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辰
摘要:大学章程执行与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应该成为我国大学章程中最能体现大学文化精神的主体内容。观察发达国家大学章程,都能细述大学生的权利,而我国一直被关注呼吁的学生权利问题,应作为大学章程的要件。事实上,这个代表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标志,在目前的章程中却被简单化了。就现有大学章程的完善,提出了如何体现大学育人特色,提升保障学生权利,以及加强学校权益意识、保障体系、维权运作等方面提出要件建议。
关键词:学生权益 大学章程 权利保障
近年来,全国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纷纷制定各自的章程。问题是现有大学章程,在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中,就学生的权利内容,组织体系、运作程序、保障条件等方面尚欠缺。分析一批现有的大学章程,不难看出其要害问题。
一、大学章程应体现各校学生管理的特色
纵观中、外大学发展的历史与规律,大学章程体现其文化精髓,是大学发展的指向性纲领,也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事业自主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个性与人才素质规格的原则,而现有的高校章程内容相似,可称得上是同类大学的“翻版”,不能体现大学的独特人文精神,更不能体现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创造性特色。曾经轰动一时的大学人文精神与大学内涵发展的讨论,那些牛劲十足的大学领导们,此刻在各自的章程中都没能体现当初的意见。有些人说:那是因为国家教育部规定了第31号令,明确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其实,笔者认为31号文件明确了大学章程的原则性要求,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个章程如果没有这些条件,不能被核准通过,但是,大学章程不是教育部章程,也不只是某一个大学的章程。高等数学有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概念,也就是说,有必要条件不够充分,同样无解。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文新华教授认为,高校章程的特色不仅要体现把教师和学生的章节放置在什么地位,更要体现大师成长的规律,体现学生成才的规律。章程应该是一个大学量身打造的实施教育的战略,体现一个大学特色人文精神,是大学发展方向与运行方式纲领,如果章程只是上级领导要求,没有大学自身的文化特色,体现不了一个大学的先进人文精神,这样的章程应该不是一个好的章程,也不值得推广。
二、应充分发挥学生自觉能动性
东华大学徐明稚教授曾经说,章程应该明确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及义务,高校师生对学校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进行民主监督,应该有更加完善的形式与程序,强化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人翁意识,激发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学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教育报》2014年3月17日第9版)。笔者认为,徐明稚教授的意见是很有针对性的,大学章程应该重在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上,体现教师与学生的人文精神的内涵上,以及体现其办学实践特色,在遵循共性之中坚持自身发展形成的个性,这个长期被舆论关注的大学人文精神,在章程中依然难见。大学章程要表现大学教育工作实践的创新力,而创新力关注点应该聚焦在如何充分发挥学生自觉能动作用。培养学生具有通过思维与实践的结合,有目的、有计划地反作用于客观世界,以积极自觉、自主、自律的精神面貌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学生自觉能动作用可以是反映历史的大学办学特色,也可以体现当今现实的办学特色,更是面对未来改革的独特设计。
大学章程要促进各类不同层次人才的成长与发展,激发、维系和强化学生的自觉能动作用,形成学生可根据社会需求,个人理想与专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学习内容、方法,灵活完成学业的时间(学分银行),真正的做到“我要学、喜欢学”的积极学习情绪上来。可是,有些大学内部治学、教育管理,重点只是放在学科专业与科研管理方面,几乎看不到学生素质拓展的自觉能动性要求。
三、应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大学章程应该体现各学校学生参与管理的水平,其实,学生参与校务管理是高校和谐治理的现实行为选择,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紧密相联系,学校管理直接关系到学生利益的,如教学事务、学籍管理、各类收费等,包括个人发展计划、学生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资源协调和教育管理决策等,章程应该在推进高校民主化、科学化管理栏目中加以确定。专家认为,学生直接或间接参与大学管理,对学生权力和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在高校管理中相互制衡,有助于遏制校园绝对权力,推进民主治校的现代教育制度的进程。学生是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对象,同时也是学校重要管理者,大学的章程应该得以支持。
发达国家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需要有一个成熟过程,往往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实施有组织的社会化行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一般由高校管理机构授权学生自治组织作为中介,由学生自己组织项目、实施管理。从各国高校管理机构看,虽然内部体制各不相同,如英国、美国高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德国、拿大的高校则是委员会制,但无论是哪一种体制,他们都能够充分体现学生的权利,如在各种决策的讨论、审议、建议中,积极发挥学生的主人翁作用。另外,国外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直接参与高层决策建议、教学管理和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管理、学科选择权与参与教学管理权等。在我国,大学生参与管理虽然受到了许多高校领导层的重视,但从總体情况看,我国大学生参与管理仍从制度上难以保证,如大学章程没有保障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途径、方法、措施。学校的一切管理事务,对于学生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时,也反映了学生基层组织没有足够的发言权,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也不高,对学校的管理部门还有较多的依赖。相当多的高校管理部门,对学生参与管理存有各种认识偏差,他们认为学生的管理经验、能力不足,思想不够成熟,觉得让学生参与管理不利于校园工作的开展。所以,即使允许学生参与某些工作的管理,其方式往往也是流于形式。
四、大学章程应明确规定学生享有就业推荐权
教育部已经多次发文强调学校要落实措施,保障大学生就业问题,学校也充分认识到大学生就业,不仅是办学关注的焦点,更是整个社会对知识重视的缩影,因此,高校都应将毕业班学生的就业问题放在办学的重要位置。高校是学生步入社会前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人的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发达地区如上海主要体现在:
一是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方面:首先,是信息必须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如上海市高校就业办公室巳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其次,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再次,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是获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三是被学校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主要是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其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再次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是就业自主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显然,学生应享有学校推荐就业的权利早已成为事实,那么,为什么就是不敢写入大学章程呢?有人说,没有写入章程是可做可不做,写入章程就成为了硬任务。所以,学校还是没有把学生应享有就业权作为法定的硬任务。
五、章程应具体明确法律赋予学生的其他权利
在大学生权利方面,除了以上必要权利外,其实在校园生活中,还能体现赋予学生其他的充分权利。例如:
一是学生有积极的思辨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那么,大学生应享有此权利。有专家认为,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可被认为是可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 言论自由也就是学生对学校教师、教学、管理、学术等方面工作的问题,应该具有可通过语言、文字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同样,对于学生奖励、处罚等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事务,应该有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权利,也称为申辩思维表达权,而申辩思维表达权是现代大学培养创新能力人才的基础。北京语言大学谢小庆认为:思辨思维表达是我们学习、掌握和使用特定技能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从理想达到合理结论的途经,其包含着基本原则,实践和常识之上的热情和创造。其实,学校对于与学生利益密切关系的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影响学生利益的事务调整,必须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或学生组织的意见,也可通过网络通告全校学生,充分体现学生对学校管理具有的思辨思维权。
二是学生安全与健康保障权。学生的健康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校园生活、教学活动,如在体能测试、军训等,学校组织的教学与社会实践中,时有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一些本可以避免发生的事故,由于学校有关部门主观强调管理的规定,忽略了应该关注学生健康因素,结果造成一些学生带病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以至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有专家认为,学生在学校教育环境中,学校应该负有维护学生安全责任。其实,近年来,教育部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多次明文要求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由于因学校管理缺失,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那么,大学章程就要明确学生在校学习应具有人身安全保护权。
三是学生生活自主自理权。高校学生已经成为具有法律责任的独立人,那么、大学应该养成学生对于生活作息、学习习惯的自理習惯。而部分高校强制寝室的熄灯时间、强制学生在指定教室中参加晨读或晚自习、强制要求学生购买学校组织采购的学习、生活用品;更有学校规定学生不准谈恋爱,否则作为违纪行为;甚至规定如不执行,取消学习资格等,上述种种影响了大学人文精神,严重违反了学生的生活自主权。研究表明,有些学校制订的此类规定,根本就没有通过必须的民主程序,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严重影响学生学校生活的基本权利,学生们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六、章程应明确规定确保学生权利的法律途经
章程的执行与监督以及违章的处罚,以及学生利益受侵犯上的保障,现有大学章程最终都没有规定复议、申诉受理具体组织、条件、程序等可操作性规定。笔者认为,“依法治校,以章督学”,尊重和保护师生的权利,特别是从现在高校学生所处的地位分析,维护学生权利尤为重要。如果被“钉在墙上、写在纸上、挂在网上”的章程,如果没有严密的制度规定,严格运作体系和具体执行的组织措施,最终,也将成为空文。
一是需要树立“全程全员”的维权意识。全程是指与学生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一切有关工作的全过程,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全过程,全员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和在册的所有学生应该遵循的规则。学校要加强章程宣传,通过媒体让师生员工提升维权意识,以及知晓通过什么途径实施维权事项。特别是学校职能部门,树立法纪意识尤为重要,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按照章程为依据,一切与师生有关的事务,必须经过教代会、学生组织的讨论等民主形式,才可确立与执行。其实,只有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不断提高,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被有效遏止。笔者认为,今天,章程重在培养学生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就是要培养学生做到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未来,才可能有一批具备维护集体与国家利益能力与经验的人才。
二是章程应该构建维权运作组织体系要件。章程必须明确维护师生权利的组织,并有明确运作程序的规定。首先应该成立基层复议组织或申诉组织,与现有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诉组织接轨。学校、基层两级申诉组织人员应该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以及学校纪检部门人员、法律专家参加。同时,章程应该明確,什么样的人员不可参加申诉组织,如涉及到申述案件具体办理部门的人员。并且规定逐级申述程序,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关系到学校一级的,当然立足学校自行解决,在本校不能解决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上一级提出申诉,上一级不作为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例,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
章程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教育、学校发展的目标,应充分体现学校教育的特色和我国教育制度的先进性。自然,理想章程目标,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笔者希望对于修订现有章程,或者正在制定章程的学校,提供一个观察视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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