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不下的城市,回不去的家乡
一些外来打工者想留在城市,却面临各种困惑和无奈,而一些农民工却又不愿进城,这是一个让人费解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破解的现象。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留不下的城市”。而与“留不下的城市”相伴的,则往往是“回不去的家乡”。
近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了一项“中西部农民向城镇转移意愿”调查,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11.83%的农民“很想向城镇转移”,21.73%的农民“比较想向城镇转移”,感觉“一般”的农民占17.45%,“不太想”的占24.82%,“完全不想”的则占24.13%。
粗略看来,有约一半农民工并不想进城,而66.1%的农民工认为,即便进城了,到了一定年龄就会回乡。报告还显示,不少已经在城市的农民工也不愿意一直留在城市成为市民。
对于这一现象,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留不下的城市”。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丁志德表示,农民工不愿意市民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前十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支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的主要来源是土地财政,而如今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想放弃土地,因而不愿进城;其次,农民家庭收入以务工收入为主,但受限于教育水平等因素,他们主要从事的是建筑业、餐饮服务和工厂流水线等低端体力型工作,工资待遇低,且收入与年龄增长成反比,随时可能失业,即使土地流转成为另一收入源头,但流转金却难以支撑农民进城的生活,其中高房价就会让很多农民工们望而却步;再次,继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农补贴政策,土地对农民而言已带有福利性质,何况还有拆迁补偿的巨大预期利益,更让农民难以割舍;最后说到底,还是城市生活成本太高,农民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承担不起。
另外,目前,很多的农民工不愿意户口落到城市,也因为现在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更“值钱”,尤其是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他们觉得农民身份还有很多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落户到城市可能原来的利益都会丧失掉,所以真正落户的热情并不高。
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表示,这个问题是近几年越来越明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太愿意再进城落户了,而且这种趋势可以设想,随着农村各种条件改善的程度越来越好,特别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小的情况下,会更不愿意落户到城市,一定会有这样一部分人。
在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当下,近半数农民工不愿进城、不愿“市民化”的现实告诉我们,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求稳是绝大多数农民工的真实心理写照。高房价、高生活成本、养老缺乏保障……这些都成了农民进城的拦路虎。如果生活在农村,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带来了规模效应,也会给农民带来稳定收入。一些居住在城郊的农民,则更是盼望着城市扩张、土地升值、享受红利。以不变应万变,不轻易离开土地,成为众多农民的现实选择。
其次,城乡文化差异加剧了农民工不愿“市民化”。现实中,很多农村父母随着子女来到了城市,但时间不长,他们却想要逃离城市。城市高楼林立,与农民熟悉的乡土生活是格格不入的,“66.1%的农民工认为到了一定年龄就想回乡”也就不足为怪了。城市是人的城市,需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升宜居性和包容性,这样才能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
农民工不愿“市民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一个文化问题。从社会结构上讲,农村是一种“熟人社会”,而城市则是一种“陌生人社会”。加之现行的城市设计,基本上是围着年轻人转的,来自农村的老人尤其不习惯。城市文化对农民工的不兼容,显然是“留不下的城市”的一个重要原因。
推进城镇化,不能逼农民“洗脚上楼”,也不能逼农民工“人在曹营心在汉”的留下。站在人的角度,如果回乡得到很好的养老,倒也未尝不可,地点绝对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回乡养老就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吗?事实告诉我们,与“留不下的城市”相伴的,往往是“回不去的家乡”。
现代意义上的养老,应该是一种高品质的养老,而不是过去那种“苦捱岁月”。这种“老有优养”,是需要一定物质基础的。当我们感慨城市高物价时,其实现在农村的物价也没有想象中的低。站在维持生活品质的角度,也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
而且,现在的农村越来越呈现“空心化”,年轻人大量外出。这一背景下,回乡养老就等于成为“空巢老人”。
留不下的城市,回不去的家乡,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这恐怕才是最大的事实。在城镇化建设的大潮中,如何才能更加注重人的发展,让想留的农民工留下来、想回的农民工回乡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现实考题。
在解决这一考题之前,先要打破目前的困境。而当前的困境则是:一边是即便农村常住人口逐年减少,但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却依旧保持较高数量,农民工抱着农村户口不愿撒手;另一边是国家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要求加快户籍改革进程,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热情高涨。
有专家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三点对策。一是制度改革。国家需要杜绝双重户口,但如果不改变农村现有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必然会出现“一家两制”的问题。所谓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在承包期内,除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情形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增减,如婚丧嫁娶,考学,工作等,收回部分或全部承包地。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于这一政策赋予了法律效应,使其具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现如今这个政策成为了许多农民外出打工,保留土地的一个依据,农民工本着“家中有地,进退可据”的心理,安心泰然地过着城市农村之间的双重生活。而这一问题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具体的比较完善的解决方法近些年国家也一直在探索中。
二是帮助农民寻找更加适合的出路。应该借助户籍改革和城镇扩张征地等,将不以土地为生计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借助产业和旅游开放,将农民转为产业工人和第三产业经营者,脱离土地和农村;通过土地流转,培育农业业主,实现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
三是城镇化本身应当与乡镇经济自然生长的过程相契合。只有尊重农民的意愿来设计方案,放弃对城镇化率指标一厢情愿的追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的建设,引导更多经济资源向农村和城镇回流,更多的内需型产业由城市向乡村城镇集中,让更多农民工家庭就近择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人的城镇化”,到了那个时候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也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