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爱祥
摘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实现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农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拓宽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渠道,健全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
关键词:农村生态文明;农民;参与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国家战略,充分显示出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对提升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是传统农业国家,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首要问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总体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难点所在。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2015年我国农村常驻人口占总人口43.9%,我国农村面积占全国面积80%以上。由于多年来我国只是重视农村的经济建设,忽视农村生态建设,导致现在农村整体上处于环境较为落后的状态。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而农民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直接受益者和参与者。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如果农村人口素质全面提升,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去,就能大幅度减少生活垃圾排放,节约资源,从而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反之,如果农民对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漠不关心,就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现象发生。可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力,对于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障碍
近几年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程度提高。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农民在农村生态文明中的主体地位尚没有得到体现,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障碍。
(一)农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处于较为贫困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逐渐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多年来根植于农民头脑的小农意识还根深蒂固。这种意识主要表现为只重视财富的积累和创造,不重视创造财富过程中的环境改善。
农民生态建设意识淡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忽视生产生活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比如农村很多地方的养殖户,在饲养的动物死亡后为了图省事省钱,不经过处理乱扔死亡动物尸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每年长江下游江面、河面上总会漂来数百具甚至上千具动物尸体,这些动物尸体严重污染了水源,给下游地方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灾难。农村地区垃圾乱扔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些地方随处可见成堆垃圾。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化肥使用后的残留物随处乱扔的现象也很普遍。这些都说明许多农民生态建设意识淡薄。他们不太关心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缺乏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实现了集中居住。许多新建的住宅小区实行规范化管理,对居民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进行规范。但是仍然有部分农村居民忽视这方面的宣传,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号召居民参加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置之不理。比如有的农村居民甚至在自己的住宅小区里饲养家禽等,这些做法都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背离。可见,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思淡薄已经影响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农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较低
受到长期以来城乡教育水平差距的影响,多年来,我国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由此导致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不高。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较低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水平低。许多农民科学素养较低,看不懂农药使用说明,不知道每亩地科学使用化肥的数量和种类。结果是造成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不仅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也造成了土壤和水体污染,甚至导致悲剧的发生。统计表明,每年我国每公顷土地施用的化肥数量是美国的4倍以上,每年都有一些因为不会正确使用农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发生。
二是不能有效行使农村生态建设的相关权利。有些地方遇到农村环境污染严重问题时候,当地农民要么选择默默忍受,要么以非正常的手段抗争。前者如河北省部分农村地区因为周边钢铁厂粉尘污染严重,造成当地农户庄稼绝收,水体污染严重,本地农民正常生活受到限制,当地很多人患上癌症。当地人有条件的都搬走了,没有条件的只能默默忍受。后者如许多地区因为环境污染严重,当地许多民众自发起来围攻当地政府,要求政府出面解决问题,或者直接与造成环境污染单位发生冲突。这些现象都表明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的缺乏。他们缺乏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争取自己应当的权利的能力。结果是许多地方农村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此外,由于相关能力的缺乏,很少有地方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成立相关环境治理自治组织,履行当地环境治理职能,也很少有农民能够严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承担相关环境治理责任,督促地方人大代表通过正式会议提出相关农村环境治理的议案。
(三)农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狭窄
梳理当前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文件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依然不够畅通。当前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散乱状态,缺乏完善的体系支撑。随着农民生活的逐步改善,许多地方农民越来越重视当地环境治理,但是苦于没有完善的渠道,这样就影响了农村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如农村环境出现问题谁负责?如何负责?向谁反映?如何监督相关机构是否履行了职责?这些问题的界定都比较模糊。众所周知,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中滥施农药、化肥等造成的污染,二是农民生活垃圾随处排放造成污染,三是养殖业造成污染,四是农村周边工厂造成的污染。现在对于周边工厂造成的污染可以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但是前面三类污染由谁来治理,农民反映的渠道是什么,在许多地方无明确答案。
(四)缺少相关法律制度支撑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宏观性的规定,缺乏微观性和可操作性的针对性规定。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制度对农民参与农村生态建设进行规定。如农村居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是什么?农民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承担这些义务。这些都缺乏系统化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三、农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路径
农民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这个群体的积极性,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应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多管齐下,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宣传引导,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意识
农村基层政府相关部门要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极力提升农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一是利用社区报栏、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当地农民群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对当地群众有什么样的影响,每个个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此提升农民的生态意识。二是由地方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利用农村村级管理组织的平台,进行宣传。地方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宣传规划,利用村级组织召开会议的时间进行宣传,或者在适当的时候集中宣传。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近些年来的电视公益广告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目前电视公益广告基础上,还可以创作更多的适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特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资料。通过经常播放,让农民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比如垃圾集中分类堆放,采取家庭节水节电措施,不乱扔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只有大力提升农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才能够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培训,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要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既有各级政府部门,也有社会组织,还有广大的农村居民。其中农民的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对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重要的影响。针对当前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应该进行系统培训,有效提升农村居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培训应该集中于几个方面,一是提升农民生产能力的培训,比如如何正确施用化肥、农药,如何灌溉、播种,才能达到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的效果。相关农技推广人员可以订立计划,集中进行培训。由于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这种培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最通俗易懂方式进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二是提升农民生活素质的培训。包括生活中如何节水、节电,如何减少生活垃圾,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和集中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让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实现低碳生活。三是提升农民参与社会监督和建言献策方面的能力。可以印发相关宣传手册,内容涵盖农民遇到相关的环境问题时如何监督、举报和处理的程序,如何行使民主权利,选取代表民情民意的人大代表,如何通过人大代表反应相关农村生态问题等。可以将这种宣传手册发给每家每户,并对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指导,让农民真正理解宣传资料的内容,这样可以大大提升农民参与社会管理监督的能力,有利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进行。
(三)建立完善相关机构,为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途径
当前可以通过几个方面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机构进行完善。一是成立农民自治组织。各个农村地区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自发成立相关组织,职责是维护本地环境良好,监督本地生态建设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充分依靠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村一级的村民自治组织。在现有的村级组织框架内,可以设立专人负责本地生态建设方面的监督和联系,也可以由村委现有成员兼任这项职责。主要是负责接受本地农民关于本地生态问题方面的举报,协调相关问题的解决。三是上级相关结构应该开辟专门渠道,方面群众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如在现有的地方政府热线基础上,增加农村生态建设项目,方便农村参与当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参加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律支撑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很少,对于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门规定几乎没有。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主要着眼于各级政府方面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比之下,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护。如美国政府在《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中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环境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这些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防治环境污染的积极性。
为了提升我国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应该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在《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于公民参加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的规定,增加政府信息披露的规定。《农业法》等与农业相关的法律中增加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项的规定。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村环境质量信息披露、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等。各地方政府也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适合本地具体情况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和制度,详细规定农民群体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参与途径等事项。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