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的法律问题

2016-05-30 18:31潘家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压岁红包加班费

潘家永

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辞旧迎新之际,“红包”不可少。小小红包中,也牵涉着一些严肃的法律问题。

压岁钱所有权应归孩子

【案例】春节期间,田雨(化名)虽然发出去了5000多元的“红包”,但12岁的女儿晓敏也有不少进账,收到了近6000元。田雨动员晓敏上交,但晓敏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田雨认为,数千元现金并非小数目,孩子自制力不强,不能拿这么多钱,于是坚持要晓敏全部上交。晓敏很不服气地顶撞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没有权利收走。”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说法】“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每逢春节,孩子们最高兴的事莫过于收到来自各方的大大小小的压岁红包。大人给孩子压岁钱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祝福,而在法律上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压岁钱的所有权自然归孩子。虽然如今压岁钱是水涨船高,但既然所有权是孩子的,家长就无权没收。对未成年孩子,大笔压岁钱应当由家长掌管为好,这也有法律根据,即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对此,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既然是保管,那就不能随便动用,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动用压岁钱的。家长在保管压岁钱期间,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帮助和引导孩子制定理财计划,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送收变味“压岁红包”当心犯罪

【案例】老徐是当地有名的建筑包工头。听说某村要实施村庄改造,为拿下该工程,老徐逢年过节就到该村包村镇干部吴某家走走,送些烟酒,吴某悉数笑纳。2014年除夕之夜,老徐再次来到吴某家,临走时丢给吴某一个装有2万元的红包,说是给他孙子的压岁钱。2015年3月,在村庄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吴某暗地里帮了不少忙,才使老徐顺利地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有人向县纪委反映项目招投标中存在违规问题,吴某案发,其收受老徐2万元“压岁红包”涉嫌受贿,之后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说法】亲友之间基于亲情而馈赠礼物是一种礼尚往来,长辈给晚辈压岁红包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这些都是正当的。可如今,传统的“有礼有节”在异化、变味,压岁红包甚至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给领导送礼的一块很好的“遮羞布”。有的人为获取某种不当利益,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乘婚丧嫁娶之机给人送红包或贵重礼品,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某种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或累计超过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本案中,老徐的大方和吴某的笑纳,双方心照不宣,无疑背离了压岁钱的传统本义,而且吴某事后也确实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老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老徐来讲,如果获取的项目承建权属于不正当利益,则其送红包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春节“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案例】2015年春节,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300元的红包。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孙某等人不同意补休,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点评】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坚守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加班费,也不能以“红包”进行代替。因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标准;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理应专门支付。本案中,制衣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拒付加班费情形时,可以随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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