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构成要件及证据收集标准

2016-05-30 23:57张超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15期
关键词:要件证据

张超

摘要: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严格的准运证制度,《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随着专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运输行为,切断非法烟草专卖品的流通渠道,成为烟草执法部门一项重要职责。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就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以下简称无证运输)构成要件及证据收集标准进行探讨。

关键词:无证运输;要件;证据

一、无证运输行为的构成要件

任何行政违法行为都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行政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无证运输行为也不例外,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只有符合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相对人才承当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无证运输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都可以成为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具体到个案中,无证运输行为的主体应当为烟草专卖品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客体要件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制度。从违法行为指向的标的物来看,这一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烟草专卖法》规定的9大类烟草专卖品(即: 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三)客观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或者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无准运证的界定。无准运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准运证有效但超过或者少于准运证规定的部分。二是有准运证,但准运证无效。包括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超越权限签发的准运证;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三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2. 把握托运或者自运行为。自运是指商品所有权人自己运输。托运是指商品所有权人委托他人运输。

二、无证运输行为证据收集标准

无证运输是较为复杂的涉烟违法行为,专卖执法人员要保证收集的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闭合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将案件定性为无证运输,关键需要证明三点:一是当事人有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二是运输烟草专卖品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三是有跨市县运输的行为。根据以上要求专卖人员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违法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注意区分个人违法和单位违法两种不同情形

1. 个人情况证据。采集下列证据之一即可: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驾驶证等。

2. 单位的情况证据。需要采集的证据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情况证明参照个人主体收集。同时,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 、权限等方面的证据。

(二)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 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实施了跨市、县运输行为。笔录记载的内容包括:勘验的起止时间,查获地点,运输行为的启运地点、目的地,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品牌、规格、数量、激光喷码、包装形态,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否在现场,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字确认,当事人能否提供在本地购买卷烟的有效证明等。

2. 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像和照片,用以证明查获违法行为时的现场情况以及专卖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的全过程。录像内容有:专卖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情况,现场检查的情况,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包装形态,先行登记保存违法烟草专卖品的过程等。照片内容有:烟草专卖品的包装形态,当事人在场情况,喷码是否清晰,运输车辆情况等。

3. 询问笔录。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事实。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证人权利和义务,是否持有准运证,是否为货主,涉案烟草专卖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包装形态,运输起止时间和地点、目的地等。

4. 涉案物品。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用以证明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烟草专卖品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形态以及程序合法等内容。对于运输车辆采用拍照、录像的形式加以固定。

5.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取证,抽样后现场封存,由当事人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抽样过程进行录像,用以证明样品抽自涉案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抽样过程合法等。

6. 鉴定结论。由省级烟草质量监测站或者其授权委托机构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明确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属于何种类别,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7. 车票、过路费等收费票据。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跨市、县运输行为。

8. 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在当地购买该批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如当地商店或者超市出具的销售发票、销售小票、买卖合同等。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跨市、县运输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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