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文
[摘 要] 中高职衔接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时代需要,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一次重要创新。以中高职衔接中的现实问题为脉络,针对中高职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课程及教学内容衔接作为中高职衔接的核心和落脚点突出问题的深入研究,力求着眼较全面的思考与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内中高职衔接的应用对策,促进中高职衔接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中高职衔接;现实问题;突破路径;应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09-0012-02
职业教育强调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十二五”期间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是两个层次的教育,中高职衔接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一次重要创新,也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时代需要,但在中高职衔接中仍旧面临着诸多现实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探索和有效解决将对促进中高职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高职衔接研究的实践动因
(一)建设高职教育强省对中高职教育衔接的需要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高职教育强省的目标,省政府2011年6月正式发布《关于启动实施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4号)将“中高职一体化培养模式”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试点项目之一。2011年8月教育部下发《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第一个明确针对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性教育政策文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中高职衔接工作,2012年3月,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院校的比例达到30%左右,同时明确提出了加强中高职课程和教学衔接,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中高职衔接和体系建设的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杭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印发了《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扶持建设“特需专业,中高职衔接示范(培育)专业,技能名师工作室,示范性职工培训中心,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企服务”七大工程项目。对杭州市属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大学生就业创业,合力推动产学有效对接,逐步形成产学结合、多方共赢、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专业人才培养对中高职衔接的现实需要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自2012年起开展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的实践,实践研究中遵循区域经济规律的策略,用专业链去服务产业链,及时将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延伸到中高职衔接活动中。然而,在中高职的衔接中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这些问题有共性的,也有不同专业之间差异化的,开展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探索“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衔接模式,找出有效策略,是中高职衔接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研究的现实需要。
二、中高职协同发展及衔接的问题与实践分析
(一)中职与高职专业设置不对称使中高职衔接不完整
专业目录是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与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学校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我国中职和高职主体还处于各自发展阶段,中高职各自为政,从专业目录到专业设置还不尽合理,加之即便同一专业由于中高职专业设置标准不同,所面向的就业岗位和培养目标定位都不同,这与目前中高职衔接专业实现对口一致的要求是相矛盾的,从调研结果和我院实践的情况来看,浙江省约54%不满足相关要求。
(二)现行学制模式和人才培养目标差异性导致不利于衔接质量提高
现行中高职衔接的模式规定前三年必须在中职学习,后两年在高职学习。中高职衔接招考模式不够完善,中高职衔接局限于学制衔接等外延与粗线条的衔接,没有较好地发挥内涵性衔接的优势。另外,中职与高职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人才培养方案的衔接存在难度,导致了人才培养目标的衔接出现波折,这是实施中高职衔接时的主要矛盾。
(三)中高职课程内容缺失和重复是中高职衔接最突出的问题
课程衔接是中高职衔接的核心和落脚点。由于中高职各成系统,互相独立办学,彼此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加之在人才培养目标缺乏连续性和层次性,导致课程等支持体系的不衔接。课題组调研表明,课程的内容重复率达到了30%以上,甚至个别达到60%,一些课程内容仅仅是简单地进行加减法,教学内容并不是一种阶梯递进关系。
(四)管理体制机制缺位是中高职教育衔接的问题外因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体系存在着按照层次分割管理,缺乏层级衔接问题。横向上的条块分割、纵向上的分层管理,难免造成职业教育管理上各自为政、重叠交叉、相互擎肘等错位。事实上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放在普通高校,职业与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放在中职学校,中高职教育衔接缺少层级衔接和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有利支持。
三、中高职衔接困境的突破路径及对策
中高职教育的衔接是一个系统问题,需要系统地解决,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建立起衔接的机制,突破衔接的困境,构建有效的中高职衔接对策。
(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做好中高职教育专业和培养目标的衔接
中职业教育与高职业教育是同一属性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教育,其专业培养目标理应界定层次,明确定位。《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中指出,中职教育重点培养技能型人才,发挥基础性作用;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发挥引领作用。实现中高职教育顺利衔接,在培养目标的定位两者在基本技能、基本专业知识及素质方面应该相近,但高职比中职在管理知识与能力、综合知识、创新能力、整体素质等方面要求更高。高职实质上是中职知识结构上的扩展、职业能力上的提高及专业技术上的提升。目前,在专业目录的衔接上从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已经部分给出了中高职在专业衔接的基本路径,因此,从宏观上中高职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有了基础。
(二)建立层次化的中高职职业能力培养课程体系
中高职衔接存在脱节、断层或重复现象等,两者有效衔接的核心问题和落脚点是课程衔接,同时,中高职衔接的关键点和难点也是课程设计。艺术设计学院从2012年开始实施中高职衔接办学,目前,中高职衔接招生计划已落实到2017年,本课题研究团队结合项目研究和教学实践,对解决课程衔接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应用对策研究,着力构建层次化的中高职衔接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1.建立层次化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按照学生职业成长过程和学生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有机整合,课题组对所在学院的中高职衔接形成一般能力、专业岗位能力和专业岗位群能力三个层次的课程目标模式,共同制定了人才培养模式和相关的课程标准。
2.完善中高职衔接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是整个中高职衔接的核心和基点,中高职衔接的关键点与难点也在课程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整体化设计”的原则,设置层次递进的课程,采用模块结构,实现中高职各自的培养目标。
3.明确资格证书的分段衔接。以能力为核心,以职业资格标准为纽带,加强学校与行业、学校与企业的协作,共同研究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体系、职业资格鉴定内容的衔接,中职阶段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高职阶段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形成递进形式。
4.注重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的衔接。中高职衔接中的教学资源是中高职顺利衔接的保障,在教学资源庫建设方面,中职与高职团队要同力协作,推进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实训基地、校园文化等资源共建,促进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提升办学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是中高职教育衔接的保障条件。课题组团队通过探讨中高职教师培养培训机制,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实施中职与高职教师在教学业务的协调联动,对实践课程实施校企“双导师”制授课,建立中高职教师的交流挂职制度,提升师资队伍的实践课程执教能力。
(四)建立区域中高职教育衔接的保障体系,完善中高职衔接的制度对策
职业教育强调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高职衔接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建立区域职业教育衔接制度体系保障衔接的顺利开展。《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对中高职衔接作为建设内容的一大工程进行专项扶持建设,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研究,遵循区域经济规律的策略,用专业链去服务产业链,建立校政合作、校企合作等机制,及时将区域经济发展规律延伸到中高职衔接活动中。
建议从科学地制定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高职衔接保障机制是中高职教育相互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
1.规范中高职衔接政策制定的程序,实现中高职衔接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2.制定中高职衔接政策,必须考虑目标既不可过于理想化也不可过于模糊和笼统,以避免执行中出现偏差。
3.中高职衔接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不同需要,尽量使中高职衔接政策具有可操作性。
4.建立政策的监督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监督反馈机制是完善我国中高职衔接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避免政策执行者对中高职衔接相关政策理解有误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等一系列问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政策实施监督反馈机制,确保政策能够顺利发挥其应然效力,实现政策的预期效果。
中高职衔接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加强对于中高职衔接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有利于更好地完善应对策略,进一步更好地把握中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更好地促进中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优化,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国庆,石伟平.中高职衔接的课程论研究[J].教育研究,2012(5).
[2]朱雪梅.我国中职与高职衔接研究述评[J].职业技术教育,2011(7).
[3]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建立中高职课程衔接的研究[J].中国建设教育,201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