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外汇改革新政策初探

2016-05-31 23:12赵子晗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6期
关键词:外汇局结汇资本金

赵子晗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颁布,标志着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权限实现了从职能部门(外汇局)到市场主体(银行)的根本性转换。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后,改革效果整体良好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不足,包括直接投资在内的银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调整。

关键词:直接投资;外汇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86;F830.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直接投资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我国直接投资项下资本流入流出规模迅速增长,现已成为世界最大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同时,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和鼓励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活动,使中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多份文件不断深化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尤其对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便利化做出了积极推动。近期简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意愿结汇两项新政颁布实施以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有利于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

一、主体相关反馈

(一)政府部门:对促进涉外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的逐步加快,资本金意愿结汇的改革可以更好的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外资企业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带来的汇兑风险,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在当前汇率波动频繁的全球金融环境下有所保障,也解决了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的后顾之忧。

(二)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业务的下放,对银行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意愿结汇是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新的结汇管理方式扩大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了外汇资本金的使用在遵循真实、实用原则上的“负面清单”,简化了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便利了银行准确把握政策边界,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和代位监管,这对于银行来说是很大的机遇。同时,资本金结汇业务范围及规模扩大将加重银行对该项业务的监控力度及责任,这种“先兑换,后支付” 提高资本金结汇的灵活性和便捷度的模式,对银行的内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

(三)外商投资企业:新政策赋予企业更多便利和选择权

简化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减少了验资询证环节,既节约了成本,更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企业规避或减少汇率的风险;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使企业业务办理更加便利化。意愿结汇政策的出台使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结汇的时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为企业节省财务成本。同时,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存放人民币定期存款,可以提高存款收益。

(四)外汇局:对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外汇资本金的结汇管理新政策强调体现便利企业、强化事后主体监管。这也要求业务人员要相应提高非现场核查的水平,加大非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非现场核查效果,同时要加强对事后核查能力的综合素质,达到高效利用系统的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银行的相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外汇局在检查中发现,在新政策执行初期,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在操作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授权和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合理。同时,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虽然制定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及统计报告制度,但其缺乏实质、关键性内容,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银行对落实“展业三原则”的规则不够细化,增大了银行的操作风险。相关文件虽然明确了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并承担审核结汇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缺乏具体的审核要点和审核材料的相关细节要求,如对证明材料审核后是否签注、对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后转换成非流入币种再次汇出的情况是否按照结汇办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银行的操作风险。

(三)系统预警功能有待加强。相关文件规定,单一企业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但是由于企业可以在多家银行开户,而系统内并没有设置备用金超标预警功能,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银行及外汇局无法进行实时监测,仅靠企业的承诺并不能有效防范企业以备用金名义进行的违规操作。

三、相关建议

(一)督促银行加快修订相关内控制度。在履行展业三原则方面,外汇指定银行应主动转变外汇业务经营理念,梳理出一整套操作规程,从内部控制、系统操作、岗位设置、业务办理等环节体现出落实好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审核责任。在账户管理方面,也应制定有关待支付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合理管控银行对待支付账户资金的划出。

(二)加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管。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的联合监管机制,由银行定期报告企业结汇后资金的用途和流向,包括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实际支付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以保证其流向可控,且与实际用途基本相对应。对于发现的可疑数据外汇局应及时进行排查,提高监管效率,强化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跟踪监测。

(三)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窗口指导和事后核查。在新政策实施后,外汇局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业务的窗口指导,引导银行正确、合规办理业务。二是要强化对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的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银行在执行资本项目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合规开展业务。

(四)促进银行间经验交流。为更好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做好资本项目相关业务,外汇局可通过组织现场交流会等灵活方式,引导内控制度制定较完善的银行向其他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经验交流和推广,并将各银行业务办理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沟通交流,引导银行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形成做好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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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orck R,Yeung B,Zhao M.Perspectives on Chinas 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8,39(3):337-350.

[3]汪锋,张宗益,康继军.企业市场化、对外开放和中国经济增长条件收敛[J].世界经济,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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