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庆
摘 要 我国教育领域正在进行综合改革,基础教育改革乃为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其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内涵明确,涉及多方主体,依靠法律法规多样,调整范围广泛;“依法治教”是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措施,是解决我国基础教育中存在问题的关键举措。当然,我们也应该预防“依法治教万能论”的出现,在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融合多方因素。
关键词 依法治教基础教育改革 存在问题 途径措施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05.004
Abstract The reform of basic educa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roposed the "rule of law", 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is to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the meaning is clear, involving multi subjects, rely on a variet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 wide range of adjustment; "rule of law" is the necessary measures to deepen the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s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basic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s key initiatives. Of course, we should also prevent the rule of law to teach the universal theory of the emergence, in promoting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basic edu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integration of multi factor.
Key words reform of basic education in the education of law; existed problems; ways and measures
0 前言
在社会发展新环境下,我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用法治代替人治,从而更好规范社会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我国教育领域贯彻法治精神就是要“依法治教”,其可以使教育主体权责明确,可以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中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为我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文将首先阐释依法治教概念,再次分析基础教育中存在问题,最后指出依法治教和基础教育改革相结合的途径。
1 依法治教概论
(1)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就是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保证教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序进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①
(2)依法治教的主体。“依法治教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各级权利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②
(3)依法治教所依之法。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其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范;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际教育条约、协议等”。③其他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④
(4)依法治教调整的范围。“依法治教,不仅规范教育教学活动,还规范其他一些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活动。大致来说,依法治教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有关教育的管理活动,各种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和参与教育、教学的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⑤
2 我国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进行基础教育改革要从认识基础教育中存在问题入手,正确认识各方面问题在整个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地位,并在整个系统中分析其内在联系,可以促进基础教育全方位、联动性的改革。
2.1 管理体制
2.1.1 教育领导机构管理体制
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或多或少遗留下了“计划经济”的印记,这种情况下,学校自主办学权利难以保障实施,政府对于学校统管严密,学校办学难以施展手脚,形成了“管办评一体化”的格局。
在资源分配机制方面,我国教育资源分配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具体表现在,优质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也加剧了教育的不公,从当今的“择校热”中可窥见我国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另外,我国教育经费划拨机制尚不够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执行和保障机制,教育腐败与贪污对于基础教育将造成不良影响。
在政策制定执行机制方面,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执行时缺乏远见和民主意识,轰轰烈烈的“撤点并校”行为就是典型例证。
2.1.2 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管理体制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校长、教师和学生 。
校长个人品质也会反映在日常的工作中,目前,新闻中曾有报道出校长侵犯未成年儿童权益的案件,这些道德品质不高的校长在工作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权威侵犯学生权益,严重损害了校园环境的和谐。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其在学校中的管理主要是对学生的管理。目前,师生冲突案件在校园里也屡有发生,有的表现为老师体罚学生,有的表现为学生武力报复老师,虽然这仅是师生关系的支流,但是,仍需要我们去思考这种冲突关系背后的原因。原因具体表现在,老师在面对学生的问题行为时,缺乏理性思维、法治意识,对学生体罚,伤害学生自尊心;学生自尊心受伤害时,也因缺乏理性和法治意识,采用极端手段报复老师,这种冲突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由此可见,在学校的管理中,需要进一步融入法治和人文精神。
2.2 评价体制
(1)教育领导部门对学校的评价体制。管理体制对评价体制有直接影响,当前“管办评一体化”造成了学校在评价方面处于被动局面。县乡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学校的评价指标过于单一,其较看中升学率,即强调学校学生的整体成绩,而不是采用多元评价体系。学校之所以陷入这样的被动局面,主要原因是学校的教育经费来源于县乡级财政,所以为了自身发展,不得不听从县乡级政府的“指挥”。
(2)学校对教师、学生的评价体制。教育主管机构对于学校的评价机制会影响到学校对于教师、学生的评价机制。此外,社会需求、家长也会对学校的评价机制产生影响。当前,学校评价机制存在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标准单一的问题,学校注重结果评价,忽视过程评价,在此过程中,教师、学生的任务也指向了学生的学习成绩,这种缺乏发展性的评价对于教师及学生发展都是不利的。
2.3 教育法律规章条例落实机制
教育法律规章条例落实机制方面,主要就三个方面来展开,分别是教育普法方面、教育守法方面和教育法律监督方面。(1)多方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我国虽已建立起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但是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在内的多方主体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全面,体现出,我国在教育法律的普及上仍任重道远。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各方容易做出越权或者侵权行为,所以,教育普法是依法治教的关键一步。(2)面对教育“软法”,许多主体不作为。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之所以被称为“软法”,就在于其虽有文字规定,但在执行上却鲜有明确规定,这就给各方主体不按法律法规作为的空间。为此,教育法律需要从“软法”走向“硬法”,严格规范教育各方主体行为。如,国家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但是有些学校使得素质教育成为了变相的应试教育。(3)对“有法不依”行为无监督惩罚措施。此点主要涉及的是教育法律监督机制,对于不履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强制使其履行,或者加以处罚。监督机制不完善,那么执行力度很难得以保障。我国教育法律对于违反其规定行为的惩罚主体、措施等都不够健全。
2.4 问题处理机制
本文主要涉及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失学问题和教师违纪处理机制。在义务阶段儿童失学问题上,主要涉及的是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失学问题,法律上虽然规定了义务阶段儿童不接受教育情况下的责任群体,但是正是因为责任群体多,导致各方都不作为,造成效率低下。在教师违法违纪处理问题上,有些学校为了保全教师面子和学校声誉,在教师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后,并不走法律途径,而是私下解决,这种做法是缺乏法治思维的体现。另外,在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管辖以及校长对学校的管辖上,存在着民主性不足的问题。
3基础教育改革中贯彻“依法治教”的途径措施
3.1 完善现有法律的执行监督机制
基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因为“有法未依”,所以,需要完善现有法律的执行监督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在从事相关工作时,都要有特定的监督主体,这些监督主体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并且法律还要规定他们的监督方式以及表达渠道。如,基础教育经费的划拨问题,就应该完善整个教育经费预算、发放、监督制度。
学校在从事相关工作时,不仅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还要接受教师、学生、社会各界的监督,他们的这些监督权力都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被赋予并加以保障。
3.2 加快进行教育立法建设
在基础教育中贯彻依法治教精神,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法律的执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需要我国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建设,包括对现有法律的完善和新的法律的出台。众所周知,社会环境变化,社会关系调整,相应的上层建筑也需要进行调整,教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需要及时客观反映社会变化,适应时代发展。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在应对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背景下出台的。
3.3 培育多方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在想问题办事情上能够运用法律。培育多方法治思维,不仅是要让各方主体在主观认识上知道法律条文,而是要让他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去运用法律。例如,学校在处理各种纠纷时,不可凡事为了息事宁人,均采取私了方式解决,涉及一些重大损失案件时,需要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4结论
依法治教是基础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它要求教育有关部门要依法治教,校长要依法治校,教师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涉及的多个主体都需要学习教育法律,树立法治思维,共同构建具有法治精神的校园环境。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教”并不是万能的,其虽是基础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但还需要融合其他方面因素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基础教育改革任务重重,其改革的基本点是观念,然而观念的改革是最难的,所以,需要先从行为改革上着手,“依法治教”是行为改革的良好措施,不断促使各方主体在实践中改变观念,推动校园法治环境的建设,推动基础教育真正改革和发展,推动我们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②③⑤黄才华.依法治教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6.
④ 徐聆.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及途径[J].中国民族教育,20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