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璟
摘 要:为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与“互联网+”技术革新带来的金融需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始结合自身优势与发展特点,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尝试,以此突破固有业务发展模式的限制。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方法,从X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互联网”这一创新实践入手,通过深入分析这类新型业务模式的萌发基础、理论依据及发展方向,为未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
小额贷款业务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在我国5个省(区)首先启动。2008年5月,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简称“23号文”),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各省(区、市),此后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贷款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从业人员109948人,贷款余额942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小额、短期、分散”这一细分市场,既为中小微企业与“三农”领域提供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也有利于盘活民间闲置资金,使民间资本进入“体内循环”,推动了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型,最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金融需求,尤其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小额贷款公司开始结合自身优势与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互联网”的创新业务尝试,以此突破固有业务发展模式的限制。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方法,从X小额贷款公司(简称“X小贷”)的业务创新实践入手,通过深入分析“小贷+互联网”这类新型业务模式的萌发基础、理论依据及发展方向,为未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一、西安X小贷“小贷+互联网”的业务创新实践
2015年1月,西安市一家综合性商业步行街管理公司(简称“A公司”)因重组需要,急需在2月20日前结清土地出让金、交易税等,当时资金缺口4000万元。A公司持有价值7100万元左右的商业地产及其他资产,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条件,但考虑到交易时限紧、银行审贷流程长等因素,A公司决定向曾经多次合作过的X小贷提出4000万元的融资需求。
X小贷业务人员很重视A公司的融资需求,经过审慎调查后发现,开办该笔业务面临两个实质性困难:一是X小贷注册资本为5亿元,2015年初资本净额为5.5亿元,按照“23号文”与X小贷公司内部文件要求,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500万元。二是收到该笔贷款申请时已临近春节长假,按照 “不留钱在账上过年”的民间放贷组织行业惯例,X小贷已经将大部分资金融出,仅剩1200万元资金可供使用。对于第一个困难,经过X小贷积极协调,A公司于2月5日同意将贷款需求由4000万减至2500万,期限3个月,年化利率确定为22.4%(当时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于第二个困难,X小贷根据以往经验,考虑引入其他机构共同完成该笔业务,首先想到的就是同属于母公司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Y在线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在线P2P)。母公司注册地位于深圳,总部设在西安,业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互联网金融等。X小贷与Y在线P2P同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平时人员交流与业务往来均较为频繁,例如X小贷负责Y在线P2P项目的贷前审核等工作。
X小贷迅速向Y在线P2P业务人员表达了共同完成A公司2500万元融资项目的合作意向,在充分探讨业务可行性并明确风险责任之后,X小贷向母公司上报了项目合作申请,母公司风险管理部门2月9日给予同意批复。根据批复要求并考虑到融资方的时限要求,X小贷当天即向A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而方元在线P2P于2月12日上线了该项目专属P2P产品,总额1300万元。为了吸引客户、尽快获得全额认购,该产品年化收益率确定为15%。产品上线3小时内1300万额度即被抢购一空,Y在线P2P当天将筹得款项转给融资方。
在“小贷+互联网”这种新型业务模式的作用下,A公司的资金需求在8天之内得到满足,结清各类税费后成功重组,70天后A公司就向X小贷和Y在线P2P提前还清本息(按日计息),Y在线P2P扣除融资渠道费后将投资者的本息结清,至此该笔融资项目完全结束。
二、X小贷“小贷+互联网”业务创新运行机制的理论分析
可以说,A公司重组的顺利完成部分得益于“小贷+互联网”的业务创新模式。X小贷在办理该笔业务时所面对的困难、采取的措施与令人满意的成果,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特点与前进方向,这背后正是金融抑制、制度创新、金融共生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
(一)金融抑制:小贷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动力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针对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提出的,它解释了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因抑制而不能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现象。他们认为,减少政府对金融业的干预、实施金融深化政策是缓解金融抑制的唯一途径。
在我国,金融抑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发轫于政府与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小贷业务试点的初期。从“23号文”可明显看出,小贷公司在成立初期就被定位于解决农户和中小微型企业“短期、小额、高频、急需”金融需求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定位,其中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这是小贷公司经营活动的一条“红线”,跨线者即被视为非法集资。二是单笔贷款有明确上限,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三是融资约束较大。按照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即融资杠杆倍数仅为1.5。小贷公司、尤其是民营小贷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还会遇到高担保、严审贷等隐形壁垒,即使是50%的融资上限也很难用足。本案例中X小贷在业务开办初期遇到的困境,就是这种金融抑制的直接体现:受单笔业务不超过资本净额5%的限制,企业4000万元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全额满足,X小贷只能提供2500万的贷款。受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限制,X小贷在自有资金只有1200万元时,只能寻求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应该说,X小贷遇到的困难并不是个例,而是全国小贷公司乃至全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都会面临的金融抑制问题。
当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讲,监管层对于小贷公司组织架构建设、业务运作模式方面的规定有其必要性。例如,对于发展不成熟、风控能力差的部分小贷公司,单笔贷款不超过资本净额5%的限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而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风控能力较强的小贷公司,如何在不触发监管“红线”的同时做大、做强,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文探讨的核心目的所在。
(二)制度创新: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必然路径
制度创新指的是能够使创新者获得追加或额外利益的、对现存制度(如金融组织制度、公司制度等)的变革。促成制度创新的因素有三种:市场规模的变化,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定社会集团或个人对自己收入预期的变化。在本案例中,X小贷通过与母公司和同级子公司的交流配合实现效益提升,实际上就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创新。
首先,我们应该分析促成这种制度创新出现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一是小额贷款市场规模快速变化。从2005年开始,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小贷公司达到近9000家,严峻的市场竞争形势使得X小贷不得不考虑从创新入手,占据更大市场份额。二是金融业态与金融工具出现巨大发展。“互联网+”背景下,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新型支付手段、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小贷公司如果依然墨守成规,不肯学习、消化新工具与新技术,势必会造成产品理念、经营优势远远落后于其他同业者,进而被市场淘汰。三是提升公司形象和经营效益的迫切要求。如案例中所描述的,在X小贷业务人员的协调下,A公司已同意将融资额降至2500万元,如果X小贷坚持只能按照自有资金1200万的体量发放贷款,A公司会因为融资需求满足程度过低而选择放弃与X合作。此时,通过业务创新合法获得另外1300万资金已成为提升公司形象的必然选择。
在明确了发生创新的三个主要原因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分析了X小贷制度创新的过程。按照诺斯和戴维斯在制度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这个过程分解为5个步骤:
1、X小贷预见到潜在利润的存在,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可以得到潜在的利润,从而形成“第一行动集团”。
2、作为“第一行动集团”,X小贷提出与Y在线P2P合作开发“小贷+互联网”业务模式的制度创新方案。
3、X小贷综合考虑了监管规定、业务实际、客户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按照最大利润原则选择了自身投入1200万、由Y在线P2P投入1300万共同完成该笔业务的决定。
4、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母公司帮助X小贷完善方案、获得预期纯收益,形成了“第二行动集团”。
5、“第一行动集团”X小贷和“第二行动集团”母公司共同努力。通过X小贷对项目进行分割、审核、权责分配等,再由母公司进行肯定性批复,使“小贷+互联网”的业务创新最终得以实现。
从上述分析过程可以看出,X小贷进行的相关制度创新是自下而上的,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
(三)金融共生:小贷公司与互联网P2P的定位互补与权责分配
金融共生是指规模和性质各异的金融组织之间、金融组织与各种企业之间、金融组织与区域经济之间,在同一共生环境中通过交互式作用实现和谐发展,达到包括金融组织在内的整个经济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或者说达到了区域金融生态平衡。金融共生形成金融共生系统,系统具有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的特征,是否具有这三种性质是判断金融共生单元之间是否形成金融共生关系的根据。共生过程的本质特征是共生能量的产生,即共生单元在共生条件下产生的能量,比在非共生条件下共生单元单独存在所产生能量加总还要多。在经济关系中,表现为经济共生体中的参与者自身发展与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和净利润的增加,共生体中各个要素都会对共生能量产生影响。
作为母公司旗下的两家分属不同金融业务范畴的公司,X小贷与Y在线P2P满足金融共生关系形成所必须的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在本文案例中,如果X小贷和Y在线P2P各自为政,那么A公司提出融资需求后,X小贷因为自身资金限制可能会失去该业务、Y在线P2P的收益肯定为0;而当这两家公司组成一个临时的金融共生体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X小贷获得了商业声誉和1200万元贷款的利息收入、Y在线P2P获得融资1300万元的渠道费。在净利润共同增加的同时,金融共同体还实现了“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
那么,为什么X小贷与Y在线P2P临时组成的金融共生体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呢?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两家机构同属于母公司,在母公司的协调下彼此之间的信息、资金、人员均能做到流动顺畅,不存在壁垒。二是X小贷和Y在线P2P各自具有明显的互补优势。虽然X小贷资金有限且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贷前审核能力强、对A公司抵押物的管控严格,具有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而Y在线P2P虽然只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但资金获取能力日益增强,客户资源不仅限于本地区,产品宣传方式多种多样。通过形成共生体,两个金融共生单元之间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产生共生效益,真正实现了“1+1大于2”。
三、X小贷业务创新带来的启示
(一)小额贷款是银行信贷之外的重要补充力量,小贷公司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目前西安市内的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基本都在18%以上,远高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很多项目是直接取法定的利率上限(以前是贷款基准利率4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24%)。有一种研究观点称: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盈利来自于发放较高利率水平的贷款来获取的利差,而按目前的经营环境及监管要求,小贷公司无法实现较好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得出“小贷公司发展不可持续”的结论。
在本次调研中,我们专门就当前小贷公司的发展潜力、市场定位等问题寻求了X小贷管理人员的看法。可以说,目前西安市内小贷公司发展处于较好时期,多家公司已在长期经营活动中根据自身特点找准自己在金融市场中的位置,开发出有特色的小额贷款产品。小额贷款相对于银行信贷,存在以下两种显著优势:一是小贷公司办理业务的时效性强、积极性高。在案例中我们看到,通过高效的贷前审核,聚华小贷在3天之内就确定了A公司的贷款用途、抵押方式和还款能力,8天之内完成了2500万元的融资项目。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都需经过层层审批,时效性远不及小贷。二是小额贷款的还款时限、计息方式等各方面都可根据客户需求“量体裁衣”,形式十分灵活。在案例中我们看到,A公司原计划中借贷期限为3个月,到70天时就筹措到足额资金并还清聚华小贷的本息,计息方式就按照协商采用按日计息,不存在提前还款违约费用。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在当前信贷市场上,小贷公司仍然是银行等金融“正规军”的有效补充力量。通过充分挖据自身优势和潜能,小贷行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二)“小贷+互联网”的业务模式能切实提高小贷公司效益,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
本文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聚华小贷与方元在线P2P组成的新型金融共生体具有的种种优势。而这种金融共生关系能够顺利产生、运作显然是得益于两个机构均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从理论上讲就是各金融单元的整体性很强。那么,这种模式在其他不具备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的小贷公司是否可复制呢?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一种可能的路径是引入担保公司,组成“互联网+小贷+担保”三元金融共生体。引入担保的好处是增强互信合作、约束道德风险。而担保进入的不足也很明显,势必会推高金融共生体的成本,降低小贷公司与互联网P2P平台的效益。小贷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办情况具体考虑是否组建临时金融共生。
(三)新型金融业态与业务模式的创新发展对风险控制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除了人总行对网络支付机构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之外,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如P2P、众筹、互联网理财等,监管尚处于相对空白的阶段。互联网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就具有高速、隐蔽和传染等不同于其他金融风险的特点,亟待相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采取的监管手段包括:报送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项目的运作、风险情况;对互联网P2P等的银行账户进行银行托管;密切关注企业或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进行偷漏税款、洗钱等违法行为。
四、相关建议
(一)建立“权责明确、资源共享、协同合作”的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有序发展
在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小贷公司开展与本案例类似的业务创新已是大势所趋。按照23号文,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为省级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2015年7月18日人总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互联网P2P由银监会监管。因此,为了避免小贷公司业务创新中可能出现的“多头监管、无人负责”局面,对于类似“互联网+小贷”等混业经营模式,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由该项业务的主要发起方作为责任单位,主要发起方的监管主体作为牵头监管联系单位实施联合监管,以此防范业务创新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二)适当提高小贷公司的杠杆比例
23号文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在实践中银行给小贷公司的贷款非常少,造成小贷公司的后续资金来源明显不足,出现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建议适当扩大小贷公司后续资金来源,允许其可以从1-2家非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规定其融入资金的规模,可以按照其信用级别逐年扩大,不断提高小贷公司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优化小贷公司外部发展环境
一是针对小贷公司本质上是不吸收存款、专营贷款业务的贷款零售商,但身份仍是普通工商企业的情况,建议地方政府应加大协调沟通力度,给予小贷公司适当的税费优惠,降低其经营成本。二是加快推进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为小贷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三是大力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确保小贷公司资金安全,降低不良贷款等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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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Repression, System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Symbiosis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Pattern of Micro-credit Companies
——The Innovation Case Analysis Based on X Micro-credit Company
HE Jing WANG Jiayi
(Xian Operations Office PBC, Xian Shaanxi 710002)
Abstract:In order to actively adapt to financial needs brought by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Chinas economic structure and “Internet +” technology innovation, some micro-credit companies begin to actively carry out business innovation attempt combined with their own advantages and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inherent business development model. By means of the case analysis method and beginning from the innovation practice of “microcredit + Internet” of X micro-credit company, the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germination basis, theoretical basis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is new kind of business pattern, and provides beneficial references for improving the business development model of micro-credit companies in the future.
Keywords: Micro-credit Companies;Development Pat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