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但是,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均未达成这一目标。庭审虚化是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造成普遍的庭审不充分。庭审虚化的形成原因与庭审本身的特性、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设置以及司法体制、机制和理念有关。
实现庭审实质化,第一,需适度阻断侦审联结,直接、有效地审查证据。首先要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完善相关制度,体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适当把握证人出庭条件,防止滥用酌定权;运用强制权保证证人出庭。其次要促使侦查人员、其他取证相关人员以及目击犯罪的警察出庭作。再次要适当处理庭前书面证言与法庭证言的关系。最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效审查证据来源。
第二,需充实庭审调查,改善举证、质证与认证。要改善举证,充实庭审调查;改善举证,充实庭审调查权;加强当庭认证。
第三,需完善庭审调查规则,改革裁判方式。要调整审判节奏,加强释明权的运用;完善法庭证据调查规则,保证集中、有效审理;改革裁判方式,加强当庭裁判和庭审分析。
第四,需充实二审庭审。要明确检察官在二审法庭的职能定位,发挥其诉讼功能,合议庭则应当运用职权推动二审审理的精细化和庭审实质化。
第五,要提供支持条件,完善配套措施。在诉讼程序上,需要庭前准备程序予以配合;在诉讼要素上,需要强化辩护功能予以支持;在司法能力上,需要案件的繁简分流予以保障;在审决机制上,需要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提供程序运行的基本条件。
(摘自《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139-156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