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
【摘 要】目前运用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业的经营模式,而是各项业务都在网络空间来完成。虽然提高了金融业的工作效率,给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但是,要促使互联网金融能够稳定而有秩序地运行,还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适合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来是非常必要的。本论文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体系;核心原则
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针对金融业发展问题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就为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指明了方向。但是,互联网是开放运行体系,金融业应用互联网技术的同时,还需要面临由网络的这一特性所带来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从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来看,随着各种具有应用价值的网络技术软件被开发出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已经得以应用的技术包括搜索引、大数据挖掘技术、云计算技术以及社交网络等等,让金融交易更为便捷,只要金融交易的双方都能够分担风险成本以及资金期限匹配成本,就可以实现交易,而不需要通过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就可以完成。包括贷款、股票等等,都可以實现网上交易,这种交易时候有效的,且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金融运行模式下,人们的各种金融交易和支付效益大大提高,应用非常便捷,特别是网络上利用搜索引擎或者是社交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就可以使运行成本得以降低。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无金融中介状态的运行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现状
1.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使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受到影响
金融市场的运行要符合均衡化原理,就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但是,金融市场的具体运行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互联网金融无法到达预期的运行效果。这就需要针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而导致各种问题存在。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要在确保金融创新的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地发展。
2.市场化运行中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力不强
中国的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是大量存在的,除了显性的投资风险之外,还存在着隐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金融担保上。特别是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一些隐性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都属于是风险问题,还有一些存款保险,看似办理的是存款业务,但事实上是保险业务。这些都存在着对客户的误导行为。对于客户而言,由于对“刚性兑付”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那么,风险定价机制就难以发挥效用。
3.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所存在的欺诈行为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在对营销市场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会变相地推销风险系数比较高的金融产品,消费者对这些金融产品并不是很了解,当购买这些金融产品而遇到风险的时候,就必然会引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存在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营销更为注重预期的收入效益,并不会向消费者对风险以详细产品,而消费者对有关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就会导致这种现象发生。
三、互联网金融管理需要遵循的核心原则
1.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监管原则要与监管规则相匹配
互联网金融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使得所建立的监管模式能够发挥指导监管对象正确履行各项职责的作用,并对是否能够实现监督管理目标进行评估。通常而言,实施互联网金融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并不会实施直接的管理,更不会对监管对象的工作以干预,以避免影响监督对象具体业务的展开。监督管理部门会按照监管规则,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主要的监管依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互联网金融管理要能够将风险容忍度体现出来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互联网金融运行中要实现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衍生品要能够与供给变化相适应,而并不需要考虑到需求变化。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金融业由传统的金融运行模式转向互联网运行模式,也是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结果。
3.互联网金融管理要确保线上与线下协调一致
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督管理的时候,为了避免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就要做到线上与线下协调一致。所谓的“监管套利行为”,就是能够合理利用监督管理标准中的模糊地带,尽量选用较为宽松的监督管理标准,以在降低监督管理成本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收益最大化。金融市场会因为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而导致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是目前普遍应用的金融运行模式。在技术应用方面,是将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利用,实现了网络平台上完成资金的融通、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等各项功能。要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就要将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构建起来,并根据网络金融的运行情况而对监管体系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使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附加值发挥作用,使金融业成为有生命力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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