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公司文件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者,给予行政处分,双职工开除厂籍一方,单职工开除其本人。该公司职工李女士在没有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二胎,随后,公司以李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不服,后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女士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公司未能提交有关情节恶略的证据证明,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孙女士系某商业银行职工。2013年1月,银行发现其怀孕,但孙女士已育有一女,其不属于可以生二胎的范畴。经谈话,孙某表示将生下孩子。银行多番劝解,孙某没有理会。同年8月,银行发出通知,以孙某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赔偿金。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交了单位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纪录和孙某签收的凭证,足以证明孙某知悉相关内容。最终,孙某选择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事由的构成,仅限于试用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双重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并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这一条。而两个案例中,一个企业败诉,一个企业胜诉,区别在哪里呢?
最大的区别正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制度时,考量内容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又何止于计划生育这一项。所以,制度出台后要及时送达劳动者,并保存相关送达凭证,表明员工已知悉同意相关制度内容,方可在产生争议时有所应对。
摘编自 中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