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剑军
摘 要: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成为近年来国际多双边投资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很多发展中国家也主动或被动地在外资法规中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国在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中,可以借鉴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经济体的实践经验,以期促进我国外资领域相关措施的改进和落实。
关键词:印尼;负面清单;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5-0180-02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显然不利于保护本国产业,囿于本国产业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其在负面清单领域的改革均是渐进和谨慎的,并且各国在负面清单覆盖范围以及不符措施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各有不同,通过考察其负面清单内容及不符措施的规定,可以为我国下一步负面清单谈判提供借鉴。
一、印尼负面清单内容
印尼于2010年颁布最新版负面清单,即2010年第36号总统令《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外资可以进入大多数行业。第36号总统令附件列有“附件一:封闭投资领域”和“附件二:有条件开放投资领域”两大部分。
印尼不符措施大致有以下10条(见表2),根据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相应地从中选择设置准入门槛。为支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一些行业专门规定为中小企业保留,如农、林、渔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和特定地点三个标准,一些行业对投资资金充足要求也较为严格,如能源矿产业、公共设施建设、交通行业及金融业等;外资股比限制较高的行业主要有农业、通信信息部门等,其他部门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不严苛;特殊许可的应用较为广泛,几乎在所有行业都有采用,其他措施则体现得较少。
二、印尼负面清单内容的借鉴
从印尼负面清单覆盖范围看,其将国家安全、能源、传媒、基础网络等战略性行业纳入负面清单,从其负面清单中列明的不符措施种类看,包括股本比例要求、经营年限、合资要求或股份转让要求等,要求备案或申请特殊许可,保留部分事前审批。并且,尽管从当前负面清单的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取消了业绩要求,但发展中国家大多数还保留了此项内容。从印尼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看,负面清单的长短并不能决定开放水平和程度,但在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方面的要求日益提升。此外,负面清单在一国的准入实践改革中仅是重要一步,仍可逐步调整和改善,并且后续外资准入、备案、审批等程序的繁简程度以及具体操作步骤仍是影响一国外资开放水平的重要参数。
三、我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我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
从现有负面清单内容看,一是行业分类与国际标准不统一,我国自贸区清单采用的仍是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在未来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难免存在争议;二是清单长度仍然较长,不符措施种类更加趋于复杂,呈现出对外资行为的限制多于对其行业准入限制的趋势,并且没有列出相应国内法律依据。
(二)我国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改进建议
第一,所有限制措施和标准都应当尽量简化。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依然较为冗长,包括菲律宾、印度、越南在内的其他采用负面清单的国家,其负面清单的行业分类标准较粗,不符措施的描述较简单明了,但其对外资的限制反而比较广泛。我们应当考虑将限制措施简化为禁止投资、中方控股、产品或业务限制几大类即可。将现行负面清单行业标准与国际通行行业分类进行统一和对照,总体看,对外资行为的限制应趋于减少,可更多地以程序性要求强化监管。
第二,限制类措施需明确相应法律依据。就当前发达国家负面清单来看,其清单大致分为政府层级、所在部门、不符措施描述、涉及义务和原则、涉及国内法律依据等多项内容,每项不符措施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完善国内与投资相关法律,并在限制目录清单中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要列明不符措施涉及的各项国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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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