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元宝石寄丢圆通“只赔300块” 法院:应全额赔
今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写到,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未保价快件丢失,到底该怎么赔?
王女士快递的宝石丢了,圆通只肯赔300元;王先生快递的苹果手机丢了,EMS只肯赔60元钱。两家公司的说法一致:没保价,按快递单上的条款,只能赔这么多。
但法院不这么认为。沈阳、许昌两地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按物品价格全额赔付。两地法院理由一致:上述格式条款,被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对发件人的说明、提示义务,因此格式条款无效。
法学专家认为,这两个终审判决具有判例意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很大。同时,有学者认为,各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不一,且是单方规定,本身就违背了合同法,对于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
俩快递终审判决有判例意义
记者从多家法院了解到,因快递物品丢失引发的索赔纠纷案,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此前,相当一部分法院以物品没保价为由,只按照快递单上的快递公司单方作出的最高赔偿额条款认定赔偿数额,而判赔数额往往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甚远。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前文所述的河南、辽宁两地法院分别作出的终审判决,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很大,具有判例意义,可以成为国内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法官赵玉东介绍,同样的问题,也曾大量发生在保险纠纷当中。由于是格式条款且往往保险业务员不主动告知,很多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因此吃亏。
2008年12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在一起理赔纠纷案件中终审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该案例被收录于北京市法院文书库,并被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作为示范案例。在此之后,北京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的判决越来越普遍。
发快递时,如何避免一旦丢失,索赔遇到麻烦?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律师提示,寄件人在寄送物品时,快递单上的信息要填写全面,如商品型号、品名等信息,最好对快递过程进行拍照。为了证明所寄物品价值,可以给快递员出示所寄物品的发票,然后将物品金额填写清楚。
学者指保价格式条款违背公平
所谓保价,是指由寄件人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相应比例的保价费用。
“民营快递企业往往是自己制定保价条款,并作为格式条款印刷在快递单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律师说,即便如此,快递公司承运的快件发生损失的,赔偿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
合同法是如何规定赔偿标准的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个民营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不一。对未保价的寄件人的赔偿标准是快递公司单方规定,本身就违背了合同法,对于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
刘俊海还表示,从契约精神角度来说,像保价这样的格式条款,与契约精神所体现的公平相悖。
条款只印却不提示应属无效
王晓营律师说,实践中,快递员在寄件人签字前,往往不向寄件人提示和解释该条款的内容。纠纷发生后,快递公司又往往以寄件人已经签字为由,认为这代表寄件人已经接受保价条款的约束,因此而不愿意按照丢失物品的原价赔偿。
刘俊海教授告诉记者,对于保价这样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中已有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他说,如果快递公司仅仅将保价条款印制于快递单据的背面或者不显著的位置,而没有提示寄件人注意合同条款中限制其权利的内容,则应当认定该条款没有经过寄件人的同意,该条款无效。
王晓营律师也认为,在快件丢失损灭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快件丢失损灭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毛占宇)
热点透视Rediantou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