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委员会第65次例会参会情况
——我国对美国鲶形目鱼类强制检验措施提出贸易关注

2016-06-01 08:03何雅静
中国水产 2016年5期
关键词:鲶鱼鱼类越南

文/何雅静



SPS委员会第65次例会参会情况
——我国对美国鲶形目鱼类强制检验措施提出贸易关注

文/何雅静

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WTO/SPS)委员会第65次例会于2016 年3月15-1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此次例会由商务部组团,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计生委代表参团,共9人参加了会议。会上,我国在大会上对美国鲶形目鱼类强制检验措施提出具体贸易关注,并就此议题与越南开展了双边磋商。相关情况如下。

自2008年起,美国开始筹划鲶鱼及其产品监管的区别对待,我国已多次在SPS例会上对此提出具体贸易关注。2015年12月,美国通过WTO通报了《鲶形目鱼类强制检验措施》(简称《鲶鱼措施》)(G/ SPS/N/USA/2171/Add.1),明确将鲶形目鱼类的监管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转至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USDA/FSIS),并由FSIS对出口国的检验体系进行“等同检测体系”评估,法规于2016年3 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本次例会上,我国首次主动联合越南对美国鲶形目鱼类强制检验措施提出重点贸易关注。越南是对美出口鲶形目鱼类的主要国家之一。在与越南举行的会前双磋中,越方表示希望我国牵头在WTO场合散发文件,联合其他利益成员对美提出贸易关注。

正式会上中方提出,USDA于2012年7月发布的鲶鱼风险评估报告显示,每年食用鲶鱼致病的人数可忽略不计,即使进口鲶鱼的监管职能移交给USDA,也无法确保新的监管机制能够有效增加鲶鱼进口的安全系数;USDA的监管是否能有效减低鲶鱼所造成的人类疾病目前还无法预知。

中方认为,美法规不是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无科学依据,并非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超过了适当的保护水平,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现限制,违反了《SPS协定》第2.1、2.2、2.3条及第5.1、5.3、5.5、5.6条。我国要求美方废除《鲶鱼措施》,维持目前FDA对所有水产品的监管模式。随后,越南和泰国在大会上对我国这一贸易关注表示了支持和关注。

美方在正式会议上回应表示于2015年11月25日在联邦纪事上公布了《鲶鱼措施》,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WTO进行了通报。美方辩称鲶鱼措施符合所有《SPS协定》要求,并承诺会在实施过程中给予各个出口国清晰的指导和帮助,以协助其顺利过渡。

在与美方双磋中,我国表示为了保证鲶形目鱼类贸易的连续性,已经向美方提交了出口企业名单和相关证明文件,但重申我国并不接受美方措施的立场。希望美方尽快提供法规相关具体材料,保证措施透明度。

美方回应表示,由USDA对鲶形目鱼类实施监管是国会决定的意见。对于实施措施的原因依旧避而不谈,仅承诺若我国需要将会派专家访问以提供相关技术帮助,表示若双方保持良好对话,鲶形目鱼类贸易将不会受到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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