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在人类思想史上对正义的思考从未间断过。正义是什么,它和利益有着什么样的辩证关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正义和利益密不可分,利益是正义的内容,正义就是实现一种利益的平衡。
马克思主义在正义的利益平衡上与其他正义观完全不同,它实现了衡量标准的根本改变,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的立足点和衡量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社会资源依然具有有限性,社会关系并非完全和谐,人们的利益也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还
存在着产生正义问题的前提条件,在社会建设中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给予同等关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我们的根本立场。
[关键词]
正义;利益;利益平衡;社会主义正义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3000000
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一个纠缠不清的话题,不同的哲学流派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大不相同。有的主张正义与利益无关,正义是不谋取利益的,也即“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然而接着就有人说:“正其义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1](P163)。统治中国两千余年的儒家哲学一直倡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这一观念可谓影响深远,甚至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统治地位,我们依然羞于谈论利益,只谈论道德、道义、奉献,结果带来社会中长期存在一种道德虚伪主义、假仁假义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资本的控制逻辑凸显,人们又开始出现“见利忘义”的迷失,带来一系列社会道德危机,甚至出现倒地的老人没人敢扶等现象,可谓走向另一个极端。为了避免人们在正义和利益关系上的认识混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定的指导规范,我们很有必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梳理出马克思主义对正义和利益关系的理解。
一、利益是正义的根本内容
从语义学和词源上来看,正义本身是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只是后人对两者进行了剥离。在中国哲学中,正义这一概念最早见于《荀子·正名》,该文曰:“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是说,如果一个人出于功利的目的去行为是做事,而为了义的目的去行动则是德行,做事和做人结合起来就是儒家的人生目的,也是一个人的“正义”事业。而正义的英文是Justice,本身就是指一种裁判或衡量,裁判什么、衡量什么,当然指利益。
正义和利益的纠缠,或者说正义表达了人的利益诉求,这一观点也为现代多种正义理论所支持,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就是如此。
功利主义是现代社会较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其他各种正义理论虽然都宣称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其实在其理论内部都有功利主义的“影子”。他们或许会反对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但他们绝对不会反对人们对正义的考量,尤其在发生正义冲突时,这种考量和选择就是必然的,而考量本身就带有功利主义的因素。功利主义的主要信条是:判断我们行为对错的主要依据是能否增进幸福或者减少不幸,也即增进福利。当然,功利主义的增进福利或者幸福主要不是行为者本人的,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2](P14)。这种以福利和幸福作为主要内容的伦理学,在其正义理论上,必然要以利益作为根本内容。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问题,这始终是显而易见的”[2](P80)。
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也是如此,把利益作为正义的内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代表人物罗尔斯和诺奇克,虽然他们在正义问题上不约而同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他们反对的只是功利主义正义理论标准的狭隘性,并不反对正义去关注利益。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就是我们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下,如何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公正的问题。也即,罗尔斯的正义就是一种分配正义,是一种社会财富、权利和资源的分配方式[3](P7)。而诺奇克的正义理论则是要捍卫权利,捍卫我们合乎正义所持有的东西,捍卫我们对属于我们的事物和权利的持有,以此来对抗团体和他人对此的干涉,尤其是国家借助社会整体利益或者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对社会权利和利益进行的再分配调节。
作为为人类谋取幸福和解放的一种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更是和利益密切相关,它把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作为其主要内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正义作为一个事物,它也应该由内容和形式组成,正义的形式是公平,或者说给一个人他所应得的东西。那正义的内容是什么呢?每个人的应得是什么?毫无疑问,应该是利益,利益是正义的内容。正义虽然不完全等于利益,它还有其他的要素,但正义无法离开利益,离开利益谈论正义,那只能是纯理论上的,或者说是抽象层面的。回到社会生活层面,扎根于社会关系下的正义,其实就是对人们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和调节,就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标准。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P82)毛泽东更是明确指出:“我们不能饿着肚子去‘正谊明道’,我们必须弄饭吃,我们必须注意经济工作。”[5](P566)这些都言明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正义离不开利益,离开利益谈正义,就是一种空谈。因此,马克思主义在思考未来社会发展时,就把利益的分配和共享作为一个关键因素。在社会主义时期,我们把实行按劳分配视为正义的,每个人主要依据自己对社会的劳动贡献来取得自己的收入,也即社会资源。邓小平曾着重提出,我们过去只讲奉献和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是不对的,是有问题的,是一种唯心论,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在他看来:“为国家创造的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6](P146)甚至,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我们也必须讲利益。实行按需分配本身,也就是根据个人的自我实现需要来享受社会资源的配置,个人的自我实现需要也是一种利益。更何况,个人的自我实现需要未必就是完全和谐的。比如,我们人类有朝一日开发了某个星球,那个星球比地球还美,美到几乎每个人都想移居过去,但那个星球太小,不可能让每一个人都移居过去,怎么办?这就需要根据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进行排序,按照顺序先后满足个人移居发展的需要。由此可见,无论是按劳分配,抑或是按需分配,分配的都是社会资源,都是一种利益。只是对利益的分配标准前后有所差异,前者还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后者则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正义所在[7]。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考察正义问题产生的条件,就会更清晰地看到利益是正义的内容。人类社会正义问题的产生一般来说依赖于两个条件:其一,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即无法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其二,就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对抗性。社会资源也就是利益,由于它的有限性,人们就会去争夺,正义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能够尽量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不至于导致人类在争夺对抗中走向集体毁灭。而对抗性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就是人们在利益上的对立,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因为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同,从而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外一个集团的经济利益,也即劳动果实,从而产生强烈的阶级关系对抗。
正义的存在还依赖于人的本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性是一切社会设计的逻辑起点”[8]。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是一种双重性存在,既有社会性,也有自然性。所谓自然性,也即是一种本能存在。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任何一个时期能够把自然性从人的存在中祛除。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中,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的精神境界会得到极大提高,这是一个真正的人类社会,以前都是“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但无论马克思本人,还是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没有断言,共产主义社会下人的自然性、人的本能会消失。笔者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本身的进步,人的社会性会越来越强,人的自然性会逐渐弱化,但不会消失,除非把人抽象到天国,变成一种纯而又纯的存在。但这只是抽象的人,或者说是神,他们不是现实中的人,不是现实社会关系下的存在者,不是我们观察和思考的对象。只要是现实中的人,就难以摆脱利益,因为利益“是人性的本能需求”[8], 正义是对人的本能的调节和限制,是为了防止人的自然性摧毁人的社会性。作为人的本性的调节的正义,就在于调节利益,在于调节利益需求。
因此,可以说,正义和利益密切相关,正义就是对利益的调节,一定的利益关系就是正义的客体和内容[9]。在社会关系下,谈论正义,就不能不涉及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调节。
二、正义就是实现利益的平衡
既然正义和利益密切相关,不可分离,利益就是正义的内容。那么我们如何借助利益来理解和界定正义呢?什么样的利益状态才是正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在利益问题上会涉及双方或者多方,而正义就是实现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社会利益的平衡。如胡锦涛所言:“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10]。“妥善协调”也就是使之平衡,失衡状态不可能是一种妥善协调状态。
当然,主张正义就是利益之间的平衡,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根本特征,也不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所独有,很多思想家都意识到社会利益失衡不可能是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主张一种利益平衡,平等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平衡人们在社会合作中所得利益和负担。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与其他正义观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利益平衡本身,而在于如何才能实现这种利益平衡,也即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以谁的利益为衡量标准和立足点才是正义的。这一点才是最关键的。不同的思想家对此的主张大不相同,甚至可能是完全对立的。
在《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提出了一种影响深远的观点:“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11](P18)在他看来,在任何一种社会里,统治者都只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且规定遵守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违背法律就要遭受惩罚,就会背上不正义之名,统治者显然属于强者,所以正义就是在守护强者的利益,是强者利益的表达[11](P19)。虽然,色拉叙马霍斯这一正义观点在历史上多次被人批判,包括柏拉图本人就反对这种观点,这一观点在《理想国》中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出现的。但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来看,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是很有“市场”的,以往人类社会的统治往往就是强者的统治,以往人类的历史又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历史,这些少数人往往会制定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则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利益被剥夺,统治者往往借正义之名来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人民群众对“黑暗统治”的反抗。这时,正义就成了强者利益的护身符。
与这种把强者的利益作为正义的标准不同,也有理论家提出正义应该“照顾”弱者的利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有这层含义。罗尔斯的三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是差别原则,它强调的是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该切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优先关照那些社会地位最不利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3](P61)。也即是说,正义的安排要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理想的状态就是把社会经济利益在人们中间进行完全平等的分配,但这种理想状态往往是无法实现的,如果按照完全平等分配,最后有可能带来的是利益的失衡,走向不平等。由于许多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因素的偶然参与,我们很多人天生就处于不平等之下,如果坚持绝对的平等分配,甚至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就有可能加剧这种天生的不平等,造成事实上的绝对不正义。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天生的不平等具有任意性,是自然的,个人是没有责任去承担这种不幸的。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和利益分配时应该适当向那些不幸的人、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把照顾他们的利益作为参考的标准和重要依据。
马克思主义在正义的利益平衡上与其他正义观完全不同,它实现了衡量标准的根本改变: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的立足点和衡量标准。对于这一点,江泽民指出:“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12](P279)。习近平更是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视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13](P6667)。
这一根本立足点和衡量标准的产生是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紧密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坚持群众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因此,我们的一切革命和建设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和根本利益。
不过,虽然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提出了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正义平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这只是一条原则。在面临具体利益争执的情况下,谁的利益应该受到关注,在社会主义社会下依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毕竟在社会主义社会下,全体居民中的大多数都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我们处理的往往是广大人民群众内部的利益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争执,怎么做才是正义的,还需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具体化,由原则“下降”为一种规范,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来指导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实现人们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看,利益争执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揭示的是双方在某物或者某种行为的占有或收获上的差异,也即矛盾。利益平衡就应该是化解这个矛盾。对此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和对待。首先,利益平衡的要求不是消除矛盾,也即不是消除差异,应该是求同存异。按照唯物辩证法的理解,只有消除利益主体的多元存在才有可能消除矛盾,也即只剩下矛盾一方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但是一方取消另一方的存在是一个激烈的斗争过程,不是处理矛盾的生活常态,更不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正常方式。而且,矛盾对立面的不存在,也导致同一的取消,同一也是以双方的共在为前提的,没有对立和同一,也就等于没有了利益,就没有必要宣布对某物或者某事拥有利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事物也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因为矛盾双方的对立和同一就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所在。其次,我们还不能使矛盾双方在利益争执上扩大,以至于影响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应该使它们处于一种和谐状态,使他们在正义天平的两端不至于严重失衡。也即矛盾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照料和保护,不能牺牲一方利益去“奉献”另一方。最后,利益平衡更是一种感觉,在处理具体利益纠纷时需要照顾这种感觉,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来处理正义问题。正义本身就有情感的一面,在利益的平衡问题上,不能忽视这一点。许多时候,人们怀疑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很可能仅仅是一种感觉,而事实上也许不存在不正义问题。大量不正义感的存在就有可能使原本正义的处理发生改变,走向不正义的结局。正义感的确立主要靠论证和说服。以司法裁判为例,即使它是公正的,如果它没有给出论证,不进行说明,人们照样会对它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三、社会主义社会下的正义问题
一直以来,由于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问题观点的一些片面的、非辩证的理解,导致人们长期不重视,甚至排斥对正义问题的言说。在一些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看来,马克思恩格斯曾对正义问题进行过严厉的批判,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正义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要素,也不是社会主义的要素。产生这种理解的原因大概有三点:其一,认为正义问题属于道德范畴,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你有你的正义观,我有我的正义观,而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加入正义的问题,就会产生无休止的争论,从而减弱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其二,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是超越正义的,没有正义存在的条件和必要,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对正义的需求也很微弱,很不重要;其三,如果我们大谈和特谈正义问题,就会中资产阶级理论家的“诡计”,从而把双方的争论引入到意识形态领域,走入道德伦理之争,使工人的注意力从革命领域转到一种道德批判。
这种传统理解既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这种做法虽在形式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结论,但却因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而在实质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14](P3)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并没有否定正义问题本身,他们都有明确的正义立场和正义观点,尤其是马克思,他对正义问题进行过深刻的思考,有着卓越的洞见。他们正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理论来反对资产阶级理论家所谓的正义的抽象性、狭隘性、虚假性,对他们的谬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人类正是凭借这一“合法理由”,不断地对旧的、不合理的、非公正的社会关系“开火”,打破其对人的自由的束缚,建立起新的、更合理的、更公正的社会关系。总之,正义是人民群众打碎旧世界和建设新世界的理论支撑。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正义的终结,它是正义发展的一个阶段,一个更高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理解:“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注重正义建设,把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更加公正的、更加正义的社会,这是它存在的理由之一,也是它值得人追寻和拥护的重要理由。一个显失公正的社会,无论它有多么美妙动听的名字和多么科学的理由,人们都不会热爱它,并为它献身。
如前所述,一般认为正义问题存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二是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两个条件都是客观存在的。首先,社会资源依然具有有限性,生产远远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无法实现“按需分配”。我们还只是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并不富裕,还有几千万人生活在贫困状态。其次,社会关系并非完全的和谐,人们的利益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必然带来人们经济利益的差异和多元,有时甚至会产生激烈的对抗。最后,除了生产资料多种所有制并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不能忽视,那就是社会的分层现象,这种现象客观存在。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等因素长期没有根本改变,这种分层现象甚至开始固化,在分层现象明显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差异和对抗难以避免,如何实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平衡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社会存在的现实状况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社会正义问题,处理好人们的利益纠纷,保持利益平衡。近些年来,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公正社会和和谐社会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有力回应。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下的利益衡量和平衡与以往的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它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立场的,这个总的原则不能动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永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利益和最高追求。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全党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都是警醒广大的党员干部,必须牢牢地树立党的群众观,时刻不忘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础,谁是我们的依靠,我们的发展是为了谁。近期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发展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础,没有千万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也不可能有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同时,我们的一切奋斗,一切建设事业也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正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的那样:“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5](P5)正是基于此,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发展成果应由广大人民充分共享的发展理念:“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充分共享”[15](P9)。
当然,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本身是多种的、多重的,有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等。这些利益本身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作为社会主义正义观的重要“功课”之一就是必须妥善处理这些利益,实现一种协调和平衡。“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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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新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