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国平
“夷馆”:广州独口通商时期外国人在广州的居留地
文‖潘国平
【摘要】明清以降,欧人东渐,“洋舶”、“夷商”成为广州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广州“夷馆”是清政府“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制度设计的产物,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广州独口通商的近八十多年的时间,“夷馆”是外国商人在广州居停的主要场所。
【关键词】“夷馆”;广州独口通商;外国人居留地
图1 广州“夷馆”图(据《粤海关志》卷五所附“夷馆”图改绘)
图2 1840年前后的广州“夷馆”风貌(该图为纸本水墨画,创作于1840年前后,原题为“广州商馆风貌”,画面中央即为“美国广场”,画作现藏于美国皮博迪・埃塞克斯博物馆。)
明清以降,中国的海外贸易政策逐渐从唐宋元时期的积极、开放转趋封闭、保守。明初,朱元璋即厉行海禁,奠定了明清时期抑制海洋发展的政策基调。明朝只准许与之有朝贡关系的国家以“朝贡”的形式进行“贡舶贸易”,“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1)。明成祖永乐四年(1406),“乃置怀远驿于广州城蚬子步,建屋一百二十间,以居番人,隶市舶提举司”,在广州设立专门的驿馆接待外国贡使及其随行人员。明中叶以后,欧人东渐,“叩关索市”,广州成为欧洲殖民者构筑的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节点。明嘉靖年间,葡萄牙人获准在澳门居留,澳门开埠,成为广州的重要外港。紧随葡萄牙人之后,西班牙人、荷兰人、英国人等西欧各国殖民者、商人接踵而至,自此以后,“洋舶”、“夷商”成为广州贸易的主要参与者。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以后,开放海禁,在广州设粤海关,并逐渐形成“以官制商,以商制夷”为核心的“十三行”行商贸易体制或称“广州制度”(the Canton System)[1]。乾隆二十二年(1757)之后,广州独口通商,直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签订《南京条约》,“五口通商”,在近一个世纪的时期,广州几乎垄断了中国与西方的贸易往来。
在“广州制度”“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制度设计下,“十三行”行商兼有商务与外交的双重职责,实际上承担了清政府对外交涉的“夷务”管理职能,行商充当官府与外商之间的中介,成为“官”、“夷”沟通的纽带与桥梁。据清代《粤海关志》载:“国朝设关之初 ,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一柁。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命曰‘十三行’。舶长曰‘大班’,次曰‘二班’,得居停十三行,余悉守舶,仍明代怀远驿旁建屋居番人制也。”(2)这些外国商船的“大班”、“二班”居停的处所即是所谓的“夷馆”(3)、“番楼”(4),“夷馆”建筑的产权实际上属于“十三行”行商,只是租赁给外商使用。为了方便约束与管理外国商人,“夷馆”都集中设置“十三行”行馆附近。与“十三行”相对应,“夷馆”也被称为“十三夷馆”(5),外国人则称之为“商馆”(Factory)(图1)。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近八十多年的时间,广州“夷馆”一直是外国商人在广州居停与办公的主要场所。“夷馆”的形式与唐宋元时期的“蕃坊”大体一致,都包含有“区隔华夷”、“分类而治”以便于管理的意味,但也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
事实上,清代前期来广州的外国人,在人数与贸易规模上都不会逊于唐宋元时期,但是却没有形成外国人聚居的外侨社区,这与当时中西贸易的形式与内容密不可分。欧洲人的东来则显著地带有重商求利的目的,“叩关索市”,商业战争的气息浓厚。以“天朝上国”地位自居的清政府所实行封闭、保守的对外政策,厉行“华夷之防”,广州虽然开海贸易,但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防夷规条(6),对外国人在广州的活动做了一系列的限制。例如,外国商船在黄埔碇泊,只有若干高级职员可以入住广州“夷馆”,大多数的船员、水手只能在清政府在黄埔港附近指定的地点居留。在非贸易季节,外国商人不得在广州居留,如果确实有须有,则须在澳门居住,而外国的妇女“番妇”则严禁在广州“夷馆”居留。[2]虽然这些防夷规条在具体执行时会有“上有政策,下有政策”的规避,以至于直接逾禁或者违例,但这种“防微杜渐”式的防范与监视无疑对外国人在广州的栖居形态带了了深刻的影响,“夷馆”也因此具有了不同于“蕃坊”的许多内容。当然,广州“夷馆”未能形成外国商人聚居的外侨社区,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必须考虑在内,这就是明代晚期以后开埠的澳门,除了葡萄牙人之外,事实上,广州独口通商体制下的中西贸易,澳门是西方商船进入广州的第一站,澳门也是清政府指定的非贸易季节的外国商人居留地,从这一意义上讲,澳门事实上对舶来广州的外国人进行了“分流”,澳门本身也具有部分“蕃坊”的性质,承担了广州外侨社区的职能。
“夷馆”的位置均集中于广州城西十三行街南,即现在的十三行路南侧,往南延伸至珠江岸边,并排而立,靠近“十三行”行商行馆亦毗邻珠江码头。不同时期的“夷馆”范围虽然略有伸缩,但变迁不大,其范围北以清代十三行街为界,南至珠江,东以西濠为界,西至联兴街。如《华事夷言》所载:“十三夷馆,近在河边,计有七百忽地,内住英吉利、弥利坚、拂兰西、领脉、绥林、荷兰、巴西、欧色特厘阿、俄罗斯、普鲁社、大吕宋、布路牙等之人。”[3]“蕃坊”内定居多为来自阿拉伯的穆斯林“蕃客”,而“夷馆”所住多为来自“西洋”的“番鬼”、“夷商”,且这些外国商人只准在“夷馆”附近活动,并不得进入广州城。“夷馆”设置的地理位置与禁止“夷人”入城的规定着实让人想起“化外人法不当城居”的法令,这也与北宋兴修西城时将外国人聚居的“蕃坊”一并囊括于城墙之内的历史不可同日而语。这也难怪习以“天朝上国”自居的清政府会出台“防微杜渐”的“防夷规条”。事与愿违的是,“防夷”之策虽有一时之效,却非长久之计,广州独口通商的体制终究还是在西方殖民者的“坚船利炮”的冲击之下,趋于瓦解。“夷馆”虽被气愤的广州人付之一炬,但随后不久,在“夷馆”南侧的沙面,便形成“国中之国”的“租界”,其性质与内涵跟“蕃坊”与“夷馆”更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异。随着沙面租界的开辟,“租界”接替“夷馆”成为外国人在广州的主要居留地。
“夷馆”的建筑均坐北朝南,面向珠江。起初的“夷馆”都是行商先行兴建,然后租赁与外国商人,所以建筑多为中国传统风格。后来外国商人逐渐参与甚至主导了“夷馆”建筑的设计与修建过程,“夷馆”建筑因此也具有显著的西洋风格。这些充满着异域特色的“洋楼”、“番楼”,与中国传统建筑有着显著的差异,给来往广州的国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时人著述对其颇多着墨。(7)当然,广州“夷馆”本身也有兴废交替的历史变迁,如乾隆十三年(1748)、道光二年(1822)与道光二十一年(1841),“夷馆”街区三次毁于火灾,但均在灾后不久即在原地重建。在“夷馆”重建的过程中,西方商人逐渐参与其事,使得重建后的建筑形制具有了明显的西洋作风,以致在1822年以后,“夷馆”的建筑形式都已采用完全西式的建筑风格。西方商人也逐渐取得了土地与房产的控制权。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期间,广州民众“火烧十三行”,包括“夷馆”在内的整个十三行街区化为灰烬,再没恢复。[4]时至今日,除了“十三行路”的地名之外,也只能从当时人留下的文字记载与写实描绘的图像资料中去了解昔日“夷馆”的景观了(图2、图3、图4)。
图3 1807年前后的“夷馆”风貌(原题为“广州行馆前侧风貌”,画面中描绘的“夷馆”是“英国馆”。)
图4 1844年前后的“夷馆”风貌(该画作原题为“美国花园风貌”,创作于1844-1845年间,“美国花园”位于“夷馆”南侧珠江岸边广场中部,其后为“美国馆”。)
注释:
(1)据《明史》卷八十一志第五十七,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2)据《粤海关志》卷二十五,清道光广东刻本。
(3)即“夷人寓馆也”。
(4)如乾隆八年(1743 )罗天尺《冬夜珠江舟中观火烧十三行》诗序载:“十三行在羊城太平门外,夷商贸易处也。洋货山积,中构番楼,备极华丽”。
(5)“十三行”与“十三夷馆”因其字词接近,且关系紧密,常常被混淆。实际上,这是两个决然不同的概念,西方人分别用“Thirteen Hongs”与“Thirteen Factories”来指称两者,梁嘉彬先生在《广东十三行考》一书中,也做了相当明确的解说:“十三行原为牙行(简称官行),其后权力逐渐扩充,乃成包办洋务(贸易与交涉)之团体(初称洋货行,后简称洋行)。与十三行对称者有十三夷馆,为外国商人之营业及居留所,俱系赁自十三行。”
(6)如乾隆年间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规定,“夷商在省过冬,应请永行禁止”;“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之积弊,宜请永除”;“夷船进泊处,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史称“防夷五条”。
(7)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张九钺在《番行篇》咏叹道:“广州舶市十三行,雁翅排成蜂缀房……别起危楼濠镜仿,别英奥室贾胡藏。危楼奥市多殊式,瑰卉奇葩非一色。靺鞨丹穿箔对圆,琉璃绿嵌窗斜勒。莎罗彩纛天中袅,碧玉阑干云外直。”乾隆年间成书的《澳门记略》亦提及“夷馆”,“皆为重楼崇台”。
参考文献:
[1]张晓宁.天子南库——清前期广州制度下的中西贸易[M].南昌:江西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黄启臣.广东海上丝绸之路[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3]曾昭璇,曾新,曾宪珊.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历史地理——我国租界的萌芽[J].岭南文史,1999(1).
[4]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文化局.海上丝绸之路——广州文化遗产(地上史迹卷)[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J59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潘国平,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助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