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在中国由试点进入了全面开展阶段。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该业务在中国证券公司中的运行现状以及该业务市场给中国的证券乃至于金融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值得研究和关注。本文将从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运行现状及风险控制三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融资融券;现状;风险控制
一、融资融券业务概述
广义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融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和融券四种。而所谓其他金融机构,即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和融券也称为转融通业务。
简而言之,融资业务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处借入资金用以购买证券,即所谓“买空”,到期后向券商偿还本息。而融券业务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处借入证券以出售,即所谓“卖空”,到期后向券商偿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付息。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具有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特征和信贷交易业务的特征。
融资融券业务中所包含的证券交易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中赚取佣金和手续费。而融资业务中的资金借贷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的资金借贷业务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者要借得资金必须以用其购买证券为前提条件。融券业务中的证券借贷业务的标的物是证券,而非一般借贷业务中的资金。
融资融券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使证券价格更好地反映价值
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买空和卖空的机制,允许证券交易者从其认定的过高或者过低的证券价格中获得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价格更加稳定,证券价格更趋近于其内在价值。
2.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
融资融券业务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的方式从事投资投机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对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市场交易量因而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随之增强。
3.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证券借贷业务,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获利渠道,也增加了其对自有资金和证券的使用渠道,拓宽了其业务范围。
4.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新工具
融资融券业务给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增大了投资者的投资空间和范围,有助于投资者在市场上更好地获利和抵御市场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现状
当前,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普遍实施的交易制度,也是促进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发挥基本职能的重要基础。因此,中国证券市场要想实现国际化、完善化的目标要求,全面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势在必行。
1.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历程
2006年起,中国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进入筹备阶段。 2010年3月31日起,融资融券试点正式启动,进入市场操作阶段。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施行,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全面开展阶段。2013年2月28日转融券试点工作启动,为券商提供了更强的主动性,融资融券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2014年,借由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融资融券业务也得到飞跃的发展,交易额和融资融券余额都有了突破性的增长。
2.当前融资融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发展不均
自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以来,其市场规模日渐增长,2015年7月,融资融券的规模达到峰值2.27万亿元,但此时融券业务的规模仅93.02亿元,远低于融资业务。过度不平衡的结构发展,将影响风险对冲作用的发挥,而投资者过度依赖于单一的融资业务,也将加大股市的单向杠杆,从而加剧泡沫的产生。当市场预期发生改变时,去杠杆又将加剧市场波动。反而加大了市场的风险。
(2)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较窄
从国际市场来看,总股票数量中,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数量的占比多达50%或更高。我国目前ETF融资融券标的共22支,A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为874支,占A股股票总数比例约为33%,尚有扩容空间。融资融券标的范围窄,会造成资金利用效率低,市场流动性不丰沛。作为创新业务,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的试探性心理也使得实际交易的证券很少,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风险防范制度过严
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运行,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制定了多种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对试点券商规定信用交易规模及接受担保品的市值制定上限;对投资者规定保证金比率下限及担保品的折算率上限等。这必然导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受到更多限制条件的约束。
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1.监管部门规定
目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标的证券范围
深交所第一批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深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上交所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 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标的证券范围随成分股的调整而调整。
(2)初始保证金比例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当保证金以证券充抵时,需按照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对可抵充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的上限做了规定。
(3)强制平仓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如果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卖出客户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借资金和证券,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4)担保维持与提取
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的比例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而且补足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作为担保物进入“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当维持担保比率超过300%时,投资者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率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融资融券规模限制和融券申报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单只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即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限制过度投机带来的波动。当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低于20%时,恢复融资融券交易。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该规则通常被称为“报升规则”,旨在防止空头恶意打压股价。
2.证券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证券的价格变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风险来源。虽然监管机构对标的证券的范围做了严格的规定,但证券市场的变动仍然会给这些证券的价格带来显著的影响,从而影响到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收益。也正是由于当前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较为局限,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无法通过扩充业务量,使得资金和股票的流入流出实现动态平衡,进而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减小风险,因而在实务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往往面临着比一般市场风险更高的风险水平。
(2)操作风险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错误判断价格走向,由此会给公司利润带来潜在损失。例如,标的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公司可能会误判为下跌而为客户融出资金,或者,标的证券价格下跌时证券公司误判为上涨而为客户融出证券。操作风险根源于证券公司自身研究能力不足和员工素质才能有限。由于中国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较少,且该业务市场自身发展仍有所欠缺,操作风险需引起各公司足够重视。
(3)法律及合规性风险
在中国,融资融券业务还处于发展阶段,尚未完全成熟。监管部门为规范这一市场制定的规定仍在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变化。开展这一业务的证券公司需紧密关注证监会及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最新规定以规范本公司的操作行为。另外,由于当前阶段中国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较为严格,因而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紧密跟踪投资者账户情况,否则也会造成违规操作行为。
(4)声誉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逐日盯市和保证金持续支付的特点。开展该项业务的证券公司需对客户的短期需求进行很好的管理,否则便会对客户的资产造成损失。而在下跌行情中,当证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强行平仓关闭客户账户时,若证券公司操作不当的情形下客户会快速破产,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严重时客户甚至会对证券公司提出法律诉讼。以上这些情况都会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处的声誉,造成公司未来收益的潜在损失。
(5)客户信用风险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在对证券公司发出融资或融券的命令之后,有可能发生损失额超过保证金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客户违约行为发生,将造成证券公司利益的直接损失。在市场波动较为剧烈时,客户违约的风险就会增大,而规避这一风险的较好方式是对客户的档案信息及账户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与客户建立良性关系。
(6)流动性风险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证券公司融出的在一定时期内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就会越来越庞大。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使用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从外部筹来的资金是有期限的,如果到偿还期时,资金仍被客户占用,公司又未能重新筹到资金,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若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数量越来越大,公司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所经营的证券数量就会相应减少,经营业绩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会面临证券层面上的“流动性危机”。
四、政策建议
1.适度放松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中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监管机构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较为详细严格。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与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还存在脱节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对融资融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阻碍和限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放松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经验丰富、风险应对措施较完善的证券公司的控制力度,并降低该业务的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证券公司参与其中,扩大市场的规模。
2.适度扩大标的证券范围
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对融资融券市场的标的证券进行了严格限制,仅选择股本规模大、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业绩稳定、波动幅度不大的股票和债券。然而,适度增大标的证券的范围并不会过分抵触监管机构现在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而且可以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满足证券公司对冲风险的需求,使得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稳定健康发展。
3.提高从业者水平
无论是对证券公司的从业者还是融资融券市场的投资者而言,要想在这一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获取利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增强操作水平都是非常必要的。从长远来讲,从业者水平的提升是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J]《中国会计报》2010年4月23日第016版.
[2] 王亚坤:《我国融资融券的发展现状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1期.
[3] 仝浩辉:《对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思考》[J]《经济师》2015年第8期.
作者简介:
吴晓琳(1989—)女,汉,江西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