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保护初探

2016-06-08 11:28乔燕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勤工助学依法治校权益保护

乔燕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大学生勤工助学现状,分析了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遭遇侵权的主要形式和原因,提出了维护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的对策建议。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有法可依;增强用工主体的法律意识;转变高校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水平;加强勤工助学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安全、可靠的勤工信息,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

【关键词】 依法治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保护

勤工助学一直是大学生获取社会经验、积累工作技能和补贴生活的内容。随着年龄的增长、心智的成熟,更由于家庭条件不佳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了“学习―勤工助学”的生活模式。但是在勤工助学期间大学生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所以如何有效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设,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进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现状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1]

通常情况下,勤工助学也被称为“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它有两种分类标准:一种是以工作场所,分为“校园式勤工助学”和“社会式勤工助学”;一种是以组织方分为“学校组织”和“学生个人行为”两种。这两种分类方式暗存关联,即“校内——学校组织”、“校外——学生个人行为”,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都不可避免的有其优缺点:

1、校内勤工助学

岗位由各高校自主设置,具有照顾和扶助的性质,因而多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工作地点主要集中于校内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一些勤杂事务,内容简单。

优点:优先保证学习时间,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内容简单,工作环境安全,薪水有保障。校内助学工作不占用学生的上课学习时间,工作报酬也会严格按照《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再者学校本身就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在校内勤工助学,学生不仅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而且可以平衡自身的学习与工作时间。

缺点:校内勤工助学的地点多为校内,可选择范围受限,岗位少、层次低、薪酬较低,学生在工作中未能学到特别实用的工作技能,对培养大学生的职业竞争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成才成长的作用较小;除此之外,校内勤工助学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要受助对象,这使得其他想提高自己实践能力的学生缺少勤工助学机会。

2、校外勤工助学

岗位由学生个人寻找,提供者多为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也有部分是学生家长或个人等市场经济主体。但无论是谁,其提供岗位的目的都不是单纯地帮助困难学生,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这造成了市场经济主体在与学生们建立雇佣关系时,必将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的现象;加之在校生涉世不深,工作技能、工作经验相对欠缺,没有足够的信心,对金钱尚没有适当的“入不敷出”意识,甘于从事较低层次的工作。[2]校外勤工岗位形式主要包括家教、发送传单、品牌促销、商场导购、家政服务和餐饮服务等。

优点:校外勤工工作场所与毕业后的职场环境相似,在校生可以在实践中积累相关行业经验,学习职场技能,历练为人处世的能力,为日后的毕业就业奠定基础;兼职工作中会遇到很多与自己文化水平相当的同龄人,大学生可以借此拓宽自己的交际面,为日后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积攒人脉;工作机会繁多,岗位数量较大,与社会真实接触,收获实用的工作技能和社会经验,这些都有助于大学生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准确定位将来的毕业就业。

缺点:由于在校生实际工作技能较弱,加之工作时间受限,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机会较少,工作岗位层次较低,校外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时常得不到保障,薪酬不稳定,工作辛苦且缺少法律保障,权益受侵几率增大。

近些年,高等教育进一步普及,物价上涨也同时导致学生在校花费逐年递增,因此各类与经济相关问题的出现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巨大的就业压力促使选择勤工助学的在校生人数增多。目前,不少大学生因缺少实用工作技能和职场技巧导致就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更早地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大学生在校期间积极进行兼职实践,以求更好地了解现实社会的就业需求,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无论是经济困难、还是非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为了丰富实践经验、增加就业法码、争取自立,都将眼光投向了丰富多彩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而作为独立教学机构的高校,由于校外工作环境复杂,其在某些方面权利的局限性,大多并不专门设置部门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管理。往往学生个人组织的勤工活动占校外勤工的大多数。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遭遇侵权的主要形式

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实践中,极少出现侵权现象,但在学生自主选择的校外勤工活动中,既缺乏学校的组织管理,又没有基本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保障。没有法律的制约,他们被侵权之后无法向相关部门求得帮助,法庭更是让他们望而却步。有关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介肆意侵害

侵害形式中,以不良中介毁约占比例最高,其次为中介无故克扣工资、减少工时、增加工作量等。这样的中介一般具有如下特征:无营业执照或已经失效;办公室缺固定场所等;此类中介通常先劝说勤工助学大学生一次性或分期缴纳100-300元的中介费不等,然后给大学生介绍工作。最后,要么收钱后不见踪影,要么故意让招聘方对大学生提出过于苛严的要求、百般挑剔,当大学生对工作感到不满再找中介时,中介便以各种理由不再为大学生提供服务。

2、押金、保证金打水漂

用人单位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以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哄骗兼职大学生预先交纳押金、保证金等,继而以损坏公物、影响声誉等为由将其辞退,押金等理所当然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

3、付出劳动,报酬难觅

某些单位有意将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剥削,以各种理由克扣酬劳。用工时,企业负责人与大学生签订协议,表态如果大学生一个月内工作不称职,则薪酬为零。自信的大学生不知有诈,往往工作未满30天,突然“被离职”。

4、假装招工,骗取钱财

不法分子在写字楼内简单装饰冒充公司,并在各大学门口张贴用工广告,不少大学生看到公司有固定地址和办公设备,就会放松警惕,轻易地相信先交押金再上岗的要求。

5、性侵

从事餐饮服务业、家教等的女大学生遭到性侵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性侵后甚至被杀害的事件至今令人痛心。[3]

6、虚假宣传害人不浅

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虚假宣传也日益成为寻求兼职中的陷阱。网络虚拟、消息虚假,急于求职的在校生会因为自身的经验不足,落入中介的黑网,更甚者还会被强行拽入传销组织,对自身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当然,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陷阱”远不止这些,但无论哪种“陷阱”都足以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无力招架、深受其害。

三、大学生勤工助学遭遇侵权的主要原因

按理来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高,那为什么这些“天之骄子”在校外勤工助学时,却常常身陷囹圄?究其原因如下: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十二条“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高校大学生未被纳入到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因此,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4]目前,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主要依赖《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勤助学管理办法》等法律。原则性法律规定不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解决措施。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中的保护对象多为签订正式合同的工作人员,《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仅限于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可见,侵权事件发生时,因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责任,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在用人单位面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

2、部分用人主体缺乏诚信美德

只为自身福祉,追求利益至上。这样的雇主群形成了诚信度低的市场环境。大学生勤工助学之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增加社会阅历,并且有些学生对薪酬也不在意,但在校外勤工助学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学生就会意识到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当有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关部门保护可寻。雇主推卸责任,学校为了维护学生的利益,又不得不充当调解员、警察、法官等各种牵强的角色。

3、法律知识普及度低

高校教学计划中,法律知识的普及相较于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所占比例较小。因此,导致大学生在就业、择业、校外兼职、实习等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识的缺失。大学生对外面的世界认知不够全面,对自身的权益、义务认识不够,维权意识薄弱,因此,面对侵权时,大学生不能在法律维权的层面思考问题。当有侵权事情发生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用不恰当的方式维权。

4、勤工助学信息平台不能适应学生的需求

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建立了就业信息平台、勤工助学信息平台和大学生权益部,但这些信息平台在实际使用中,由于各平台信息不交互、相关信息不够全面、信息量小等原因,无法满足学生的勤工需求,平台的使用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大学生权益部也都只是处理一些校园内部的生活事务,当真正涉及到学生所需的法律援助时,基本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学生有较大的勤工助学需求,校内又无法满足其所需,无形中给予了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可乘之机。

四、维护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诸如怎样有效解决纠纷、责任分配方式明确规定。“使各高校、就业主管审批部门明确自身工作职责,以及侵权事件发生时用人主体和大学生的详细管理途径。”[5]

2、增强用工主体的法律意识

各级企业、用人单位、个人等用工主体应当自主深入研读《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逐渐加深对法律、法规的内涵体悟。政府职能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工主体给予严厉处罚。在朴素的劳动关系中,为实现市场经济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真正人格上的平等,各级用工主体都责无旁贷。

3、高校应转变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水平

高校提高教育水平的核心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校要树立人本主义的教育观,注意到学生个体成长的差异性,注重学生德育、智育、美育的全面培养。但很多学生困在“就业难”的局面里,为了尽早具备就业实践经历或提早实现就业,便“饥不择食”地选择校外勤工助学,由此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权的事件频繁发生。古语云:“欲速则不达”,短期内的高就业率并不代表高就业质量。因此,高校要更多地做好对大学生职业素质培养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使大学生明白“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侍”的道理,不盲目就业,不急于求成;同时使大学生明白“技不压身”和“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道理,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从而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在就业指导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多以真实的大学生校外工作侵权案件为例,教育大学生正确、安全、及时地“以法律之盾,挡侵权之矛。”

4、加强勤工助学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安全、可靠的勤工信息

高校继续加强勤工助学信息平台的建设,广泛应用新媒体技术为在校学生及时发布安全、可靠的勤工信息。学校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应狭隘地只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信息,其受众范围应该扩大至全体在校学生。此外,高校通过定期举办专场兼职(实习)招聘会,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为企业和学生“牵线搭桥”,减短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的物理距离和心理距离,积极与校外资源协同进行人才交流,签订稳固充实的长期合作契约,形成高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三角形良性合作循环机制。

5、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

第一,作为劳动力大军中的知识分子,大学生要在找工作前认真学习《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明确自身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学习怎样利用法律来防范权益受到侵犯及受到侵犯后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加以补救。在工作过程中,注意细节,不畏权势,勇于维权,使用法律旗帜保护自己。

第二,大学生应准确定位,树立就业目标,不盲目就业,不随便就业,不任性就业。学好专业知识,培养自身特长,发掘自身潜力,从而突出自身就业优势,化被动为主动。择业时要树立维权意识,通过查看、确认用人单位执照等,保证其合法性之后再做打算。

第三,在确立雇佣关系时,主动要求与雇主签订书面《雇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重要条款,如果发生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依法维权,避开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的法律漏洞。

第四,在工作落实期间,妥善保存与该工作相关的实证。这些证据,一是能证明与用工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二是能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如保留工资单、工作服、工作牌等。发生纠纷时,它们都可以作为司法程序中的有力证据。

五、结语

大学生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发展的潜在力量,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是国家繁荣昌盛的主要力量源,也是未来建设“地球村”的主力军。从事勤工助学是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外在表现,也是当今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镜像。维护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方合力,为他们提供一个诚信、安全、自由、平等的就业环境,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自身利益,还是校园和谐、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对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进程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6.27.

[2] 刘玉仙.保护大学生勤工助学者的合法权益[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5).

[3] 李国,刘雨.监管真空致“暑期工”屡遭侵权[N].工人日报,2013.7.20.5.

[4]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5] 黄永乐.对高校就业市场中违约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06).

【作者简介】

乔 燕(1977-)女,山东博山人,硕士,西安外国语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管理学、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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