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繁荣,经济纠纷增多,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日倾复杂。本文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并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述,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复杂多样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关系
一、前言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先产生国际法,后来产生国际商法,再后来陆续产生国际经济法。然而后产生的两个法,概念复杂且相互交错,人们容易混淆。随着国际法规的使用率增高,普及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国际法关系的必要性尤其重要。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商法、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4方面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法律慨念进行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达到普及国际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国际经济法政策,自觉履行国际商法法规,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次序健康发展。
二、国际商法
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探讨,怎样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著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务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经营的商务贸易事项超越到他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以说是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这种关系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广义国际商法的范畴。
2.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除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和商务贸易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正处在形成与发展中的法律部门。依据国际习惯,从事国际商务贸易事项交易活动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自然人)等,而不是国家、国际组织;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主体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而且是排除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是指商事法律行为“跨越国界”的意思。不是指有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还认为国际商法产生的时间,比国际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要早,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和国内的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范围:
1.广义国际经济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是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企业法人、不同国家和不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商务贸易交往过程中达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既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所产生形成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广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所有法律法规,其调整范围囊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与任何经济利益相关的商贸交易和商事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关系),也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关系)。国际经济法是法律科学多门类、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独立学科。
2.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慨念的基本含义。主体只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个体)人与企业法人。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一般所说的国际经济法是指广义的、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两者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
从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对象的“跨国性”是指所调整的对象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是两者相通点。作为调整两者的法律法规则一定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此,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互利。
2.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之所说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是因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国际条约及国际商业惯例、案例。
下面我们举例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系: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各国缔结的条约、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补充,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来源,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形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的一贯做法;
(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商法渊源里并没有写入这一个,但是细心想一下,有的直接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引进来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被引进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3.两者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3个部门法。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五、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果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说是本质上的不同。
1.两者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永远享有主权;(2)经济合作互助共同发展;(3)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交往。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平与公正。可见两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2.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一是指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二是指一般的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然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一般的商事机构、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主体更加广泛。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3.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
4.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注重“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统治原则”。我们可以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虽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相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
5.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
同样的,我们也先来看一下传统意义上两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何异同。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主张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商法主张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以国家强制性规范为主。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清淅的印证了上面两者在调整方法上的不一样,私法侧重的是意思自治,而公法是以国家的统治与管制为主。所以,两者的法律属性上的不同也就可以得知了。
六、讨论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是具有“跨国性”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的商事关系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我们对这两个法的法律慨念进行详细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清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们知法、懂法、用法乃至我们做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企业和国家才能在国际交往中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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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路祎(1995—),女,汉族,重庆市垫江县,法学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经济经济法、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