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中期里长户的赋役应对策略
——以中山大学图书馆藏祁门县程世芳户文书为例*

2016-06-01 12:38申斌
图书馆论坛 2016年9期
关键词:钱粮里长徽州

申斌

清前中期里长户的赋役应对策略
——以中山大学图书馆藏祁门县程世芳户文书为例*

申斌

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具有归户性,为考察一个家族赋役应对方式的历时性变化提供了可能。文章研究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中B22006,发现在顺治、康熙、乾嘉时期,程世芳家族依次采取合会、生息基金、各房津贴、共同应役田产等家族赋役应对措施。研究过程体现了归户文书的价值和全面编目著录对揭示徽州文书信息的意义。

徽州文书 清代前中期 赋役应对 中山大学图书馆

明初实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的里甲制,登记户籍,征发赋役,起到了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维系着国家的财政基础。在此体制下,里长户担负着率领一甲编户“催办钱粮、勾摄公事”的责任。晚明一条鞭法之后,户的性质由家户变为纳税账户,里甲组织随之变质。与此同时,里甲组织所承担的均平、均徭、驿传、民壮等所谓“四差”负担折银并分别摊入丁、地征收,但“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两项基本责任并未取消[1]。徽州文书为深入探讨赋役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实态提供了条件。崔秀红、王裕明指出,明末清初徽州里长户役演变成一种族役,主要采取轮房津贴办法[2];刘道胜进一步将明清里役承充方式概括为轮房津贴、照股朋充、津贴专人充任等类型[3]243-270;笔者曾讨论过明末里长户役的情况[4]。那么入清之后,拥有里长户头的社会组织又是如何应对里长户役以及田赋负担的呢?前人研究利用的文书来源不一,故采取分类研究方式;中大图书馆藏徽州文书具有很强的归户性,为考察一个家族赋役应对策略的历时性变迁提供了条件,本文通过分析中大图书馆藏徽州文书B22006文书群中若干合同,深化对清代基层赋役运作的认识。

1 B22006文书群的归户性考察

中大图书馆藏徽州文书虽是收购而来,但由于基本保留小贩进村入户收购状态,故具有较强的归户性。中大图书馆在整理时假定最小一级包装内的文书具有内在关联性,以这样的包为单位编号整理。不过,在利用时仍需要先验证这一包文书是否同一来源,考证其来源地点。B22006文书群为报纸包裹的一包,内附1张小纸条,写有“祁门县,洪武-崇祯16张+1张,清契约合同等102张”。经实际清点,该文书群共120件,包含118张散件、2张不同簿册的散页。依照中大图书馆拟定的整理方案[5],对全部文书的发出方、接受方、中见、代笔等关联人物、时间、文书类型信息进行著录。除11件文书没有或无法辨识时间信息外,其余109件文书时间跨度为明洪武十二年至民国元年。按照文书的接受方对文书进行分类,其中文书接受方明确为程姓的85件,虽没有明确的接受方信息,但可推断为程姓收执的9件,没有或无法辨识接受方信息的10件,非程姓的16件。16件非程姓的文书中又有5件为典当契约,很有可能被程姓赎回。通过文书中的称谓用语,发现文书中出现的程姓人物几乎全部存在同族、同房支的亲属关系,几个常见的非程姓(如许、方)则是程姓的亲戚。至此,可判定该包文书乃是具有内在联系、来自同一家族的文书,只是限于材料,对文书来源的具体房支情况无法做出进一步推断。至于这个家族所使用的户名,据该文书群内B220060100《顺治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程村程时桥、程继祖、程可德等立合同》等文书,可知该家族使用“十一都二图二甲程世芳户”这一户名。而根据B220060066《十一都二图二甲程世芳户福源收田》、B220060061《乾隆四十一年九月许谊友立卖契》等文书,又可判断十一都二图二甲程世芳户在祁门县①,从而确证了包裹内小纸条的记载。此外,根据B220060006《崇祯十七年[缺]立卖契》、B220060066《十一都二图二甲程世芳户福源收田》、B220060042《民国元年程焕文立卖契》等文书,可以判定程世芳户这个户名出现不晚于明崇祯朝,且至少沿用到民国元年②;而据B220060015《万历三十五年三月二日程新渏、程添、程□□、程潮、程浦、程洲、程洛、程文堂、程木、程栋、程格、程新法、程社护、程魁立合同》和B220060007《万历三十五年四月四日程文堂、程新法、程魁、程峰、程社互、程寄周等立合同》,可知程世芳户这一家族内部至迟在明万历末已有礼乐两个房支,两房在集资处理公共事务时采取“礼房三股之二,乐房三股之一”③的比例。

2 里长合会的瓦解与本家共同基金生息的筹划:顺治朝的里甲役应对

顺治二年(1645)十月,清军占领徽州,次年徽州地区开始奉旨清丈[6],说明顺治初年徽州基层赋役征管趋于严密。但另一方面,此时不但全国仍处于战争状态,徽州本地也动乱频仍,赋役负担不能不受影响。B220060100《顺治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程村程时桥、程继祖、程可德等立合同》提供了此背景下编户赋役应对的原始资料。合同录文如下:

□□礼乐二房立议合同人程时桥、继祖、可德等,今因承祖二甲里长程〔世芳〕户,□无众存储积。自新朝鼎革以来,门户多事。若遇十年正差,不无百金之费,递年排年杂派亦费则金,新例二十五年轮当册书,又有二百金之费,三项共约费数百金之资。本甲下虽有三四甲首花户,俱系单丁斗粮,不能朋贴,又有数户逃亡在外。每遇临役,尽是丁粮均派,甚於艰难,况又在外者多遇事不能济急。若不预立众会储蓄以备急用,恐日后临差,家外人等不齐,难於支撑。是以通族合议,将原顺治十一年九月本都下五保一二图排年立有里仁会,本家递年付出会本纹银一两,至十八年止,共本八两。本家该分本利二十三两有零,本年九月会日,众排年因帐目繁多,人心不一,故众议各甲领回银二十两,余银仍存会内,□下头首均领生息做会。本家世芳户领回银二十两,以银原系三股均出,礼房出二股,乐房出一股,股将此银每月议作二分起息,付程光祖领去生利,立有领约存众,候至来年九月十六日会期,本利付出,听众另议人领其银。过十年后,再议置买田产,永为里役常储。凡遇正差,公私费用,必要二房人等眼同出支,□十年内毋许支动分毫。如有此等,听众鸣公理论,仍坐经手人赔还无词。恐后□心不一,立此合文一样二张,礼乐二房各执一张存照。

计开条例于后。

一凡领银者必要实产押当,如无实产,不许与领。

一凡领银,必要礼乐二房人等眼同出支,如有私自支动银者,公众议罚银三两,仍坐经手赔还。

一凡领银必要本利一色元宵(宝)等兑,如差等色,经手认赔。

顺治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程村立议合同人程时桥、程继祖、程可德、程有耀、程奕祖、程衡、程宗道,秉笔程弘毅。

合同一样二张,各收一张存照。

该合同显示,清初里长户役与明相比,既有继承,也有变化。程氏家族承继有程世芳户这个二甲里长的户头,需要承担的里长差役主要有三种:“十年正差”,即十年一轮的现年里长负担;“递年排年杂派”,即不做现年里长的九年所需花费;“轮当册书”,即轮流担任掌管鱼鳞图册差役的负担,应是清顺治朝徽州土地清丈背景下的新差役,即所谓“新例”。这“共约费数百金之资”的三项负担如何应对,成为程世芳户下人群面前的课题。

根据合同,可以看出可供他们选择的几种策略及其各自局限:(1)同甲“朋贴”,即由同甲的其他户出钱资助程世芳户来应对前述负担④。但是“本甲下虽有三四甲首花户,俱系单丁斗粮”,没有能力“朋贴”程世芳户,还有几户出逃在外,所以此路不通。(2)以家族为单位设立一笔公共田产或银两,用这块田地的地租或银两的利息作为应役基金。顺治初年该家族“无众存储积”,到顺治十八年才决定“预立众会储蓄以备急用”,以免“日后临差,家外人等不齐,难於支撑”,而创建契机就是该家从里仁会领回一笔会金。这个在顺治十一年九月由十一都下五保一二图的排年建立的里仁会很可能就是里长户第三种应对赋役的策略。因为从名称推断,里仁会应该是为了解决同里之人困难而设立的。从人员构成看,成员乃是一二图排年,也就是一图、二图的里长⑤。按照一图十名里长、一名里长管理一甲的制度推测,里仁会下共有20名里长,该会解散时“各甲领回银二十两”说明至顺治十八年为止,里仁会的资金数额当在400两以上。如前所述,此时里长户正差的花费约100余两,这笔钱完全可以应付轮当现年里长的费用。从运营方式看,采取会脚出资,交由“头首均领生息”的合作融资形式⑥。

综上,有理由认为里仁会是跨越同甲层级,由里内各甲里长、临近里的里长组成的一个应役合会,每个成员付出会金,交由某人经营获利,收会所得会款用于轮值里长应役。上述族内专项公产、同里朋贴和里长合会这三种应对方式分别可以理解为在拥有里长户头的家族、同甲编户、同图(或临近图)里长三个不同层面上应对里长役的措施。只是在这个案例中,里仁会因为“帐目繁多,人心不一”,在顺治十八年九月收会之日清盘,此后剩余资金必不足以再负担差役。于是程世芳户只能选择第二种办法,而里仁会清盘领回的20两银子恰好成了家族内应役基金的第一笔钱。

交代资金来源后,合同接着规定这笔钱的经营管理方式。阖族议定将银交给程光祖经营生利,“每月议作二分起息”⑦,等到来年九月十六日会期⑧,程光祖将本金和利息交回,族众再行议定交给其他人领出经营生利。关于发放使用,特别规定了三项细则,进一步说明20两银子是以“实产押当”为条件放款,以确保资金安全。发银—收回—再发银,每年反复,“过十年后,再议置买田产,永为里役常储”。相对于庞大的差役开支,20两乃杯水车薪,所以才先采取将基金发付族人经营生利而坐收利息的办法,待到10年后再用积累的基金购置田产,用田产的租谷收入来负担应役支出。照单利计算⑨,20两一年后本利合计为20*(1+0.02*12)=24.8两,以此本利作为下次发放的本金,则10年后本利合计为20*(1+0.02*12)⑩=171.888两。根据刘和惠、汪庆元对契约的统计估算,顺治元年到康熙四十二年(1703)间徽州田价约为每亩6-10两[7]202—203,照此171两约可购买17-28亩田。为保证10年后能顺利购买应役田,合同特别规定“凡遇正差,公私费用,必要二房人等眼同出支”,即10年内的承当里长役所产生的公私费用需要礼乐二房共同负担,而这笔钱“十年内毋许支动分毫”。

3 各房津贴:康熙朝的里长役应对

前文顺治合同处理的是族内应役基金如何经营管理、为今后购置役田做准备的问题,至于如何应对里甲役,只是原则性规定正差的公私费用需要礼乐二房共同负担,并没有给出具体方案。B220060087《康熙十[缺]立议合》则可见程世芳家族关于如何采取各房津贴办法应对里长役的规定。合同录文如下:

程村立议[缺],今因本户程世芳轮充二甲里长[缺],[缺]系匪轻,一人不能独任,於是通户人等□□□遵□文,作三股充当,时林承一股,辛元承充一股,衡[缺],[缺]年冬起,至钱粮完图并各项杂派归结为□,前项议定工食辛力银三十两。所有编立保甲,及上司往来、中秋值日等事,俱系三股齐出任事,不得□□,在众使费银两,俱要秉公开帐,盟神歃血,毋得徇私肥己,查出见一罚十。各房津贴丁粮银两,俱要九色,必要预付公用。不得先坐工食辛力。候完图之后,将甲首贴貱扒补。再有各房津贴,照依丁粮,均付公用,不得推捱,至误公事。如违,众罚银三两入众公用。自议之后,务要同心协力。今恐人心不一,立此合同一样三张,各执一张存照。

所有暂借亲□□代排年充貱解扛水脚,其本系经手催还,银利色众认,不累经手。再批。

康熙十[缺]正月立议合[缺]良记、程时林、程□祖、程可德、程士达、程有(火+军)、程弘毅、程振尧、程辛元、程文元、程文俊

[缺]里役该诏当[缺]不得抽身公议之外,贴侄孙衡工食银四两整

计开阄完

企发宝先 众议外贴银六两整

催排甲仲平

催排甲兆圣

合同首先明确里长役由通户人等“三股充当”,时林、辛元、衡□分承一股,对照B220060015《万历三十五年三月二日程新渏、程添、程□□、程潮、程浦、程洲、程洛、程文堂、程木、程栋、程格、程新法、程社护、程魁立合同》和B220060100《顺治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程村程时桥、程继祖、程可德等立合同》,可知这应是延续万历、顺治以来“礼房出二股,乐房出一股”的分担比例。在该家轮值现年里长的“冬起,至钱粮完图”这段时间,差役交由某个具体经手人负责。阖族需要分担的费用有两项:一是承担官府差役的费用,即“编立保甲,及上司往来,中秋值日等事”的费用;二是“工食辛力银三十两”,即给代表程世芳户具体经手人的酬劳。第一项费用“必要预付公用”,即各房支必须在轮值应役前预先将银两交付公用,发给具体经手人使用。由于是“预付”,所以实际应役开支与预付额会有出入,这就需要“候完图之后,将甲首贴貱扒补”,亦即当差完毕,根据差额对具体经手人进行多退少补。第二项费用则规定具体经手人“不得先坐工食辛力”,即不得先从其领得的银两中扣留自己应得的“工食辛力”,须在承役完毕、多退少补后再领取⑩。而各房需津贴银两的摊派则“照依丁粮”,按照房支下的税丁额和税粮额分担。至于排年之时“充貱解扛水脚”的费用,根据再批的约定,暂借亲房资金来支应,由经手人负责,借钱产生的利息合族共担。

综上可知,康熙朝早期,程世芳户采取的是各房依照丁粮津贴银两,委托特定经手人承管方式来应对里长役。应役所需开支预先支付,事后多退少补,并付给经手人“工食辛力”。

4 钱粮催征与共同田产的设立:乾嘉时期的赋役应对

康熙合同表明程世芳户采取各房津贴、委托经手人承管方式对付里长役。除因里长户的身份而产生的特别负担,程世芳户还与普通编户一样需要缴纳田赋(清称钱粮),他们又是如何应对的呢?B220060064《乾隆二十六年十月族长程兼三立卖契》不但透露出户内催征钱粮的信息,还提供了一个出现催征危机时如何应对的实例。卖契录文如下:

立卖契族长程兼三,今因四房经催程良臣经管,不幸良臣以故,其子逃脱。因钱粮紧急无措,身自愿托中族众(此处原为“三房”,涂改为“族众”)人等将四房厝基一所,坐落土名瓦窑坞口,共二柩,(此处涂去“身分下该得一□”)自愿凭族中尽出卖与侄程公佩、公桓、文美、以素名下为业,以作四房钱粮。当日三面言定,得受是值九五色价银一两二钱正。未卖之先,并无重复,自卖之后,家外人等,无得生端异说,倘有不明,是身理直,不累受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乾隆二十六年十月日立卖契族长程兼三、中见侄程驳伯、依口代笔侄程东□、程贵

再批一后捡出来脚不得行用。

根据该合同,原来经管钱粮的“四房经催程良臣”去世,其子逃脱,以致“钱粮紧急无措”。于是由族长程兼三出面,以族众为中人,将经管人所在房支即四房的一处厝基卖给程兼三之侄程公佩、程公桓、程文美、程以素,将所得九五色银一两二钱充作四房钱粮。根据出卖四房厝基充当四房钱粮的情况推断,程良臣负责的似乎仅是四房钱粮,而非整个家族的钱粮。据此可知,该家族每个房支设经催,负责催缴本房支钱粮,然后汇集上缴程世芳户名下登记的税粮。当发生变故时,由族长出面采取变卖该房支财产的方式来应付。

B220060100《顺治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程村程时桥、程继祖、程可德等立合同》曾提到购置公共田产来负担里长役的规划,到乾隆时公共田产终于得以设立,不过此时的公产不仅用于应付差役,更主要是用于缴纳户下的税粮即田赋。B220060030《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侄媳程何林仝长男金桃立凑卖契》中出现“所有税粮原在程恒产会内供纳,不用推割”的记载。从名字推断,程恒产会应是家族共有,而且至少延续到道光十二年(1832)⑪,因此很可能就是程氏家族登记公共田产的户头。随着时间推移,不同的房支逐渐置办各自应付钱粮使费的田产,并且因应于赋役负担改变而有所调整,B220060057《嘉庆元年二月尚德、大鹏、侄金福立议单》就是实例⑫。议单录文如下:

立合仝议单尚德、大鹏,今因积公祠钱粮于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北山仝侄履仁在徽州族内议立本房钱粮众事,曾托过族弟献其、公佩、公桓、文美、文玉、侄得宜六人经管,现存大秤谷二十四秤零八斤,因迩年收租不够交纳钱粮使费,今于嘉庆元年二月,大鹏仝侄金福来常向尚德兄商议,凭中议添买租六大秤,计价银十两正,当日交弟大鹏仝侄金福收足,三面议定,嗣后三家承办,不得推诿,欲后有凭,立此各执一纸存照。

嘉庆元年二月日立议单尚德、大鹏、侄金福,见叔应元、侄金时,代笔弟贞一

这份合同讲的是四房下的积公祠这一支派⑬原有一份“大秤谷二十四秤零八斤”的租佃收入用以支付钱粮,但后来所收租谷“不够交纳钱粮使费”,于是嘉庆元年(1796)二月积公祠下三家程尚德、程大鹏、程金福合议用银十两“添买租六大秤”。

家族或不同房支用以交纳钱粮使费的共同田产设立后,经催就需要一方面对内征收这些田产的租谷,一方面对外交纳本房支所应承担的赋役经费。B220060101《乾隆五十六年八月程□时代四房收谷兑粮》为我们了解这样的收支关系提供了详细记录(见图1)。文书的图版与录文如下: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代四房收谷兑粮 程□时

冷屋,硬租七大秤,佃汪庆。九五七,收谷三秤。十三收谷三秤半,二十文。

故坃正源,硬租五大秤,佃盛怀。收谷三秤零八斤,十文。

罟网坃即竹坞,硬租五大秤零一斤,□顺。八二十六,收谷二秤零十七斤,十四文。

杏田坞,硬租一大秤零五斤,汪西成。九□六,收钱谷九十五斤。

高勘坞,硬租三大秤,吴利川。九十七,收谷两秤,半秤。

上塘山口,原租五大秤,□硬租三大秤,廷九。收谷二秤少二斤,八文。

破塘坃实租十秤十七斤,崇□。九两三,收谷七秤,少二斤半。

杀牛汏实租九秤,社甫。八二十四,收谷六秤零一斤,二十四文。

干田实租二秤,六兴行。收谷二小秤,六文。

收代纳名目

许棣嫂(达宜卖高干坦),代纳十七文。

许自晖,代纳三文。

凌爱春庄下傲瓦瑶坦,代纳二十四文。

伊达中七坞,代纳九五□六□。

又横山□厝基,代纳十文。

事边岭□氏,代纳钱□□文。会。

汪旺屋基坦,代纳十二文。

顾日新圣姑庙坦,代纳二十文。

钱粮名目

茂来,一钱一分,十二月初八兑。

峻德,二钱九分七厘。十二月初八兑。

祥瑞麟,四钱八分九厘。

积公祠二钱七分八厘,十二月初八兑。

国柱,八分九厘。

国栋,八分,十一月初八兑。

胜祥,二钱二分四厘。

大初,一钱四分一厘。

图1 B220060101《乾隆五十六年八月程□时代四房收谷兑粮》字母对应正文解释

茂英,二钱一分半。

志高,八分二厘。

元泰,一钱六分七厘,四钱。

四祀,一钱零□。

朱松,四分七厘。

李来法,六分九厘。二四三九,六四□,三三。

营米,共三升二斗。

使费

递年□□□代纳九十文。

册书先生钱八十文。

贴做戏钱一千实八百文。

图差去年使费七百文。

这份文书分上下两栏书写,可分为五个部分:(1)“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代四房收谷兑粮程□时”相当于标题。程□时应是经催一类角色,“收谷”指的是收入,而“兑粮”指的是支出。(2)记载各项租谷的额租数字、佃户名、实际收到租谷数字和钱数。(3)“收代纳名目”下开列由四房代纳税粮的人名或地块名以及收到的代纳数额⑭。第二、第三部分是征收的内容。(4)“钱粮名目”下开列本房支所拥有的户名及其钱粮额⑮,“四祀”和“积公祠”应是登记四房及其下支派用于祭祀田产的子户名,“营米共三升二斗”记载较特殊,营米或许是作为总户的程世芳户应承担的一项赋税,而此处所记是四房按照比例应该分担的部分。(5)“使费”记载其他赋役相关支出,包括“递年□□□代纳九十文、册书先生钱八十文、贴做戏钱一千实八百文、图差去年使费七百文”四项。代纳可能是四房因有税粮寄在别人的户名之下而需付出的款项,“册书先生钱”和“图差去年使费”均是给职役人等的酬劳,而“贴做戏钱”则可能是里内事务(演戏)支出,也可能是四房需要分担的族内事务(演戏)开支。第二、第三部分是支出的内容。

5 结论

从本文提供的合同可以看出,顺治年间程世芳户一族曾尝试通过里长间的合会来保证应役,但因人心不齐而未果,于是利用领回会金作为族内共同生息基金,为购置共同田产做准备,同时采取各房津贴方式应对里甲役。乾嘉年间,该家族不同层级建立了各自应对赋役的田产,由经催征收管理,并留下会计账单。本文研究也显示,中大图书馆制定的编目著录方案可以全面揭示文书关系人、时间、类型等信息,对归户考察以及有效选取典型文书开展研究具有很高价值。

注释

①根据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B220060066可以判定程世芳户与许廷用户在同一县。原因如下:如果不同县,文书中在“九都一图八甲许廷用户”前会记明县名。根据B220060061的“祁门县印”官印,可知九都一图八甲许廷用户是祁门县的户。由此可判定十一都二图二甲程世芳户乃是祁门县的户。又B220060073记载程殿明拥有的地块坐落于“十东都九保”,只有祁门县有十东都,该家族所拥有土地坐落的信息也是其家族所在县份的旁证。

②由于明中叶以降的赋役改革,特别是赋役折银化、定额化,赋役性质从等级户役变成比例化的财产税,户仅是核定财产的单位,类似法人的纳税账户。国家只需通过账户核定财产与税额信息,并且因地制宜地通过某种机制征收上来即可,不再关心于户下的人丁事产构成以及户下人口的住址,所以户名不变就成了可能。参见:刘志伟.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J].中山大学学报,1988(3):64—73。关于徽州户名延续问题,参见:陈支平.清代徽州的赋役册籍与基层实态[M].//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4:119-126.

③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B220060015《万历三十五年三月二日程新渏、程添、程□□、程潮、程浦、程洲、程洛、程文堂、程木、程栋、程格、程新法、程社护、程魁立合同》。

④朋即朋充,几个户合起来充当;贴即贴补,即由贴户补助正户亲身应役,是明粮长、均徭等差役佥派时常用的办法。这些明朝惯例自然是清初编户首先会想到的办法。

⑤排年本指非现年(即当年不轮值正役)的里长,或许是由于里长轮役关系,后来排年也用于指全体里长户,本处即如此。

⑥这种运作方式与徽州一般的钱会并无二致。参见:胡中生.清代徽州民间钱会研究[M]//卞利,胡中生.民间文献与地域中国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10:659-700.

⑦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月息约1%-2%,可见此处利率属于正常范围。参见:刘道胜.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J].史学月刊,2013(12):68-77.

⑧此处“会期”应即里仁会收会的日期。之所以定在会期,或许是因为族众交银给程光祖经营生利与本家参与里仁会均属于本家的共同财务问题,而且会期时程光祖领银也将近1年,所以同时处理。

⑨清代禁止使用复利即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参见:臼井佐知子.论明清时代徽州的典与当[M]//卞利,胡中生.民间文献与地域中国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10:614.

⑩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B230400008《崇祯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杨福、杨寿立合同》中有“自承役催钱粮,完官后随即清还充貱银两,再找辛力,方见克终其事”的记载,可作为旁证。

⑪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B220060044《道光十二年五月徐大富立承约》中有“立承约人徐大富,今承到程恒产会秩丁金福、金时、金虎兄弟名下后底坞口鱼塘田”的记载。

⑫根据该合同中出现的“公佩、公桓、文美、文玉”等人名也出现在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B22006的其他文书中,都是程世芳一族之人,据此可断定立议该合同的人也是程世芳户族人。

⑬据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B220060101《乾隆五十六年八月程□时代四房收谷兑粮》,积公祠的钱粮登记于四房之下。

⑭代纳税粮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寄税,即并非程氏一族的田土实际拥有者将土地登记在程世芳户下。中山大学图书馆徽州文书B220060104《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谈新祈立卖契》中“所有地税任听买人向程世芳户程文伯、文超、□□名下挖入许廷用户供解,不必另立推单”的记载显示,谈新祈拥有的这个二分税的住屋原来登记在程世芳户下,由程世芳户向谈新祈收取税钱,代其交纳。B220060076《嘉庆28年4月程世芳户秩下程君尚、程秉正、程华章立合据》更是直接记载“汪文贵自国初税粮寄身户内完纳,於康熙年间,大造皇册,出费更立的名汪张德户”,显示汪文贵曾将税粮寄于程世芳户,由其代纳。

⑮程世芳户作为里长户,应该是程氏一族所拥有的总户户名,而“钱粮名目”下开列的登记钱粮的户名则可能是总户下的子户户名。关于总户、子户问题。参见:刘志伟.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2):36-42;栾成显.明清庶民地主经济形态剖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6(4):175-193。

[1]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2]崔秀红,王裕明.明末清初徽州里长户简论[J].安徽史学,2001(1):6-10.

[3]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

[4]申斌,黄忠鑫.明末的里甲役与编户应对策略[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3):41-51.

[5]王蕾,申斌.徽州民间历史文献整理方法研究——以中山大学图书馆馆藏为例[J].图书馆论坛,2014(4):120-126.

[6]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J].中国史研究,2007(3):145-163.

[7]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刘洪)

Village Clan Leader’s Strategies of Fighting Taxation in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A Case Study of CHENG Shi-fang’s Household Documents Collected by the Library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SHEN Bin

The highly systematic Huizhou Documents collected by the Library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made it possible to study the diachronic changes of certain clans’countermeasures of fighting taxation.The research on Huizhou Documents B22006 reveals that the clan of CHENG Shi-fang use different methods such as ROSCA,interest bearing fund,alternate allowance and common reserved land to fight taxation in different periods of Qing Dynasty.This study is expressive of the value of household documents and the importance of complete cataloguing of each document.

Huizhou Documents;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taxation strategy;Library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格式 申斌.清前中期里长户的赋役应对策略——以中山大学图书馆藏祁门县程世芳户文书为例[J].图书馆论坛,2016(9):21-28.

申斌,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2016-06-2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徽州文书分类法与元数据标准设计研究——以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为例”(项目批准号:12CTQ007)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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