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法律问题探究

2016-06-06 15:00廉洁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生育权

廉洁

摘 要:20世纪初,冷冻卵子作为一项生物技术解决了不孕妇女的生育难题。近年来,这一技术被引入我国帮助不孕不育夫妇进行人工辅助生殖,但对于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我国卫生部明确表示禁止。对此,一些单身女性纷纷选择到国外冻卵,国内冷冻卵子的黑市也日益猖獗,引发大量法律纠纷,本文试图对单身女性冻卵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冷冻卵子;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权

2015年7月,著名女星徐静蕾向媒体公布,其在2013年到美国冷冻了9颗卵子,并大方表示“这是唯一的后悔药,”对此,央视新闻官方微博随即于8月2日发布了一篇名为《我国单身女性不能使用冷冻卵子生育》的新闻,表示“我国卫生部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手术。有的医院允许女性冷冻卵子,但在使用冷冻卵子时必须提供三证:即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确表态禁止单身女性冻卵。

1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是否合法

冷冻卵子技术,即取母体健康时的卵子冷冻,阻止卵子随人体衰老,待想生育时取出冷冻的卵子使用即可。

冷冻卵子技术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就出现在美国,相比之下,我国冷冻卵子技术起步的较晚,这一技术进入我国群众的视野范围内,也是近五年之内的事情。然而,卫生部在应对徐静蕾事件公开表示我国禁止单身女性冻卵的新闻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我国2001年8月1日实施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科教发〔2001〕143号文附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及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的〔2001〕143号文件《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均是在该技术投入应用之前就已生效很长时间的规范。

从内容上来看,相关的规定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和“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该条并未明确表明禁止单身女性采取冻卵技术,而是通过引证性规范的方式,由其它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其中,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伦理规则 《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中所列出的“(四)维护社会公德的原则”明确指出:“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技术规范》在“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部分指出“(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这样看来,似乎我国法律确如卫生部新闻所指,明确禁止单身女性采取冻卵。然而仔细比对可以发现,三部法规中并未明确提及“冷冻卵子”,相关的规定所针对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负责人认为冷冻卵子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1],且在随后卫生部相关人员和专家的言论中,都将“冷冻卵子”列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前提,进行讨论单身女性冻卵的是否合法。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概念,管理办法在附则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达到受孕”“使妇女妊娠”为目的,是将卵子和精子相结合形成人体胚胎的行为。依据现有法规的规定,冷冻卵子这种单纯从女性体中取出卵子加以保存的行为,无论从技术操作、技术结果等方面来看,都无法被等同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其次,从上文所提到的三部文件来看,“禁止向单身女性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均是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相关规定,这只是禁止中国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是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规范,这种限制并不构成对单身女性人身权意义上的冷冻卵子权利的否定和限制。

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施行较早,其中并无对女性冷冻卵子相关事项的规定,冷冻卵子的合法性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不能认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冷冻卵子;②即使将冷冻卵子解释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文件也仅为对医疗机构的规定,并非对女性冷冻卵子权利的否定 。

2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立法基础

虽然目前我国并未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由于其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使得单身女性的冻卵权在实践中名存实亡。然而随着男女平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对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学习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工作黄金期和生于黄金期的重叠,对此,女性更倾向于采取冷冻卵子实现“双赢”。面对这种社会需求与技术的逐步成熟,有必要对单身女性冻卵进行立法。

再者,从生育权的角度,生育权作为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生育权的基础来自于宪法,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我国首次明确规定“生育权”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此时对生育权的理解仅限于一种妇女权利,在随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则改变了先前对生育权主体的限制,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可以看出,我国对生育权的认识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从部分主体享有的权利上升为公民所普遍和广泛享有的基本型权利。那么进一步来看,生育权的内涵体现在主体对于生育问题的自由选择权,这其中应当包括何时生育,以及以何种手段进行生育。冷冻卵子作为随着可以发展而产生的新技术,应当被视为女性选择使用人工手段行使自己生育权的一种方式。且单纯的冷冻卵子行为是女性对自己体内细胞的处分,并不像人工胚胎一样涉及另一男性,也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应当被视为是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受到法律的许可与保护。

因此,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是其适当行使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权的体现。

3结语

当冷冻卵子技术作为时代的产物走入人们的生活中时,法律既不应当消极的对其视而不见,也不应在对社会秩序和传统道德的过分追求中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正视社会需求,谨慎对待科学技术为法律带来的新问题,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中寻求平衡,才能更好的发挥婚姻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南储鑫. 应该正视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所涉及的生育权问题[J]. 中国妇女报,2015-08-05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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