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我国体育法的几点思考

2016-06-02 01:36李艳梅秦玉峰鲁修伟郝姝媛郝伟
北方经贸 2016年5期
关键词:修改存在问题重要性

李艳梅 秦玉峰 鲁修伟 郝姝媛 郝伟

摘要:我国体育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它填补了国家在体育立法领域的空白,也标志着中国的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治体的阶段。但近20年来从未启动修改程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体育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我国体育法的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从修改我国体育法的重要性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从内容和形式上提出修改的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修改;体育法;重要性;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061-0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实现此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今年是体育事业“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一年,体育工作各个方面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很多体育工作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可以从依法治理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探索,在体育领域中依法治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然而,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普遍提高。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其中中国的体育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紧跟体育发展的时代步伐,体育的法律法规也必须与时俱进,因此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是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体育法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发现很多内容已经滞后,根据我国体育发展的现实状况,提出相应的见解和建议。

一、修改体育法的重要性

自199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有20余年,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规范与保障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它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门法律,它充分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了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推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体育体制改革也加快了步伐,现行的我国体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体育发展的需要,尽快对我国体育法进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体育法是坚持依法治体的必然要求

我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了20余年,这期间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就显著。体育一方面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健康和愉悦,另一方面也是人民的精神寄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这是我国体育发展的机遇和挑战,那么在改革发展的过长中,体育中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必然体现出来,这就要运用法治的力量去解决。而制定体育法的依据是我国宪法,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在发展体育事业上的基本原则。20多年来,我国各项体育事业进步显著。全民健身运动持续高涨,竞技体育成绩斐然,体育产业发展迅猛,并积极开展体育文化建设,稳步推进了体育事业的各项改革。在体育方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体育工作必须要走法治化道路。体育的法治建设进步了,体育事业才能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很多配套法规,在维护体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的体育梦,就要适时修改《体育法》,做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修订工作,使体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是我们修改我国体育法工作中的重点,也是依法治体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修改体育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并不断发展的。几千年来,社会能够良好运行,皆因各种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然而,法律有其滞后性,很多法律都是已经发生的现象的参照标准,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对从未有过的社会现象进行假设时很难的,所以伴随着社会法律的实践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就成为必然。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十五次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现早已落后于时代和今日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例如: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8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第19条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1] 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2]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这些在体育课、国家体育标准、体育场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但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现行我国体育法却缺少法律责任规定。1995年的体育法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缺少职业体育、体育文化、体育经济等方面的内容,并且我国体育法条款中没有提出社会多元主体在体育活动中行为规范。很明显,这样的体育法是与现实之间相脱节的,已远远落后于体育事业20多年来的巨大进步。“体育是伴随着人类最初的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3]体育在空前发展,体育法如果不变,必然会影响体育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就象是武器,武器落后必有后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征程中,体育法也不能置身事外。因此,及时修改体育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现行体育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规定多服务规定较少

20多年来,我国体育法处于统领地位,其他体育行政法规也相继出台,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另外国务院还联合有关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定了许多调整各类体育关系以及实施体育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他们共同起到了支撑作用,形成了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可是, 如今我国已经迈入了世界体育强国的行列,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体育事业也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在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许多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制度上我国体育法的局限性问题就显现出来,某些方面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例如我国现行体育法更多的侧重于强调政府的管理权,使其对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在条文上表现为管理性规定多,服务性规定责很少,而在政府责任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 对市场重视和引导得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二)体育系统缺执法实施体系

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0年,全国有18%的学校不开体育课,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8条、19条和第22条关于体育课、国家体育标准、体育场地的规定,显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现行《体育法》却没有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4]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于善旭层指出“虽然由于体育活动和比赛的客观需要,体育是一个非常需要和讲究规则的领域,但就现实的体育工作而言,却因为普遍对体育专业技术性的关注和某些行业特殊性的存在以及长期以来将更多精力用于各种争光锦标,缺乏社会行政和公共服务的作为,使得体育工作中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压力不大、动力不足,体育系统缺乏执法实施的工作体系,体育法治总体处于滞后状态”。

由上可见,现行的我国体育法存在内容滞后的问题,导致我国体育法的约束力比较弱,立法的层次也显的较低,缺少执法实施体系,这与时代的发展相脱节,使我国体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找不到解决的依据。

(三)运动员保障方面的内容不是很多

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载体,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做好运动员的保障工作,对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体育法进行修改就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要考虑当前体育事业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今后体育的发展。我们要从国内的现实状况出发,切不能忽虑了运动员这一重要载体。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它是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我国运动员综合素质,使我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的有效途径。在我们进行体育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参考意见中的内容,增加运动员保障方面的内容。

三、对我国体育法修改的建议

第一,明确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发展体育事业不是体育一个部门的事情,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发展体育事业方面的责任,如公共服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等。在此基础上,通过政策调控、市场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办体育。因此,厘清各有关方面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特别是将政府发展公共体育事业的责任予以明确和落实,为社会各方参与体育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保障,是修订体育法的重要着眼点。

第二,对职业体育明确定位。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一种重要形态。目前,我国有几个市场效应比较好的体育项目,正在积极探索职业化发展道路,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在《体育法》的修订过程中,职业体育的内容不可忽视。当前,职业体育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职业体育的明确定位,政府部门、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俱乐部等各有关主体在职业体育中的关系、法律定位不明晰;对职业体育项目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模式、评价体系等没有系统、统一认识;职业体育发展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尚不能充分相互适应,对职业体育主体权利保护、职业体育发展秩序维护都有不利影响。如何在体育法修订过程中解决上述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摸清情况。

第三,切实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实现好公民体育权利问题。2009年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全民健身领域系统、全面的立法。《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基础,它也为我国体育法的修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作为法律效力高于《条例》的体育法,怎样将《条例》中的重要内容吸纳进来,并与条例做好衔接;如何将《条例》已经规定但难以落实的条款落到实处;如何争取将当时在制定《条例》时难以做出规范的内容在《体育法》中得到规范,站在法律的高度,切实解决好全民健身工作中权利保障问题、政府责任问题、资源配置问题、责任追究问题,是修订好《体育法》的关键。

第四,建立竞技体育发展的良好秩序。当今竞技体育发展面临更多复杂问题,利益关系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竞争日趋激烈带来的竞赛秩序、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问题。有些超出体育领域成为社会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理清竞技体育活动运行过程中特定的、新型的法律关系,力争通过《体育法》的修订工作推动竞技体育改革发展。

第五,体育社会团体的规范与发展。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社团组织以及活动有着特定的环境,同时,体育社团又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但基于国内环境,而且基于世界范围内体育组织民间化、社团化的基础背景。如何处理好这中间的关系,同时顺应我国社团改革的方向,适应体育发展改革进程需要,对我们做好修订《体育法》的工作也提出了新命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3.

[2] 刘向东,杨学达.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J].教学与管理,2009(1):25.

[3] 郭洋波,秦玉峰.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44.

[4] 张 媛.尽快修改体育法填补法律空白[J].法制网,2015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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