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林
摘 要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是稳定广大农村地区稳定的重要促使,也是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基于此,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深入探讨有效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9.025
隨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发展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人口涌向了城市,为城市的发展繁荣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失,很多农村地区都出现了农业经营效益低下、土地闲置、劳动力短缺等问题,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在确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基础上,若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务必要合理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便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农村土地的经营效益,这既是稳定广大农村地区稳定的重要促使,也是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1 规范土地流转协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绝大多数是由土地流转协议不规范或根本就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导致,由此可见,规范土地流转协议尤为重要。第一,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土地流转合同模板,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模板中务必要明确注明流转双方的权利、土地流转面积、流转双方的义务、支付方式和土地流转期限等,并附加土地抛荒、土地闲置等一系列约束条款,并要反复向广大农民强调必须要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使用标准合同[1]。第二,土地流转协议内容要注意对广大农民的利益予以合理的保护,还应要秉承自愿、平等的原则。第三,流转双方最终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都需要在各地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便于日后有据可查。第四,应将保障性条款加入到土地流转协议中。
1.2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诉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出台)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诉讼案件解决方式和非诉讼案件解决方式,还对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诉讼、仲裁和调解的解决机制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中提出:凡是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当事人既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村委会申请帮助解决,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经调解、协商之后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协商,那么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走民事诉讼的途径,或者向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调解的申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出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出台)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调解仲裁问题,分别从仲裁纪律、仲裁原则、仲裁程序、仲裁机构等多个角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目前来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诉讼机制基本已建立,但仍然有待完善。笔者认为,要确保广大农民朋友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诉讼过程中的申诉权利和利益表达权利,要让他们的话语权得以充分保障,并且还要通过多种方式使他们能准确、全面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2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的目的在于一旦出现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能起到仲裁、调解的作用[2]。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坚持实事求是。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务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有调查才有发言权,才能合法、合理地裁定。第二,坚持仲裁辅助、调解优先。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是调解,它能降低解决成本、防止矛盾激化,而仲裁是在纠纷双方不满意调解结果和不愿调解的情况下才被采用。第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平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会直接关系到纠纷双方的切身利益,为让纠纷双方接受仲裁结果,确保仲裁结果的权威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务必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平的原则。
3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
3.1 完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直接体现出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一直都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所要解决和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最为敏感的核心问题。由此可见,务必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体系,其中应包括价格监督体系、议价体系和价格评估体系[3]。以价格评估体系为例,价格评估体系是指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科学地评估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价格。各基层政府应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实地调研流转的农村土地,基于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综合分析土地的区位特点、土壤质量、自然条件等,最终制定出政府指导的土地流转价格。
3.2 提高农民议价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民议价能力较差的影响,也严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政府应努力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第一,应放开农民的议价权利。目前,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出现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一些企业与村集体组织干部合谋压低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的情况,这样一来,对于广大农民的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针对这种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务必要尊重农民定价议价的权利,土地流转价格让市场来决定。第二,要提升广大农民的议价能力。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大量关于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农民应熟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动态,只有这样才可以获得议价的主动权,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權利。第三,可适当地引入新型土地流转定价机制,如竞价拍卖等。
参考文献
[1]江淑斌,苏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与土地流转—基于动力视角的研究[J].经济经纬,2012,33(2):110-114.
[2]钟涨宝,汪萍.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分析—湖北、浙江等地的农户问卷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13,33(6):55-64.
[3]方中友.南京市农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4,22(9):147-151.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