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发展现状及促进政策概览

2016-05-30 10:48赵亮王作功汪延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小企业美国

赵亮 王作功 汪延明

摘 要: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在美国军民一体化政策背景下,历经几十年取得长足发展。通过介绍分析美国军民融合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促进政策,认为美国国防采购总包与分包合同的小企业“预留”政策、一般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特殊小企业支持政策、小企业促进法律体系是促进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发展的主要促进政策。

关键词:军民融合;小企业;促进政策;美国

中图分类号:F42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027-03

一、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界定

19世纪70年代,美国在经历冷战后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科技工业一体化进程后,基本实现了国防领域和民用领域的军民融合式发展。对于军民融合型小企业文献主要体现在军转民(spin-off)、民参军(spin-on)等表述中。对于小企业的规模,按照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标准,一般将员工少于500人、年收入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界定为小企业,这也是美国联邦采购中适用小企业优先、优惠等特殊政策的基本界定标准。此外,对不同行业(如国防领域),一般附加补充界定标准。例如,对于军民航空设备行业,按修订后标准,将年获政府采购合同额小于3 500万美元的企业界定为小企业;又如对船舶及海军装备行业,将年获政府采购合同额小于3 550万美元的企业界定为小企业。

二、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发展历程

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的发展,大体经历如下历程。二战前后美国为促进小企业分享军工订单,先后设立战时小企业公司(SWPC)、国防小企业管理局(SDPA)等机构,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联合金融机构为私人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等军工订单促进活动。1953年,美国《小企业法》颁布实施,其出台背景之一是解决二战后美国500万退役军人就业经商、创业融资等需要。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高风险、高技术小企业开始大量涌现。为使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美国大量实施政府采购,使军工订单成为这些小企业发展初期关键依赖性资源,促进了美国国防尖端科技发展。冷战结束后的90年代,美国军费剧降,军工产业处于困境。1993年,美国国防部副部长威廉·佩里在重要晚宴上发表演说,被称为美国军工产业“最后的晚餐”,开启美国新一轮军民一体化体制改革序幕。随后10年,美国50余家主要军工企业兼并重组为5—6家巨型军工集团,并形成兼具军用、商用领域生产的大、中、小型企业产业链合作的一体化工业生产基础体系。此阶段的响亮口号是:“凡是地方能做到的事,都从国防系统移到地方去。”进入21世纪,以信息技术等为代表民用科技领域发展部分超过军工,大量高科技人才在民用高科技小企业就业,美国注重将这些民用领域小企业与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相结合。

三、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发展现状

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当前已具有广泛民用社会基础和军工产业基础。从军民融合型小企业数量来看,根据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2012年报告数据,2001年承接美国国防部采购订单的承包商有4.6万家(包含主合同商和分包合同商),经过10年发展,2011年承接美国国防部采购订单的承包商已达到11万家。按照产业规模分类,90%以上都是小企业,且大部分是民营。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在美国基础广泛。从获国防采购订单金额来看,2000—2011年,小企业承担了美国国防部约20%的主承包合同订单(图1),如加上分包合同,这一比例还会有很大提高。

四、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获国防采购固定比例支持

(一)总包合同市场份额支持

依据美国《小企业法》和《联邦政府采购法》第19章, 国防部对军民融合型小企业的若干政策均按照《小企业法》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统一政策执行,对小企业参与国防采购也按照整个联邦政府采购中对小企业的统一政策执行,这是美国促进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体制格局。按联邦政府采购统一要求,需要为小企业强制性“预留”(set aside )一定比例目标市场份额,以鼓励和促进国防领域小企业发展,这是美国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机制建设。据美国国防部小企业办公室信息披露,2010—2015年,美国国防部采购订单中平均为小企业预留了22.18%的主合同目标市场份额(见表1)。

(二)分包合同市场份额支持

美国国防部也每年为小企业设定一个国防采购分包合同目标市场份额。2011—2013年,美国国防部小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目标市场份额平均为34.7%。美国国防部执行的国防采购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的预留政策如下:对于65万美元以上的主采购合同商,符合条件的,都要按照一定规则计算出一定比例,交由小企业分包完成。对于分包比例的计算,较为复杂,如2014年9月29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公布的,为落实2013年《国防授权法》(NDAA)将修改国防采购分包合同中预留给小企业额度的计算方法等。此外,国防部小企业办公室负责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横向管理下,落实每年的国防采购小企业分包目标,并监督检查各国防采购主合同商的小企业分包执行情况。

以下以VSE Aviation公司为例,说明美国国防采购小企业分包合同的广泛性与普遍性。VSE Aviation公司是一家在美国NASDAQ上市的公司,股权大部分为投资基金持有。公司2014年销售收入4.24亿美元,46%来自国防采购,53%来自其他政府采购,1%来自商业经营。根据2014年美国国防部小企业办公室对该公司执行国防采购小企业分包情况的绩效审计报告,该企业近5年来参加了各种小企业分包合作接洽会几百次,具有潜在小企业分包商30个、正式分包伙伴25个、正在执行的小企业分包合同45个、战略性小企业合作伙伴85个。公司已将“优秀小企业团队计划”纳入2015—2017年发展战略规划等。

五、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也享受一般小企业的贷款资金支持政策

贷款等资金支持类政策主要包括:(1)7(a)贷款担保计划,是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2)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类似政府债务担保的民营小企业投资池和债券池;(3)504贷款计划,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下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计划;(4)其他如灾后重建计划(Disaster Loans Program)、微型贷款计划(Micro Loan Program)等。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政策并非国防领域小企业所独有,而是依据小企业法的普惠式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

六、特殊军民融合型小企业还享受特殊支持政策

政策采购中也对认定的特殊小企业采取订单优先、优惠政策。依据《联邦政府采购法》,美国国防部采购也执行此政策,并有严格的指标完成要求。主要包括:(1)对社会经济弱势小企业(SDB),如符合《小企业法》8(a)条款及符合少数民族弱势小企业认定的,给予一定联邦采购政策优惠;另外,对8(a)弱势小企业还享有9年贷款支持和经营辅导等。(2)对妇女经营的小企业(WOSB),享受采购合同5%小企业预留政策。(3)对历史欠开发地区(HUBZone)小企业,政府采购中采取成本高于10%视为有效的优先中标方式,享受采购合同的3%的小企业预留政策。(4)对退伍及伤残军人小企业(SDVOSB),享受采购和合同3%得小企业预留政策。

七、对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促进政策的几点总结

(一)小企业天生处于市场弱势,加强制度供给、扶助弱小是各国共识

美国《小企业法》指出,“美国私有经济系统的本质是自由竞争,只有全面自由竞争才能释放市场潜力、促进市场自由进入、保障创新和发展。”小企业具有发展不确定性、市场不平等性、吸纳就业性、技术创新性等特征,促进小企业发展,不能只靠市场自发,需要加强政府制度供给。

(二)公共资源小企业“预留”政策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机制

由于小企业在市场竞争天然处于劣势,现实制度普遍存在小企业“玻璃门”、“弹簧门”等经济学难题,加上各国普遍存军民分割体制和壁垒,小企业的军民融合发展更加不易。从美国做法可以看出,公共资源的小企业“预留”机制是让小企业打破壁垒、“破门而入”的重要机制,政府制度之手及预留的发展空间是小企业弱小阶段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正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小企业预留政策,不仅适用于民用部门,国防领域采购也须严格遵守,形成了促进美国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机制。

(三)法制体系是促进军民融合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美国《小企业法》自1953年实施已有60余年历史,至今仍不断有适用于各行业(包括军工行业)小企业促进法案出台。美国参议院与众议院下设“小企业委员会”常设机构,不断听证、审议促进小企业发展的议案。美国国防采购体系与全国小企业促进体系融为一体,促进法律体系完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遍布全国1 100多网点,实施行政便民化服务,包括服务于军民融合型的小企业。可见,美国已建立起促进军民融合型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政策及服务体系,成为其发展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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