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旧房拆除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属于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2016-05-30 15:06胡自伟王常赫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章某蔡某连带

胡自伟 王常赫

章某将自家的一栋2层砖瓦结构的房屋拆迁工程以3100元的价格承包给蔡某。蔡某带着包括杨某在内的6人进行拆房作业,拆房的具体事务均由蔡某安排。杨某在拆房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倒,入院治疗196天,花费医药费3.9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八级。因各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杨某一纸诉状将房主章某、包工头蔡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事发时,章某与蔡某都没有对拆房工程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与蔡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杨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某将拆房高危作业工程发包给无任何安全工具和安全措施的蔡某,应对杨某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房过程中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经认定该事故造成杨某人身损害为13.6万元,由章某、蔡某连带赔偿杨某10.1万元,去除章某已支付的1.5万元,章某、杨某还应赔偿8.6万元,杨某自行承担3.5万元的责任。一审判决后,章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无异,但认定章某与蔡某之间属于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承包法律关系,故改判章某、蔡某各自承担5.05万元的赔偿责任,去除章某已支付的1.5万元,章某还应承担3.55万元的赔偿责任,章某与蔡某之间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承包与承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承包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并对承包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承揽法律关系中,双方民事关系平等,定作人处于消费者地位并提出相关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由于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作为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和承揽时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在承包劳动中,如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否则可推定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而在承揽劳动中,如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否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显然,在承揽与承包两种法律关系中,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是不一样的。

根据相关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需建筑资质,农村中一般家庭装修不属于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均按照承揽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章某将旧房拆除工程以一定的价格发包给蔡某,拆除项目由蔡某自主组织完成,应定性为承揽关系。因此,章某不需对杨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章某将拆房高危作业工程发包给无任何安全工具和安全措施的蔡某,在选任上存在过失,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章某对杨某的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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