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事符号学视角下法制新闻语篇的主观性分析

2016-06-04 03:06周贤郝学玲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主观性

周贤,郝学玲

(南京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 210094)



叙事符号学视角下法制新闻语篇的主观性分析

周贤,郝学玲

(南京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电视新闻是一种典型的叙事,是新闻叙述者用话语叙述的新闻故事,是对新闻事实的重构。客观性是新闻的灵魂,主观性也是新闻叙事的基本属性,是新闻叙事中不可避免的。本文对法制新闻《今日说法》节目叙事的主观性研究主要从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展开,认为电视新闻叙事正是由于权力对媒介的渗透及媒介自身权利的存在,电视新闻叙事才呈现出主观性,同时也正因为主观性的存在,法制新闻节目《今日说法》才成为独具一格的新闻叙事。

[关键词]叙事符号;法制新闻;《今日说法》;主观性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中国新闻行业越来越关注销售量/发行量及读者作为第一消费者,而消费者的思想又易受宣传策略的影响。因此,新闻媒体的娱乐功能被置于突出位置。新闻工作者的策略为提高叙事在新闻报道中所占比重及主观操控叙事结构以期达到引起观众的好奇、同情等情绪。纯客观的新闻是不存在的。新闻是叙述者对新闻事实的重构,体现出叙述者对新闻事件的判断、认知及价值观等,具有鲜明的主观性。但新闻的主观性又应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使新闻报道成为完全自由有失客观的表达。因此电视新闻主观性渗透问题应予以重视,探讨电视新闻叙事呈现主观性的原因及具体呈现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读电视法制新闻。而事实上,主观性与客观性一样,都是电视新闻的基本属性,两个一起组成新闻的一体两面。观众应正确看待电视新闻的主观性,并在电视新闻叙事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间找到平衡,让经过叙述的新闻更接近事实本来面貌。

一、新闻叙事的主观性

蔡之国、潘佳佳认为“新闻叙事是用话语对现实中新近发生的一个事件或者事件组合的叙述”。托多洛夫指出,“没有一种社会科学(或任何科学)能够完全避免主观性,选择某一组概念而不选另一组,这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一种主观的决定;但不做这一选择,我们又一事无成。”对于电视新闻叙事而言,电视新闻叙述者在使用画面、解说等电视新闻话语对新闻事件进行叙述时,受媒体意志、自身价值观等诸多因素影响,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渗透到电视新闻话语中,使其叙述的事件不能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原貌,这些价值观、态度和情感就是电视新闻叙事的主观性因素。

二、《今日说法》的叙事符号

苏珊格朗及索绪尔等语言学家认为:在符号学中,符号可以分为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黄匡宇(2010)首次把语言学引入到电视新闻的研究中,认为“电视语言是节目构成的外在形式,是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的双主体的集合,它犹如一个容器,承载了电视传播过程中的全部符号”。

对语言符号及非语言符号下属划分,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本文把语言符号分为标题语言、主持人语言、新闻人物语言与解说语言;非语言符号分为镜头画面、音响效果。

根据对已有语料分析,视频类法制新闻的结构可以看作是“倒三角”模式——关键信息置于整个叙事的最前部分。《今日说法》内容结构:

-标题

-案情陈述(主持人概述-警方陈述-当事人陈述)

-警方查案推案(推理+解释)

-评价(主持人的评论更具感性色彩,经常从法律事件的背后寻找道德的痕迹)

语言符号部分,本研究将重点讨论标题语言及节目最后的评价语言,因为标题是新闻事件主题的提炼,是最精华部分;而评价语言则是从该案例中总结而得,对观众有导向作用,是一期节目的意义所在。对非语言符号,本文将重点讨论画面镜头符号及音响符号,因为对于电视新闻而言,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声画结合,更接近新闻事实原貌。

三、语言符号体现的主观性

(一)标题语言

如今在信息爆炸时代,好的新闻标题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海量信息中,新闻标题就是吸引观众打开链接、深入阅读的关键所在。“标题有许多功能:从总结到建构到引起注意等”。“前人研究表明标题对于指引读者信息处理、猜测推理和记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样本(2015年1月至5月共135期)的量化分析,笔者发现《今日说法》中的标题越来越多运用叙事策略以期达到“煽动”功能。相比从前忠于对整个故事情节的概括,现在更多将信息打包加工来吸引读者或观众。把样本中标题的新闻要素从内容中逐项抽离,可以发现如下特点:从新闻六要素出现频率来看,《今日说法》的标题着重凸显人与事的重要性。但从各要素所占比重来看,在这135期样本中,人物出现的比例仅占18.12%,而事所占比例高达67.79%,与传统新闻标题大不相同。

图表1 《今日说法》中标题的新闻六要素

人作为案件的主体,应在标题中有所体现,但在《今日说法》中,人物出现的比例不足20%。由此可见,相对于“谁做了”,节目更注重“做了什么”。从指向性来说,《今日说法》很少在标题中明确人物身份。在新闻写作中,明确的人物身份有助于增强新闻的真实性。但在所选样本中,明确表明人物身份的仅占25%,标题“戴面具的人”(20150316期)、“粉红雨伞黑衣人”(20150401期)等,都是人物泛指的典型。这说明《今日说法》标题在人物刻画上是模糊的,有时甚至是缺位的。这类就是人们常说的“标题党”,用标题吸引观众或读者,待深入阅读却发现题文不符。

图表2 《今日说法》标题短语类型

从所选《今日说法》2015年1月至5月间135则新闻来看,标题常常通过使用修饰词来对人物的身份进行粗略的界定,70%的新闻标题(94/135)以“定语+中心词”为结构的偏正短语出现,即在此档新闻节目中,对于新闻标题的设定抛弃以往传统交代“某人某时干了什么事”的主谓宾结构,如上面例子所示,更多采用模糊措辞,中心词指明新闻核心——何人或何物,而定语作为修饰语常常与中心词矛盾,以此来吸引观众或读者。随着各行各业市场化的推进,新闻节目也意识到从标题来立新意,迎合观众,“交代不清”来引起读者好奇心,深入阅读。最常见的手段便是新闻标题叙事化,或者说故事化。如示例1中中心词“花季”,未表明具体人物,修饰词“百草枯下的”也不明白其所指,新闻编辑人员如此安排可见其为吸引观众的意图。类似,“戴面具的人”(20150316期)讲述的是一起复制银行卡盗钱案,然而在新闻一开始陈述案情:ATM机摄像头拍到的三个犯罪嫌疑人一个戴鸭舌帽、一个戴口罩及一个穿大领外套遮住下巴及嘴部。标题“戴面具的人”让观众总有种真正犯罪嫌疑人还没出现,应该会是某个戴面具的人,然而一直到节目最后,警方逐级排查锁定对象都是这三个人及其上家,并未出现如题所示的“戴面具的人”。可以说,此标题与实际罪犯外貌特征不吻合,但在标题中,“戴面具的”成了罪犯的修饰词,似乎暗示着戴面具导致罪犯的落网。

与“戴面具的人”的人相似,《今日说法》中常常出现标题与主题不吻合的情况。如(20150217期)“癫狂的儿子”,“癫狂”原指由精神病引起的言语或行动的异常现象和症状。但实际,该期节目叙述了由湖北宜都一个染上毒品的儿子带出的一系列打击该市贩毒的案子。诸如此类新闻标题的设置完全可以将其改写为观众一眼看出案件类别的标题,如“广东复制银行卡案侦破记”对应“戴面具的人”;“打击宜都毒品传销”对应“癫狂的儿子”。题文不匹配,导致《今日说法》的标题对节目主题的引导作用大大减弱,甚至有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之嫌。

此外,在94例偏正短语的标题中,中心词为某人的标题仅有12例,其余均为某物或某事。对于新闻标题来说,新闻人物具体是谁相对不是那么重要,因为对于观众来说“谁做了”远不如“某事/某物”更能触发其好奇心。诚然,事件作为节目的核心部分,应被摆在突出位置。但在其表达方式上,又与一般新闻有所不同。

笔者将新闻六要素中的“何事”划分为三项:明确表述的“何事”的标题(A类)、缺少关键信息,但能粗略了解“何事”的标题(B类)及无法判断“何事”,只能大概判断案件性质的标题(C类)。比如标题“糊涂父母卖子记”(20150209期)中的事为父母卖孩子,“遗产风波”(20150210期)中的事就指遗产纠纷案,虽然缺少“何人”,但却不影响观众对节目主题的理解,这些就是精确表述“何事”的A类标题;标题“冲动的惩罚”(20150204期)中的事指的是由冲动带来的恶果,但恶果具体指什么,观众却不得而知,此种即为B类标题;标题“最黑暗的梦境”(20150103期)缺少具体语境,完全不明白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即C类标题。

图表3 《今日说法》标题中“何事”

从图表3可以明确看出,能清晰描述案件本身的标题仅占样本的14%,而几乎无法从标题叙述中辨认案件主题的标题占了52%,超过一半。与此对应,大量高度抽象概括的标题在《今日说法》广泛存在。例如“附骨之疽”(20150108期)、“危险关系”(20150213期)、“坠落的黑桃A”(20150403期)等标题即是对节目主题高度艺术化概括,令观众一眼抓不住主题。从标题难以抓住新闻的主题,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是《今日说法》标题的一大特色。

明明可以在新闻标题中说清楚的关键信息,受类似市场的影响,新闻编辑者以其主观心愿自拟标题的现象广泛存在,同时也说明法制新闻的主观性是难以避免的。

(二)评价语言

节目最后主持人的总结话语倾向于道德立场,普法释法缺乏一定深度。偶尔主持人尝试升华主旨,以普法释法为目标。但可惜的是大部分的评论都停留在道德层面,缺乏深入案件本身并挖掘其背后问题的勇气。主持人作为节目的代表、发言人,应该是法制理念的主要传播者。在节目的尾声,除了向观众传递案件带来的启示外,也应阐释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及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评价语言常常缺乏深度。

例如,20150129期“失色的花季”节目叙述四川南江县发生的一起未成年少女失踪案。未成年人犯罪或受侵害是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关注的热点话题,从该案例入手,能挖掘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陷,政府立法不完善、学校教育的失衡、家庭教育的不够重视、甚至由经济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等等。这些话题都极具传播价值和教育意义,但在节目最后,只交代了案件判决结果,对于上文所提到的话题也鲜有涉及:

“一些只有十几岁的女孩走过了一段不堪回首的路。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自己年幼无知,自我保护意识差,恐怕主要原因还是家庭监护和照管的缺失。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家长应该尽到的责任必须要尽到。当然,未成年人也始终都是全社会应该共同关注和关心的群体。如果我们能够尽可能地为这些羽翼未丰的孩子们提供庇护,他们就能够更加快乐、更加健康地享受阳光,走向未来。”

节目最后,主持人避重就轻,值得探讨的话题被一一略过,只是以劝谏的口吻告诫社会和家庭要肩负责任。主持人口中的“责任”无疑是虚无缥缈的,而这些恰恰也正是媒体所要真正关注与揭露的。

四、非语言符号体现的主观性

非语言符号是电视新闻叙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视新闻在符号层面的重要特征”。施拉姆认为“一个姿势、一种面部表情、声调类型、响亮程度、一个强调语气、一次接吻、把手搭在肩上、理发或不理发、八角星的停车标志牌,这一切都带着信息。”非语言符号对电视新闻的辅助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对背景信息做解释说明,也在用无声的语言揭示问题,传递信息,渲染情感。

非语言符号可以划分为很多类型,朱迪伊·K·伯贡提出七种类型:身势语、空间关系感觉、形体表现、肤觉、发声、时用觉、物用觉。其中,空间关系感觉等镜头符号,身势语、形体表现等人物视觉符号、发声等音响符号最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今日说法》的画面镜头及音响效果,探讨其非语言符号对新闻主观性的影响。

(一)画面镜头

电视新闻的媒介载体是电视,电视声话一体,具有直观形象性。画面镜头是电视新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共通的语言,画面符号信息量大,有着语言符号所不能替代的传播优势。电视新闻观众也可以通过画面直观新闻事件发生的真实场景。但是画面符号并不是完全重现事实原貌,也是经过新闻叙述者的选择和主观重构,在镜头角度、画面时长、画面组接上体现出叙述者的主观倾向。

首先,电视新闻画面镜头的主观性体现在画面拍摄角度的选择上。根据摄像与被摄主体构成的几何角度,可将画面角度分为俯角、平角和仰角。俯角有利于表现地面景物的层次和突出一些宏大的场景画面,帮助观众了解场景的全貌。但换个角度来说,这种角度拍摄的画面形象显得矮小,有时会带入新闻叙述者主观感情,例如贬低、轻视等。平角度符合观众正常观察角度,能够较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与俯角相反,仰角有利于放大主题对象,比如新闻报道为了表现新闻人物的高大威严,就会采用仰角拍摄,传递如敬仰、赞扬的感情倾向信息。

(二)音响效果

音响是电视新闻中不容忽视的非语言符号,有着其他符号所无法代替的表情达意作用。在电视新闻中,常常出现警笛声、嘈杂声等新闻事件发生现场的音响,真切地展现了案件所处的环境特点,让观众仿佛来到了新闻现场。随着电视新闻叙事化的发展,观众审美要求不断提升,电视新闻中音响使用越来越多,除了真实现场音响外,为了转场、烘托气氛、刺激观众等,电视新闻越发频繁地使用配乐。在电视新闻中,音响的使用有一定的叙事主观性特点。

20150524期“火光背后的真相”,叙述了一起故意杀人纵火案,在消防员接到火警电话前去现场灭火时,节目使用了节奏快而紧张的配乐,渲染火情紧急的气氛;在洗手间,随着血迹斑斑的场景切入,配乐也转为阴森恐怖的音响——烘托凶案紧张悬疑的氛围。在配乐的渲染下,观众随着配乐营造的气氛或紧张、或同情,有了配乐的衬托,叙述者意图表达的态度和情感更加被凸显,情感表达的力度和强度被加强。音响的选择反映了叙述者对新闻事件人物或对象的关注和态度。如20150407期“我是谁的宝贝”讲述了福建泉州一起二十年前被拐少女寻亲的案子,在被拐当事人叙述时,音响沉痛悲伤,也传达着新闻叙述者对当事人遭遇的同情。可见电视法制新闻中音响的使用也传递着叙述者的情感倾向及态度立场,发人深省。

结语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新闻媒体行业也在不断进行体制改革和生存化探索,收视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电视新闻节目制作理念。越来越多的新闻节目追求故事化报道、营造叙事悬疑化倾向。此外,电视新闻叙事活动还受媒介自身权力的渗透和影响,选择一定的客观案件进行报道,通过自身的理解编码,熟练运用叙事策略对案件进行打包加工,传播给观众。《今日说法》节目的新闻编辑者通过对叙事语言符号及非语言符号的熟练运用将其所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或者编辑者个人的情感态度融入在新闻节目中,传递给观众,所有这些权利机制对媒介的制约和媒介自身权力的存在,使得法制新闻如《今日说法》的新闻叙事呈现出主观性。同时,正是由于对叙事符号灵活运用体现出的主观性,也使得《今日说法》在法制新闻节目中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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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艳]

[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16)03-0061-05

[作者简介]周贤(1991-),女,江苏南通人,南京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2014级研究生,主要从事认知语言学、话语分析研究。郝学玲(1991-),女,陕西府谷人,南京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2014级研究生,主要从事语用学研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NJUSTWGY14002)。

[收稿日期]①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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