(2013)从分权化与业务外包角度分析了公司内外部经营管理的边界问题,研究认为:管理集权化、业务内部化有利于具有高效益范围经济的企业业务开展。Claus Michelsen等(2014)分析了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部门的机构设计与选民投票率间的关系,研究表明:集权化的公共物品提供有利于增加选民的投票率即社会管理的参与度。干春晖、吴一平(2006)分析了分权化规制条件下的地方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合谋情况,研究结果显示:规制分权化监管没有给予电力行业任何的正面促进效应,从而解决电力行业规制问题的关键是进行规制机制的重新设计。王赛德等(2010)构建了一个关于任务冲突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表明:中央政府对承担社会发展任务的机构实施垂直化管理,能够降低激励成本。刘小勇(2011)、涂斌(2012)分别利用面板数据,以财政分权体制为视角,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引发的激励约束下,地方政府对本地工业化、市场化的干预行为有利于地区工业资本的深化、市场化,推动了地区经济发展。黄国平(2013)利用1998~2010年东中西部六省份的面板数据对影响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政策分权使地方财政总体偏向于基本建设,而忽视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彭艳芳(2014)认为,地方税收的自主率(即分权化的程度)同地区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李雪松、冉光和(2014)研究发现:财政分权制度变量对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有较强的供给效应,同时地方政府部门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存在腐败寻租的可能。王询(2014)认为,集权化可以使管理者掌握更多的资源、施行更有效的激励,而有效的激励可以获得下属更多的报效,进而获得更高的绩效;集权化管理存在一个最佳的集权点,即过度或过低集权都会降低组织绩效。陈国权(2014)认为,地方政府为实现公共品生产效率的最大化而逐渐走向企业式集权化管理,这有助于提升政府在公共品生产管理中的决策效率和协调效率。Zhi Yang等(2015)分析了新兴经济体中集权化与创新绩效间的关系,认为:在一个拥有高水平人力资本的企业中,集权化有利于推动企业进行创新。

综上所述,学者有关政府的集权化管理和分权化管理对于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有着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反集权化规制,即分权化规制方式,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地方政府的服务积极性,增加社会福利,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与属地企业合谋的可能性,分权化的管理方式也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存在降低地方政府被俘获的可能性以及能够从全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被规制行业的发展等原因,政府部门规制集权化监管相较分权化规制能够使得社会福利水平有所提高。可见,学术界对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中应采取集权化形式或是分权化形式虽然在理论及实证两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并没有一致的结论,而且研究领域多集中于财政分配中,较少关注到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管理。基于此,本文从政府规制的集权化和分权化角度,运用统计数据实证分析政府集权化规制对中国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就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二、指标与模型

(一) 相关指标的选取

规制效果,即被规制企业的表现达到规制机构所要求目标的程度。研究相关文献并考虑电力行业的经营特性,本文认为政府规制机构对于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目标,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使被规制企业可以取得较为合理的经营收入或收益率;二是要求被规制企业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经营;三是要求被规制企业能够尽可能地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前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是基于供给方即被规制企业角度,后一方面可以认为是基于需求方即消费者角度。因此,本文在选取相关评价指标时,也将从两方面分别考虑。

1.需求方角度

电力消费者作为电力市场的需求方,在促进电力市场供需平衡、推动电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将电力消费者对于电力行业的要求满足情况作为衡量电力行业规制效果的重要指标。

本文借鉴吴一平(2007)评价方法,认为: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应把电力消费量作为电力行业规制绩效的评价指标。本文用地区人均生活用电量来表示消费者的电力消费量。

2.供给方角度

从供给方即被规制企业角度出发,电力行业规制目标应包括:①满足市场需要的供电能力;②合理的电力价格水平及价格结构;③合理的电力回报率预期;④较低的运营成本,即较高的电力运营效率;⑤较好的电力服务质量,能够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因此,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可以从产量、价格、利润、效率和质量五个方面进行验证。

(1)产量指标:电力是国家重要的工业及生活能源,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及巨大的人口规模对电力行业的供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产量增长是衡量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的第一方面。另外,发电环节是中国电力行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因此本文以发电量作为总量指标。

(2)价格指标:公平合理的电力价格一方面能够确保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文使用工业电价来体现电价水平的变动,从数据可得性考虑,本文以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作为电价水平指标进而检验电价的规制效果。

(3)回报率指标:合理的回报率是保证电力企业健康运营的主要方面,也是电力行业规制机构重点关注的方面。本文把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的利润作为表现电力行业垄断利润的指标。

(4)效率指标:电力企业运营效率始终是电力行业规制机构追求的最高目标。对于电力这种资本密集型产业,本文将用全要素生产率来表示电力行业的运营效率。

(5)服务指标:服务质量作为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电力供应指标,常被规制机构所忽略。一般情况下,电力消费者最直接感受到的电力服务质量指标是供电行业的供电可靠性指标,因此,本文使用10千伏用户供电可靠率(SR-1)反映中国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

(二) 规制集权化的衡量

关于规制集权化的指标确定,本文引入虚拟变量。在2003年3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电力行业的运营情况,所以本文把2003年作为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的起点年份,把2003年及以后的集权化规制指标设为1。另外,虽然1985~2002年之间电力行业规制监管仍是中央-地方两级政府规制方式,但是1998年中央政府再次撤消电力部、水利部电力管理局,组建成立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在中央政府层面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中央部委负责,在电力行业项目审批权和电价定价权方面,都有效地增加了监管机构的独立一元化监管权威。因此,本文将1998~2002年的电力行业集权化规制指标赋值为1,1985~1998年之间的集权化规制指标赋值为0.5。

(三) 检验模型的选取

1.需求方角度

作为最早研究电力行业规制效果的学者,施蒂格勒(Stigler)、弗里德兰(Friedland)在电力行业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二人在1962年通过构建以影响电费高低的主要因素为自变量、以电费水平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来研究电力行业规制的绩效。而吴一平(2007)认为,用电价来表示电力行业规制的绩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从消费者角度考虑,把电力消费量作为电力行业规制绩效的评价指标。综合分析来看,吴一平的评价模型更好地反映了消费者从电力行业发展中获利的情况。因此,本文借鉴吴一平(2007)的电力行业分权化规制绩效评价模型,从消费者角度建立电力行业集权化规制绩效评价模型。

根据马歇尔需求理论,建立电力行业需求函数:

Q 表示消费者的电力消费量,Y 是消费者的收入水平,P是电力的价格。鉴于中国电力行业电价法采用的是成本加成电力定价法,电力的价格可以用发电成本的函数来表示,即为:

PG表示电力行业的发电成本,α表示成本加成定价法中的加成比例。根据瓦里安(1997,中译本)对马歇尔需求函数的证明,可知需求是收入和产品价格乘积的函数。所以,可对(2)式等式两边取对数,得到(3)式:

即电力行业集权化规制绩效评价模型。式(3)中,消费者的电力消费量Q用地区人均生活用电量表示,发电的成本PG用发电的标准煤耗表示,消费者的收入水平Y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表示,R是虚拟变量,规制集权化年份赋值为1,规制分权化年份赋值为0。同时,为了更准确地反映电力行业的规制效果,本文使用省域面板数据。

2.供给方角度

本文从供给方角度,主要借鉴Cubin、Stern(2004)评价发展中国家电力行业政府规制效果的检验模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Cubin、Stern(2004)的评价模型所使用的指标数据为面板数据,这是由其研究多国电力行业所决定的,而本文研究范围仅限一个国家,因而使用适合时间序列数据的评价模型;另外,在评价指标的选取过程中,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也在Cubin、Stern(2004)评价模型的基础上,对评价指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此,本文所采用的基准效果评价检验模型如式(4)所示。

该模型为供给角度效果评价的基本模型,产量、价格、利润、效率、服务等检验模型均是基于该模型。其中,Yt为t 时刻的电力行业效果评价指标;Xt为t 时刻电力行业除规制因素外其他影响因素的评价指标;Yt为t 时刻的电力行业集权化和非集权化规制的评价指标,该指标的取值为规制集权化年份赋值1、规制分权化年份赋值0,并预期规制变量与电力行业各评价指标正相关。a 为常数项,ε为误差项。

(1)产量检验模型:

式中,RJFDL 为人均发电量,RJGDP 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CSH 为城市化指数,JQH 为规制变量;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影响电力行业的投资水平,城市化水平影响电力的需求程度。因而,预期电力行业产量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市化水平正相关。

(2)价格检验模型:

式中,DJ 为电力工业品的出厂价格,MJ 为煤炭工业品的出厂价格,RJGDP 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JQH 为规制变量;煤价是电力行业发电成本的衡量指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消费者收入的衡量指标。因此,预期电价水平与预期煤价正相关,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正相关。

(3)利润检验模型:

式中,DLLR 为电力行业的利润水平;GYLR 为工业整体的利润水平,MJ 为煤炭工业品的出厂价格,DJ 为电力工业品的出厂价格,HDBZ 为火力发电的比重,JQH 为规制变量;工业整体利润水平是电力产业利润基准的衡量指标,电价是电力行业产品价格水平的衡量指标,煤价是电力行业发电成本的衡量指标,火力发电的比重是电力行业整体成本结构的衡量指标。因而,预期电力行业的利润水平与工业整体的利润水平正相关,与电价正相关,与煤价负相关,与火力发电的比重不确定。

(4)效率检验模型:

式中,TFP 为电力行业全要素生产率,SJQS 为时间趋势,GYH 为工业化指数,JQH 为规制变量;时间趋势是外生指标技术进步的衡量指标,工业化指数是工业整体的技术水平的衡量指标。因而,预期电力行业的效率水平与时间趋势正相关,与工业化指数正相关。

(5)质量检验模型:

式中,KKL 为10千伏用户供电可靠率,DLSCL 为电力生产量,RJDLXF 为人均电力消费量,JQH 为规制变量;电力生产量是电力行业发电能力的衡量指标,人均电力消费量是全国用电需求量的衡量指标。因而,预期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与电力生产量正相关,与电力需求量负相关。

三、实证分析

(一)实证数据

1.需求方角度

本文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作为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度量指标,用人均生活用电量作为电力行业发展情况的度量指标,用发电的标准煤耗作为发电成本的度量指标。文中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1~2012)、《中国电力统计年鉴》(2001~2012)、中国各省份2001~2012年统计年鉴以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实证研究所使用指标(需求方)的数据统计描述

表2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实证研究所使用指标(供给方)的数据统计描述

2.供给方角度

本文所采用的人均发电量数据、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煤炭工业品出厂价格数据、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镇人口数、人口总数、电力生产量、火电生产量和人均电力消费量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统计年鉴(1985~2014)》、2014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0千伏用户供电可靠率来自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布的电力可靠性指标数据。其中,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煤炭工业品出厂价格历年数据由作者计算,将基期调整为1985年,并设为1。城市化指数由历年城镇人口数比上人口总数得出,火力发电比重由火力发电量比上总发电量得出。工业化指数由取过自然对数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表示。人均装机容量由发电装机容量比上全国人口得出。本文在计算电力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时,借鉴唐义德(2008)的计算方法,得到生产函数Y = AKaLβ(规模报酬不变),a = 0.6、β= 0.4,进而得出历年的全要素生产率。其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的固定资产年末净值表示电力行业资本水平,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的全部职工人数表示电力行业劳动水平,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的总产值表示电力行业劳动水平和产出水平。相关数据均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统计年鉴(1985~2014)》、2014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如表2所示。

(二)计量分析

1.需求方角度

(1)协变分析检验

协变分析检验,即F检验,通常用来检验表示被解释变量的参数是否在全部横截面样本点以及时间上均是常数,并根据检验结果来确定应选用模型的形式。检验假设有以下两个:

假设1:模型的斜率在所有的横截面样本点和时间上均相同,只是模型的截距不相同。

假设2:截距和斜率在不同的横截面样本点和时间上都相同。

一旦检验结果接受了假设2,就不需要执行下一步的检验。一旦检验结果拒绝了假设2,那么就需要检验假设1,基于检验结果来判定模型斜率是否均相等。一旦假设1也被拒绝,那么就应该采用变系数模型,即:

本文目的在于分析规制集权化对电力行业的影响,所以检验也分为包含规制和不包含规制两种情况。利用Eviews6.0软件,得出相关数值。

包含规制变量的情况:通过计算,得出变系数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1=2.48,变截距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2=6.69,混合估计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3=18.75。在包含规制变量的情况下,n=29,k=4,T=12,可以得到F1=3.086 3 F0.01(112,203),F2=9.511 3 F0.01(140,203),所以拒绝假设H1、H2。在包含规制变量的情况下,选择变系数模型。

不包含规制变量情况:S1=3.25,S2=6.76,S3=18.75。在不包含规制变量的情况下,n=29,k=3,T=12,可以得到F1=2.982 6>F0.01(84,232),F2=9.879 1 F0.01(112,232),所以拒绝假设H1、H2。在不包含规制变量的情况下,选择变系数模型。

(2)Redundant 检验

面板数据的估计模型有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混合估计模型,本文运用Redundant 检验来确定模型的选择。Redundant 检验假设的原假设(H0)为“面板数据模型不存在固定影响效应”,相应的其备择假设(H1)为“面板数据模型存在固定影响效应”。利用Eviews软件得到如下检验结果,如表3、表4所示。

表3 包含规制情况的检验结果

表4 不包含规制情况的检验结果

由检验结果可知:两种情况的P值均为0,即拒绝原假设,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

(3)实证结果

根据上文分析,采用变系数固定效应模型对面板数据进行检验,分析规制集权化对电力需求的影响。变系数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及参数值如表5所示。

表5 变系数固定效应估计结果

分析表5变系数固定模型估计结果可知,在包含规制的情况下,发电价格LnP的系数为负值,正像所希望的那样,在其他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发电标准煤耗的不断上升,人均生活用电量将不断减少,即发电成本(用电价格)的增加会降低消费者的用电量。虽然LnP 的显著水平在5%显著水平上不太高,即用电价格的变化对消费者生活用电量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无论从价格影响需求的经济关系考虑,还是从变量系数为负的模型的建立与应用考虑,都应接受这一估计。同时,生活用电消费作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消费,其缺乏需求弹性,导致消费者对用电价格的变动反应迟钝,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用电价格的变化对消费者生活用电量的影响不显著。

人均收入水平LnY的系数为正,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示伴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电的需求越来越大,这符合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规律。在包含规制的检验中,虚拟变量R的系数为正,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即随着规制集权化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均生活用电量也随之上升,表示规制集权化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电力行业的发展。根据上文的模型评价标准分析,我们发现:包括规制的R2和调整后的R2均大于不包括规制的R2和调整后的R2,同时虚拟变量R的系数为正。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电力集权化规制发挥了应有的正面影响,促进了电力行业的发展。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减少了地方政府同企业的合谋行为和分权化规制下的地方规制部门被俘虏的可能性。同时,规制集权化模式更有利于监管部门从全局角度考察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而采取更有效的监管行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另外,也应注意到虚拟变量R的系数与其他解释变量相比较小,即相比其他因素,规制集权化对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作用还是较小的。

2.供给方角度

在中国电力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供给方)计量分析时,本文使用Eviews3.0进行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分析。正如计量经济学普遍认为的那样,直接使用宏观经济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计量回归分析,会很容易因数据序列的非平稳性而出现“伪回归”问题,导致计量结果不准确。所以,本文使用ADF检验法、EG两步法来判断各变量是否平稳及相关变量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确定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正,并借鉴肖兴志(2006)增加AR(1)变量的误差修正方法,进行计量回归分析。具体计量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在模型判断及计量结果分析过程中,将使用模型的拟合优度与F统计量来判断模型的准确度及解释状况,并通过自变量的系数及P值判断其对因变量的影响效果。

产量检验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在1985~2012年间,人均发电量的99.8%可由人均GDP、城市化指数、集权化规制三个因素解释,F统计量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拟合优度为0.998,两者表现都很好,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其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10%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其系数估计值为正且高于城市化指数的系数,说明集权化规制对于增加电力行业的产量有正向的影响,且影响强度高于城市化的作用。另外,人均GDP、城市化指数均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系数均为正,说明人均GDP、城市化程度对于推动电力行业产量的增加有正向的影响,而且人均GDP的影响强度最大。

表6 中国行业规制集权化效果(供给方)的计量检验结果

(续表)

价格检验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在1985~2014年间,电力价格的98.7%、调整后的98.6%可由人均GDP、煤炭价格、集权化规制三个因素解释,F统计量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拟合优度为0.987,两者表现都很好, 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其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5%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其系数估计值为负且其绝对值高于煤炭价格、人均GDP的系数绝对值,说明集权化规制对于降低电力行业的电价有很强的正向影响,且影响强度高于煤炭价格、人均GDP的作用。另外,人均GDP、煤炭价格均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系数均为正,说明人均GDP、煤炭价格对于降低电力行业的电价有很强的负向影响,而且两者中煤炭价格的影响强度更大些。

利润检验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在1990~2012年间,电力行业利润的74%、调整后的66.3%可由集权化规制、工业利润、电力价格、煤炭价格、火力发电比重五个因素解释,F统计量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拟合优度为0.74,两者表现都较好, 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其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其系数估计值为负且其绝对值高于工业整体行业的盈利能力、电力行业产品价格、电力行业生产成本、技术偏好的系数绝对值,说明集权化规制对于降低电力行业的利润有很强的正向影响,且影响强度高于工业整体行业的盈利能力、电力行业产品价格、电力行业生产成本、技术偏好的作用。另外,工业整体行业的盈利能力、电力行业产品价格对于电力行业利润提高有很强的影响,其分别在1%、10%显著水平下显著。生产成本、技术偏好两个影响因素的系数虽分别为负号和正号,符合预期,但是其显著水平却在10%显著水平下被拒绝,说明电力行业很容易通过电价的定价方式而转移其因生产成本上涨带来的利润下降的不利影响,而其技术偏好对于行业利润影响不大,这可能也是由其定价模型不能很好地促使电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造成的。

效率检验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在1990~2012年间,电力行业效率的95.9%、调整后的95.2%可由工业化水平、技术条件、集权化规制三个因素解释,F统计量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拟合优度为0.959,两者表现都很好, 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其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其系数估计值为正且高于工业化水平、技术条件的系数,说明集权化规制对于提高电力行业效率有很强的正向影响,且影响强度高于工业化水平、技术条件的作用。另外,工业化水平、技术条件均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系数均为正,说明工业化水平、技术条件对于提高电力行业效率也有很强的正向影响,而且两者中工业化水平的影响强度更大些。

质量检验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在1990~2012年间,电力行业服务质量的92.5%、调整后的88.2%可由电力行业发电能力、市场需求量、集权化规制三个因素解释,F统计量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拟合优度为0.959,两者表现都很好, 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其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10%的显著水平下被明显拒绝,说明集权化规制对于改善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没有什么影响。另外,电力行业发电能力、市场需求量均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其系数分别为正和负,说明电力行业发电能力的提高很好地保证城市用电的供给质量,而电力市场的变大、用电需求量提高对于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有着不利影响。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分别从需求方和供给方两个角度,运用1985~2014年的时间序列数据、2000~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电力行业发展适合政府规制集权化。如:需求方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表示规制集权化影响因素虚拟变量的系数,还是规制集权化情况下的可决系数,均表现出了规制集权化对于提高人均生活电力消费量的正向影响。供给方实证结果显示:在产量检验模型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10%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其系数估计值为正;在价格检验模型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5%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其系数估计值为负;在利润检验模型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其系数估计值为负;在效率检验模型中,集权化规制因素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且其系数估计值为正。以上模型检验表明:集权化规制对于增加电力行业的产量、降低电力行业的电价、降低电力行业的垄断利润、提高电力行业效率有很强的正向影响。

第二,我国电力行业集权化改革并没有充分发挥推动电力行业发展的作用。在需求方检验时,规制集权化虚拟变量的系数与其他解释变量相比较小;在供给方检验时,集权化规制对于改善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没有什么影响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电力行业政府规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如:《电力监管条例》只对电力规制机构的规制职责、规制措施和法律性的责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的规制方式、严格的规制程序以及电力业务许可和普遍服务义务的规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使得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很大的自由度,极其容易形成规制合谋。第二,我国电力行业政府规制机构缺乏独立性,从横向的规制机构来看,我国整个电力行业的规制实权实际上掌握在国务院,但具体的行业规制职权又由发改委、电监会还有财政部等部门执行,这样就形成了电力行业多个规制主体的局面,从而造成了“九龙治水”的问题,重复规制和规制缺位同时存在,规制效率低下;从纵向来看,除了中央的规制机构外,各级地方政府也设有专门负责电力项目审批、电价管理的部门。

借鉴发达国家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总结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深化中国电力行业的规制改革,以期取得更好的成绩。

第一, 合理确定政府规制改革的发展目标。首先,放松规制必须要有“度”。把握规制放松的“度”,其目的在于寻找市场主体、消费者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平衡点。其次,在提高规制效率的过程中,应重视公平。所谓公平是指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除了要考虑规制机构和电力企业的效率,还必须考虑消费者的福利问题。第二, 完善电力行业政府规制的法律制度。首先,加快《电力法》的完善和补充。该法已经从整体上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电力行业发展的要求,很容易成为电力企业规避电力规制和监管的“保护伞”。其次,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政府对电力行业实施价格规制提供了依据。但《反垄断法》存在惩罚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第三,加强电力行业政府规制机构独立性。一方面,保证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对电力行业规制机构的监督监察。第四,注重发挥电力行业消费群体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消费群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根据规制经济学中的规制俘虏理论,由于被规制厂商能够通过对行业规制机构进行游说来实现或部分实现厂商的要求,所以,行业规制经常是沿着能够使被规制厂商更好地获得利润的方向前进。因此,政府规制部门在进行电力监管过程中,应该注重听取行业消费者声音,发挥消费者群体作用和影响力,如:完善电力价格制定听证会制度、建立电力行业消费者协会等。

[参考文献]

[1]王俊豪.中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宫汝凯.市场竞争、产权改革和管理与中国电力行业的增长[J].经济问题探索,2013,(7);31-39.

[3]干春晖,吴一平.规制分权化、组织合谋与制度效率——基于中国电力行业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6,(4),23-28.

[4]吴一平.规制分权化对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7,30(2),67-74.

[5]王赛德.中国式分权与政府机构垂直化管理——一个基于任务冲突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框架[J].世界经济文汇,2010,(1),92-101. [6]刘小勇.分权体制下省级市场化进程影响因素探析——基于空间面板模型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2011,(10),37-40.

[7]涂斌.财政分权、区域工业化与资本深化[J].财经问题研究,2012,(6),81-86.

[8]黄国平.财政分权、城市化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失衡的实证分析——以东中西部六省为例[J].宏观经济研究,2013,(7),70-77.

[9]彭艳芳.税收分权指标构建及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4,(1) 13-17.

[10]王询.委托人兼代理人的偏私性激励及其制度化[J].财经问题研究,2014,(10),3-11.

[11]肖兴志,孙阳.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6,(9).

[12] Inga Hillesheim. Relative consumption and majority voting: supplementing Oates “Decentralization Theorem”[J]. Journal of Economics.January 2012, Volume 105, Issue 1, pp.29-43.

[13]R.F.de Wilde. Impact of nationwide centralization of pancreaticoduodenectomy on hospital mortality [J].British Journal of Surgery,2012, 99(3), pages 404-410.

[14]Guillaume Chanson, Bertrand V. Quélin. Decentralization and contracting out: A new pattern for internal and external boundaries of the firm [J]. 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 Volume 31, Issue 6, December 2013, Pages 602-612.

[15] Claus Michelsen, Peter Boenisch, Benny Geys. (De)Centralization and voter turnout: 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German municipalities [J]. Public Choice, Volume 159, Issue 3-4, p 469-483 .

[16] Zhi Yang, Xuemin Zhou, Pengcheng Zhang. Centralization and innovation performance in an emerging economy: testing the moderating effects [J].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 June 2015, Volume 32, Issue 2, pp. 415-442.

〔执行编辑:秦光远〕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Effect of The Centralized Regulation in China's Power Industry LI Zhi, Yang Yan, Ma Ling-l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of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0,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uses the descriptive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supply and demand,to study the effect of the centralized regulation in China's power industry. Result demonstrates: firstl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is suitable for the centralization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secondly, the centralization reform of China's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did not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Therefore, we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ower industry regulation reform. Firstly,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development goal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reform. Secondly,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Thirdly, strengthe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Fourthly, pay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consumer groups.

Key Words:China; centralized-regulation; power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TK-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572(2016)03-0022-13

[收稿日期]2015-10-2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业务运营环境下中国电信业网络接入规制变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1CJY043)。

[作者简介]李治,男,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

猜你喜欢
电力行业中国
“十三五”期间电力行业污染物减排政策分析与展望
浅谈电力行业知识管理的集成信息化
电力行业的减排救赎
能源(2016年1期)2016-12-01 05:10:18
我国警卫反恐怖斗争对策研究
科技视界(2016年21期)2016-10-17 18:54:07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代价问题
科技视界(2016年20期)2016-09-29 14:11:15
肯尼·格雷特,爵士的“中国”调子
电力行业的碳市大考
能源(2016年10期)2016-02-28 11:33:32
新媒体下电力行业网络舆情的引导
新闻传播(2015年19期)2015-07-18 11:03:27
英媒:“中国”成美国网络威胁敏感词
环球时报(2012-05-28)2012-05-28 08:53:38
电力行业项目费用归集浅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