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
摘 要:民国时期是警务教育起步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对于警察教育上体现出内容、种类丰富化,在教育内容上注重警察全面发展且注重对专业类警察的针对性教育;在管理方面亦出台了众多法规,体现了法制化的特点,对于现今警务教育来说有一定的借鉴和分析意义。
关键词:民国警务教育;专业警察教育;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D90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0-0157-02
伴随着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警务教育也随之发展。中国近代的警务教育有中央警务教育以及地方警务教育之分。中央警务教育的开端及发展于1901年清政府设立的北京警务学堂,以方便专门训练警察、进行警察教育。这被视为中国警务教育的开端。1917年,时任内务部警政司司长的王杨滨建立警官高等学院,为之后的中央警官教育奠定了基础。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之后,校长李士珍建议,将警官高等学院正式更名为中央警官高等学院。1936年,中央警官学院正式成立,蒋介石任校长、李士珍为教育长,同时命全国各省的警官教育停办,将警官教育统一于中央。地方警务教育的开端及发展于1903年,张之洞在武昌地区开设巡警学堂,是地方开设警务教育较早的省份之一。1905年,为完善巡警学堂的教育,张之洞聘请日本专家,并仿效日本的选募方法,对于警务教育进行了一定的扩充,地方警务教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08年,清政府民政部颁发《各省巡警学堂制度》,下令三个月内地方各省遵循一定的章程,完善并设立高等巡警学堂。
一、民国警务教育的具体规则分析
(一)民国警务教育的方式
1.养成教育
在普通教育中,“养成教育”是指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之基础。它往往从行为训练入手,综合多种教育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最终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既包括行为习惯的培养和指导,同时也包含对于思维习惯的培养,其目标致力于培养成功的人格。类比于普通教育中“养成教育”之概念,在警务教育中“养成教育”是警务教育之基础,由警校专业人员施以专业化、集中化的训练和教育。培养警察养成良好的警务习惯、技能和作风。养成教育由中央以及各地警察总队设立警察学校集中办理进行。养成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学科和术科。学科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精神教育、警察学、法学等方面,具体科目有三民主义、主席训示、新生活运动纲要、国耻史要、政治概要以及政党分析、警察法令、警察实务、民刑法、违警罚法、警察文牍、警察歌曲、军事学以及地理学等等。由于接受教育的警察文化程度不一,所以针对不同层次的警察,学科的内容也略有不同。术科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军事教育、警察技能以及普通体育三类。军事教育包括制式教练、战斗教练、演习、射击等等,警长的养成教育主要针对军事教育进行。警察技能主要包括马术、擒拿、救火以及急救等等,主要侧重于对警察的相关技能进行教育。普通体育主要包括体操、球类、游泳、爬山等等,是针对提高警察的身体素质而进行的课程。民国时期的养成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已经颇具成效并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不仅有丰富的训练课程,同时在警校针对不同层次学生开展程度不一的训练。
2.常年教育
经历过养成教育之后,警员、警长等,按相应级别分配到不同的警察机构进行工作,但工作之余还应接受强制且集中的教育。教育人员一般由各级警察机关指定。常年教育可以被视为是养成教育的一种补充和延续。“常年教育以逐渐改进服务效能、提高学术水平,并激励其依次晋升为目的”。在三种警察教育(养成教育、常年教育、特种教育)中,常年教育被视作是警察教育的中心。常年教育也分为学科和术科两种教育科目。其中学科教育科目有:精神方面的教育:以培养警察塑造仁、信、勇等良好品格为纲领;政治方面的训练:以学习主席的讲话内容以及了解国外形势为主要内容;警察实务方面:注意提高警察的勤务能力;相关法律的学习:比如说对于民法以及刑法的学习;以及其他方面的学习。术科的教育课程主要是针对提高警员的技术应用能力开设。
3.特种教育
特种教育类似于常年教育,也是补充教育的一种。是指为切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级警察机关挑选一定的警员,对其进行特种教育、授以特种知识:如侦探、警犬以及刑事侦查方面的知识。警察的特种教育具有专业性,一般聘请专业人员对警员进行特种教育。无论是养成教育、常年教育还是特种教育,尽管在课程内容以及授课人员上有所区别,但其目的与作用是一致的,都旨在加强警察的素养和能力。
(二)民国警务教育的内容
民国时期的警察教育与培训,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警察开设了程度不一的课程。无论何种层次、何种类别的警察,其教育具体内容可归纳为三点:精神方面的训练、生活习惯的训练、警察实务训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警察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除了最新的警察学理,技术、内容外,还要有严格的力行精神之训练……”以上突显了政府对于警察精神教育之重视,若要使警察具备过人修养以及非常之精神,就务必对警察实施精神方面的训练。警察精神训练,亦被称作政治训练。近代警察制度出现之后,虽然在各个方面向西方警政制度学习,但成效并不突出。抗战胜利后,有人提出警察精神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点:“……警察精神包括智的本能、仁的观念及勇敢的精神。”这为以后的警察机关落实精神教育之理念奠定了基础。生活习惯方面的训练方面,民国时期,从国家元首到警察教育专家,无一不认同警察为民众之表率这一观点,所谓“警察为社会之表率,民众之师保,非彬彬有礼,和蔼可亲……”所以生活习惯训练旨在使警察养成节俭、高效、清廉等良好的行为,使警员无论是执行任务还是待人接物等公私行为,都可以合乎新时期的行为规范。为保证生活习惯方面的训练可以高效完成,相应的警察教育机构会定期对警员进行考核。警察实务方面的训练是指警务教育之机构除去对一般警察科目的教授外,还应当重视对于警员实用技能的教育,使警员具备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能够熟练应用基本的警察技能,以应对工作中的各种事项。《警员警长警士教育规程》中有关警察应用技能方面的内容包括:骑脚踏车、马术、擒拿、救火、急救等相关技能。
虽然相关教育部门对于警察实务方面的训练足够重视,但是不可避免的,在教育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警官在紧张训练的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勤务方面的训练,导致警员精神不济,学习效率大大降低,甚至很多训练最终流于形式。其次,很多地区相应的教育设施过于落后,无法保证警员的学习环境。再次是关于教育人员的授课问题,由于警员的基础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教育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很大的问题,课程上无法统一。尽管在教学环境、师资等等各个方面存在不同的程度的困难,但不可否认,在民国时期,警察教育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培养的目的和方针、培养的内容等方面来看,学习的内同涵盖了不同层次,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警察的职业素养、提高了警察的个人素质。各个类别的警察教育,也为警察的进一步分类以及从事专业的警察事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了警察制度的发展。
二、民国警务教育对于当代的启示
民国时期政府对于警察教育已有一定重视,故民国时期中国社会警察教育体系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且教育层次从中央到地方的建设。虽然民国时期警察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一定的困难,例如教育设施落后以及教育资源缺乏,学生层次不一等。但是最终为近代警察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在教育方面的一些措施为现代警察教育之路提供了借鉴蓝本。
警察教育种类的划分。民国时期警察种类极其丰富,除去上文提到的消防警察、司法警察、卫生警察、保安警察以及交通警察之类,还有外事警察、水上警察等等。由于警察分类的细化,对其教育也不尽相同。而现今,依然保留了其中部分警察种类,比如对于交通警察、司法警察以及水上警察等,且有相对应学校对其进行培养,如目前我国针对警察教育的专业类院校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物质生活的极大提高,在借鉴的基础之上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交通的便利也随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新的交通方式产生的同时,亦伴随着相应的警察种类出现以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如现今发展的铁路警察以及空中警察等。
警察教育的法制化。民国警察教育显露其法制化特点,这与近代特殊的背景紧密相关。国民政府时期引进西方警察体系,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权的发展,辅之宪政运动的发展,亦促使国民政府认识到警察教育之重要。其法制化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种类繁多的警察教育之法规。国民时期对日本、欧美等先进国家存在警察教育方面的吸收和兼并关系,且对清末以及北洋政府期间的法律部分进行继承和改善,最后形成了数量可观的警察管理法规。如1929年《警官学校章程》、1933年《内政部警官高等学校章程》、1936年《中央警官学校组织规程》以及1946年《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等。在培训方面则涉及有:1929年《警士教练所章程》、1935年《警长警士教育规程》等。二是在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后,国民政府并非一成不变去执行,而是定期对于相应法规进行修正和完善。如1932年颁布《修正警官学校章程》、1936年颁布《修正警长警士教育规程》等等,对于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三是在科目设置上,注重加强专业警察对相应法规的学习。如交通警察在完成一般警察教育课程学习的同时,还要学习相应的道路交通法规,以期更好地处理纠纷,维护良好的道路环境;保安警察作为武装方面的警察,应当对于相关的刑事方面以及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在这一点上,对现今警察教育亦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航空警察需要学习关于航空方面的知识以应对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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