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袁斌
《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为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变化进行的一次重大刑法修正,其目的是为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完善反腐败的相关规定;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本次刑法修正呈现出鲜明的民主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审慎性。
首先,立法的民主性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也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特点。主要包括:立法公开,立法过程的全程公开开放,立法机关场所和立法会议对社会公众开放;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重视社会各界对刑法立法的参与;草案临时新增条款日益受到关注。
其次,刑法立法的科学性既应体现为立法内容的科学性,也应体现为立法方法的科学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修九》修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修九》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标准。问题意识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切实解决社会需要其解决的问题。
再次,《修九》是一次创新性刑法立法。刑法理念更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发展的刑法功能观、法益保护前置以及重视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刑法制度创新主要是指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刑法的立法技术革新包括两点:一是首次在刑法典的条文上“开天窗”,二是开始注重取消死刑罪名的技术革新。
最后,刑法立法的审慎是刑法理性的基本要求。《修九》经过了长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严谨论证和深入讨论,立法过程严谨而审慎,立法内容亦力求理性和科学。审慎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适度犯罪化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理性的进一步发展。
(摘自《法学》,2015年第10期,第17-23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10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