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梦 翁琳 王鸿任 崔厚元 刘斌
汽车溜坡,驾驶员下车查看,不幸被溜坡汽车撞死。其继承人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杨某不是交强险所指的第三者。但也有人认为,发生事故时杨某并未在车内,应为交强险所指的第_三者,应该获得赔偿。汽车溜坡撞死驾驶员保险公司赔偿吗?请看本期争鸣。
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杨某在考取驾照时,就应该知道在上坡路段停车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并严格遵守和执行。但其在驾驶车辆时却忽视了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对此神情况,法律赋予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本案案情看,杨某作为车主,理所当然是被保险人,无关条例所指的是否“第三者”的概念与范围,属于行政法规中明确的保险人免于赔偿的对象范围。
同时,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从案情分析得知,杨某主观上存在故意,虽不是直接故意,但至少是间接故意,即明知在上坡路段停车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索赔还是要先讲“理”
在交通事故理赔中,很多时候确实是既讲“理”也论“情”,但还是应该先讲“理”。这里的“理”就是指相关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事先约定。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事故发生时,事故车并无其他人员,车主杨某就是事故车的实际驾驶人,属于本车人员,也是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理赔范围。这样依法依规地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公平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身份转变保险公司应赔偿
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身份属性发生转变现象是很正常的。
如身为教师,也可以求学,求学时又具有了学员身份;身为医生,也可能患病,就医时又具有了患者身份。
身为车主驾车在路上行驶时,他不是交强险所指的“第三人”,但在车辆发生故障时,即使该路段属于非允许停车路段、他下车查看、处理,乃是合理行为,下车之后其身份就发生一定转变,即具备了“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份。此时他被自己溜坡的汽车撞死,符合交强险所规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赔偿条件,应给予赔偿。
应按“第三者”予以赔偿 崔厚元
此案情况特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并不属于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而应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车主杨某能否得到交强险赔偿,关键就在于能否认定其为“本车人员”,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应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情形判断。机动车作为一种动态交通工具,“本车人员”即车上人员,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因特定时空转换而发生变化。当驾驶员下车后。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因此,其赔偿也应当按照“第三者”的标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不但拒赔更应警醒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其理赔是针对交通事故造威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进行的赔偿。杨某作为车主,义是该车的实际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不管其是否在车上,都不属于本车交强险保险理赔的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赔偿与否并不要紧,重要的是类似事故的发生更值碍深思和警醒。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理应有更高的安全意识和基本常识,随时要绷紧“安全弦”,以确保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更不应该粗心大意造成“自杀式”的悲剧。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阋金龙
驾驶员被自己溜坡的汽车撞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在本案中,车主杨某既是驾驶员,又是受害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根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强险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杨某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范畴。
尽管事发时杨某不在车内,但是杨某的被保险人、驾驶员身份并没有因为不在车内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条件来看。驾驶员在法律上不属于交强险昕指的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