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六一(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南京210031)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适用性研究
——以气枪国家标准为视角
陈六一
(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南京210031)
摘要:现行《气枪》国家标准在气枪定义中设定了枪口动能E或枪口比动能B的下限值,分别为E>1J或B≥1.8J/cm2。当枪口比动能B<1.8 J/cm2待检“气枪”的枪口动能E>1J时,该枪属于制式气枪。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制式枪支属于法定枪支而B<1.8J/cm2的枪支不属于法定枪支,对该枪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定性结论。对于一定口径的气枪,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值一一对应,因此只需用一种参数定义气枪即可。用枪口动能限制气枪能量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可照此修改上述两个标准。现阶段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应依据《气枪》标准检测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确定其属性。
关键词:国家标准;气枪;致伤力判据;枪口动能;枪口比动能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1],以下简称“致伤力判据”)3.2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 J/cm2。《国家标准气枪》(GB/T 28801—2012[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3.1对气枪的定义为:“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具有枪管、击发机构等基本结构,发射金属或其他材质的弹丸,所发射弹丸的枪口动能超过1J,或者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 J/cm2的器械”。
“新标准”除对气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作出规定外,增加了枪口动能参数。在满足“新标准”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只要该器械发射的弹丸的枪口动能超过1J,无论比动能为多少,均属制式气枪。
假设某疑似仿制气枪发射的弹丸的枪口动能超过1J且比动能小于1.8 J/cm2,按“新标准”该枪属于气枪。根据“致伤力判据”中的3.1,可直接认定该枪为法定枪支;而按照“致伤力判据”中的3.2,由于弹丸枪口比动能小于1.8 J/cm2,则该枪不是法定枪支。由此可见,随着“新标准”的实施,“致伤力判据”处于自相矛盾状态。
1.1枪口比动能计算公式
“新标准”与“致伤力判据”的比动能计算公式所用字母不一致(表1),但两公式对应的物理意义一致。
表1 两个标准比动能计算公式比较
1.2气枪口径(d)与发射物
“新标准”规定膛线气枪的口径有4.5mm和5.5mm两个规格,滑膛气枪的口径有6、8、11、17.5mm四个规格。膛线气枪发射气枪弹[3];6mm和8mm滑膛气枪发射BB弹,11mm和17.5mm滑膛气枪发射彩弹。
1.3气枪的动能和比动能限制
普通气枪枪口动能与比动能应符合表2规定。当普通气枪的1<E≤7.5J时,为低能量气枪;当普通气枪的E>7.5 J时,则为高能量气枪。高能量气枪的枪口动能无上限约束。表2中的47.2与31.6两个数据可由比动能公式计算得出:7.5/(π/4×0.452)= 47.2,7.5/(π/4×0.552)=31.6。滑膛气枪枪口动能与比动能值必须符合表3列1至列3的规定,枪口动能有上限约束。
表2 普通气枪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值[2]
表3 滑膛气枪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值
1.4满足气枪的能量条件
图1 B/E—d关系图
从(1)式可看出,B/E的比值随气枪口径d增大而减小(图1)。各口径气枪枪口比动能B=1.8时的枪口动能值EB=1.8(表4)。
表4 B=1.8时各口径气枪枪口动能值
从表4中可看出,当d=8.41时,B/E=1.8,EB=1.8=1;当d>8.41时,B/E<1.8,EB=1.8>1;当d<8.41时,B/E>1.8,EB=1.8<1。
故当d>8.41且E≤1时,必有B<1.8,此时不满足气枪条件;当d>8.41且E>1时,此时满足气枪条件。
当d<8.41且EB=1.8≤E<1时,B>1.8,满足气枪条件;当E<EB=1.8时,不满足气枪条件。
因此,满足气枪的条件为:d>8.41且E>1或d<8.41且EB=1.8≤E<1;枪口动能超过表3中列2上限值的待检“气枪”不符合气枪标准,因而不是气枪,但属于法定枪支。
不满足气枪的条件为:d>8.41mm且E≤1J或d<8.41且E<EB=1.8,此时待检“气枪”为仿真枪(需同时满足B>0.16 J/cm2)
2.1“新标准”数据的设定问题
表2中的枪口比动能数据是由表中对应枪口动能数据计算得到,为重复设置。
表3中,列1至列3摘自“新标准”。列4中的上限值即为列2数据,下限值由表4中EB=1.8及气枪定义给出。列5数据是根据列4数据计算得出,其中数据4.42和6.07虽小于列3中的4.6和6.2,但却是比动能的上限,即使动能达到最大值,比动能数据也无法达到4.6和6.2。
设定枪口动能或枪口比动能双参数定义气枪,实无必要。比动能由动能计算得出,对于某一口径的气枪而言,规定了弹丸的枪口动能也就是规定了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使用动能单参数定义气枪更合理,况且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2国外气枪的能量标准
外国对气枪最低能量的限定差异较大,表5是一些国家(地区)设定的气枪枪口动能标准及气枪许可情况。
表5 一些外国(地区)气枪枪口动能标准
续表5
表4中,采用动能标准最严格国家的是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无论动能大小,所有气枪均需许可;最宽松的是新西兰和南非,所有气枪均无需许可。大多数国家(地区)设定了气枪需许可的动能值,其中法国最宽松,为大于20J;日本最严格,为大于0.98J。加拿大设定了需许可的动能值及初速值;只有台湾设定了需许可的比动能值,为大于20J/cm2。
意大利和德国规定7.5 J为高能量气枪和低能量气枪分界值,其中意大利的划分与我国最接近,1<E<7.5J为低能量气枪,E≥7.5J为高能量气枪。
2.3两标准的优先执行问题
“新标准”为国家标准,“致伤力判据”为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两者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于公安部已先后发文贯彻实施“致伤力判据”和“新标准”,因此在公安系统内,“新标准”和“致伤力判据”均为强制标准。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在检验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时,必须采用“新标准”,但目前仍采用“致伤力判据”。
2.4两标准的冲突问题
“致伤力判据”3.1规定:“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因此,合格制式气枪均为法定枪支。E>1J且B<1.8 J/cm2的合格制式气枪是法定枪支。据前述,当d>8.41且1<E<EB=1.8时,B<1.8 J/cm2,此时,按“新标准”待检“气枪”为法定枪支,但按“致伤力判据”待检“气枪”则不是法定枪支,两标准发生冲突。
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应依据“新标准”检测确定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是否为仿真枪、合格气枪以及动能超过上限的不合格气枪(属于法定枪支)。
修改“新标准”,采用枪口动能单一参数定义气枪,在普通气枪和滑膛气枪参数中只设定动能阈值,取消比动能阈值;修改“致伤力判据”和仿真枪认定标准,将“致伤力判据”由枪口比动能改为枪口动能,与多数国家(地区)接轨。或在目前“新标准”实施的前提下,出台补充规定,避免与“新标准”抵触。可规定当0.16J/cm2<B<1.8J/cm2且d>8.41mm时,必须检查枪口动能数值,如果E>1J,则认定待检“气枪”为法定枪支,否则为仿真枪。
参考文献:
[1]GA/T 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2]GB/T 28801—2012,气枪[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3]GB/T 28800—2012,气枪弹[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4]Decreto no. 3.665,de 20 de novembro de 2000,Art. 17 IV[S]. 2000.
[5]Decreto no. 3.665,de 20 de novembro de 2000,Art. 16 VIII[S]. 2000.
[6]Criminal Code,R.S.C.,1985,c. C-46,84(3)(d)[S]. 1985. [7]P edpis . 119/2002 Sb.,§6(c),§7(e)[S]. 2002.
[8]Décret n°2013 -700 du 30 juillet 2013,Article 2,Rubrique 4,Numéro 4[S]. 2013.
[9]Dz.U. 1999 Nr 53 poz. 549,Art. 8[S]. 1999.
[10]Waffengesetz,Anlage 2,Nr. 1.1[S]. 1998.
[11]Decreto Ministeriale n.362/2001,Art. 1[S]. 2001.
[12]火器及弹药条例[S]. 2011.
(本文编辑:卞新伟)
中图分类号:DF794.1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6.03.015
文章编号:1671-2072-(2016)03-0093-05
收稿日期:2015-11-17
作者简介:陈六一(1961—),男,副教授,主要从事痕迹鉴定研究工作。E-mail:chenliuyi@jspi.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