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策略研究

2016-05-30 21:19任翔石小平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6年7期
关键词:治理策略高速公路

任翔 石小平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近年来,公路运输业的快速發展推动了湖北省经济高速增长。而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是制约湖北省公路运输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文章分析了湖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其他省份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现状,对湖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策略展开研究。

【关键词】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U4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07-0177-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速公路运输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极大地缓解了运输供求矛盾,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超载超限运输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高速公路运输业的发展,它严重危及高速公路及桥梁的寿命和安全,造成恶性交通事故频发,扰乱了高速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在,超载超限已不仅仅是一个高速公路运输问题,而成为许多社会问题的节点,亟须系统性地解决该问题。

1 湖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高速公路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现状

目前,经湖北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置的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仅4个(京珠高速鄂南、鄂北,黄黄高速界子墩、小池),现已建成2个(汉宜高速廖家湾、京珠高速鄂南),在建1个(黄黄高速界子墩),与5 100 km通车里程、19个省际通道(规划省际通道共33个)的高速公路路网规模完全不相适应,与国家集中深入治理超限超载的总体形势完全不相适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指导原则,湖北省高速公路应至少规划设置14个Ⅰ类和19个Ⅱ类超限检测站。湖北省交通管理部门已将全省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规划报省政府审批,但还未得到批复。

与此同时,湖北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面临无专门工作机构、无人员配备标准、无专项经费预算的“三无”局面,无法满足治超工作的实际需求。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湖北省高速公路共通行55 t以上的违法超限车辆1 251 635辆次,日均6 915辆次,其中80 t以上的21 674辆次,100 t以上的1 005辆次,150 t以上乃至200 t以上的超大型超限车辆擅自通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超限治理工作的严重滞后,势必对高速公路桥梁安全和交通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同时也给路政管理机构带来重大的风险。

1.2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审批服务工作现状

2012年3月,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启动行政审批“四减五制三集中改革”工作,根据厅《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工作机制(试行)》(鄂交法〔2012〕306号)的要求,全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统一集中到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其中超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许可作为即办件,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使受理、审查、决定权限,原则上当场办结;车货总重55 t以上的超限运输许可作为承诺件,按照窗口受理、支队审核、征求经营管理单位意见、高管局审核、省厅审批的程序办理。

1.3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审批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与公安交警部门衔接配合不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均未对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无据可依的问题。例如,一律不征求公安高速交警部门的意见,一旦超限车辆通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因未严格依法履行程序而给审批部门带来重大责任风险。又如,对于征求意见,交警部门一般是不回复意见或回复“不同意通行”的意见,既延误了超限运输申请人的时间,最终又无法让其通行,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强烈不满。

二是超重车辆审批流程不畅。因车货总重为55 t以上的车辆对高速公路和桥梁安全存在一定的影响,依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征求利害关系人即拟通行路段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都以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标准重力值为由,要求进行桥梁荷载验算,这样做既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又需要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客观上导致申请人难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许可,最终选择放弃申请改为通行普通公路或违法通行高速公路。

三是超限车辆通行监管乏力。由于湖北省高速公路治超网络尚未建立健全,无法对超限车辆的通行情况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而厅审批办只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后核发通行证,超限车辆擅自通行、虚报瞒报资料骗取通行证(申请材料仅外形尺寸超限,实际总重超限)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高速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影响,同时也容易带来较大的廉政风险。

2 其他省份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现状

2.1 浙江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现状

2.1.1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治超方面

投入近1亿元建设的杭州湾跨海大桥主线治超站于2014年8月5日正式投用,该站是全国首个高速公路特大桥主线过滤式、全时段的超限检测站,大桥主线上货车及客货混合检测车道10个。检测站共有3套超限监测设备,分别为高速主线车道上设置的高速预检系统和车道复检系统及东西检测站区内设置的低速精检系统和超限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站内驻有以公路路政为主体、高速交警和公安特警共同组成的联合治超执法队伍,实行全时段、全天候执法,其中配备路政执法人员55人。目前,通行大桥的车辆超限率由超限检测站投用之前的7%下降到0.035%。

2.1.2 治超非现场执法方面

湖北省于2013年起在全省高速公路大力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一是开发建设全省数字公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超限检测、抓拍取证、信息查询、案件处理的一体化管理;二是在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布局建设非现场执法设备(包括称重检测、监控抓拍和电子情报板提示系统);三是与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建立信息查询机制,并做好计重收费称重信息和监控视频的传输接入工作;四是与运管部门建立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抄告机制及非现场执法涉案车辆的信息查询机制,通过内网进入运管货运车辆信息查询系统直接进行相关车辆信息查询;五是结合非现场执法特点,明确查处机制,细化称重数据取得及相关告知、查处工作的流程。通过实行固定超限检测站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该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车辆超限率大幅下降。

2.1.3 超限运输审批服务方面

湖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在市辖高速公路內通行的超限车辆由各市公路局审批,需通行跨市高速公路的超限车辆由省公路局审批。对一般外形尺寸超限的车辆,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车货总重为55 t以上或外形尺寸严重超限的车辆,按需要进行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勘测路线、桥梁荷载验算等。对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车辆,由申请人自行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2 陕西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特点

(1)分级许可,分级监管,权责明晰。陕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证大厅负责西安始发跨市域、跨高速及管制路段的超几何尺寸、超重车辆审批,负责120~200 t超限运输车辆审批,200 t以上车辆由省局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组织监护通行;各地市公路局办证点负责本市内几何尺寸超限且车货55 t以下超限运输车辆审批,55 t以上及从本市始发、通行高速公路或跨市域车辆审批,报省局批复后核发通行证。此项规定,方便行政相对人就近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大大提高审批效率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力度,分级下放审批权力科学有序,现场验真超限车辆,审批流程精简闭环,权利责任清晰明确。

(2)实事求是,改革创新,标准明确。陕西省从实际出发,调整与放宽了几何尺寸超限的具体标准,均高于部颁标准,车货总长度不超22 m(部颁超长标准18 m)、总宽度不超3.5 m(部颁超宽标准为2.5 m)、总度高不超4.5 m(部颁超高标准4.2 m)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再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及《通行证》。对超重车辆审批,陕西省采取的是普通平板货车运输的,车辆单轴轴载不超过10 t,另鼓励多轮轴液压平板车运输,一线双轴8轮胎轴载不得超过20 t,不再执行55 t这一超重限定标准。另规定高速公路监护通行标准为车货总长度超过35 m(含)、总宽度超过3.75 m(含)、总高度超过4.7 m(含)、总重超过100 t(含)的超限运输车辆。此项规定,极大减地轻了行政相对人及工作人员负担,符合目前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现状与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实际,得到了广大运输企业及服务对象肯定。

(3)定期检测,有效时限,公示公开。对于超重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陕西省的做法是每2年对高速公路桥梁进行全面检测,遇重特大事故或特重车辆(200 t以上)通过的桥梁,及时修复并补充检测,确保高速公路桥梁处于良好的技术等级状态(一、二类桥梁),保障高速公路已审批的合法超重车辆通行。每次桥梁检测数据有效期2年,在省厅、公路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另交通管制(维修施工)路段的通行数据,一并在网上公开,保障申请人及时查阅,自行确定绕行方案。此项规定,极大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及工作人员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科学制定行驶路线,有效规避危险桥梁和施工路段,且无需每台超过55 t以上超重车辆,件件征求公路经营管理机构意见,有效地提高了审批效率。

(4)特种车辆,特殊审批,特别监管。针对普遍运输的特种大件运输车辆,例如总重不超限但车货总长度达到56 m的载运风力叶片车辆、宽度超过4 m的钢箱桥梁板车辆,且单方向重复批量运输的情况,陕西省的做法是由运输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和运输方案,采取一批次多台车辆集中审批方式,许可1次,本批次内可多车发放《通行证》,延长通行证有效通行时限及次数,解决制造企业、运输企业的超限运输难题,另规定运输企业须按照每3台车辆为单位运输,严禁超过3台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结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可自行派车监护,也可提出让路政、交警部门监护通行。此项做法极大地提高了制造企业、运输企业的货运能力,加快了地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同时大大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避免了单车同一超限运输许可重复审批问题。

3 湖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策略研究

面对湖北省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可借鉴周围省份的成功做法进行尝试。

3.1 统筹健全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体系

超限运输管理不仅关系到公路和桥梁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道路货运市场健康繁荣。因此,既不能无视道路大件运输市场的合理需求,片面强调超限整治执法,对所有超限车辆进行封堵阻截,也不能过度顺从承运人的要求,一味追求效率和速度,让审批流于形式,从而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强化监管”的原则,实现违法超限运输治理体系和合法大件运输审批服务体系协调发展。

在全面、深入、系统调研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参照陕西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做法,统筹设计全省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区域联动、路政与运管部门联动的超限运输管理体系,出台超限运输审批、超限运输治理相关制度规范,为全省治超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2012年湖北省政府出台的《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但此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哪些超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属于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均未做出明确界定,实际操作中存在无据可依的问题。二是由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部门未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超限运输进行审查审核和出具通行反馈意见,接到交通部门征求意见函后,难以当场或短时间内予以回复,导致无法按“即办件”当场办结。三是交通部门认定的法定许可申请材料,高速交警部门不认可,需按其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无法律法规依据)方可准予通行。

因此,建议制定《湖北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由湖北省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在原有《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湖北省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通行标准及审批权限。与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制定完善超限运输监护通行费用、桥梁检测费用、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用等标准。

3.3 逐步完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网络

(1)提请湖北省政府尽快批复全省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规划,为推进高速公路治超站点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尽快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 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将在建和新建高速公路的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时,积极争取财政专项经费,逐步将已通车高速公路的超限检测站建设到位。

(2)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高速公路入口称重阻截”管理模式的要求,将入口称重系统和阻截劝返通道建设纳入新建和在建高速公路建设要求,并通过制定政策加以引导等方式,逐步推进已通车高速公路建设入口称重系统,健全完善我省高速公路治超网络,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依法规范治超执法工作。

(3)加强治超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装备配备等问题的调研,积极争取省厅和省编制、财政等主管部门的支持,出台相关政策依据,为高速公路治超工作规范长效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3.4 改进提升超限运输审批服务工作

3.4.1 清理完善超限运输审批制度

梳理完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工作制度,细化完善征求意见、桥梁承载能力验算、加固、专家论证、通行监护、审批信息共享等操作流程,适当合理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明晰的超限运输审批运行机制。

3.4.2 明确细化高速公路通行标准

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技术机构、公路工程专家共同研究,在满足高速公路各类桥梁正常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出台能按一般程序审批通行的总重标准,为超限审批工作提供有力依据,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引导确需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超限车辆合法通行高速公路。

3.4.3 建立全省高速公路和桥梁技术状况信息数据库

要求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桥梁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测制度,及时上报高速公路及桥梁技术状况,更新数据信息,为超限运输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实时的参考依据。

3.4.4 改进完善便民审批服务机制

全面推广应用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以路政执法办公场所、固定超限检测站、执法服务站等基层窗口为依托,建立推行多点受理、网络受理、网上审批的便民服务机制,严格落实窗口受理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基本制度,切实方便行政相对人,引导和规范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合法通行高速公路。

3.5 不断强化超限运输通行监管力度

3.5.1 建立落实超限车辆审批预检查验制度

选定省内部分固定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省界入口作为预检点,对申请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预检,有效防范虚报、伪造超限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公路桥梁的事前防范保护力度。

3.5.2 建立落实大型超限车辆监护通行制度

对可能影响公路桥梁和设施安全的大型超限运输车辆实行监护通行,明确细化监护通行的条件范围、实施单位、办理流程,保障大型超限车辆依法依规安全通行。同时,协调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监护费用标准。

3.5.3 建立落实超限运输审批失信惩戒制度

实行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对擅自通行、虚报资料骗取通行证、伪造涂改通行证、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等非法超限运输行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通过信息抄告运管部门、一定期限后不予受理后续超限运输申请等手段予以严肃惩戒。

3.5.4 建立健全超限运输管理廉政风险防范制度

因超限运输管理涉及面广、利益驱动大、行政相对人较为复杂,所以在治超执法和超限审批过程中都存在较大的廉政风险。建议切实加大对各级超限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和治超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通过严格推行两人办理制、超限车辆信息查验制、超限许可信息公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法和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形成闭环管理,引入纪检等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力度。

3.6 着力加强超限运输管理政策研究

切实加强对计重收费模式下是否继续收取超限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具体标准等相关政策性、全局性问题的专门研究,并建议尽快提请交通运输部作出明示,以便在超限运输管理实践工作中统一执行口径和操作标准,有效防范由此带来的相关执法风险。

参 考 文 献

[1]刘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有效治理策略研究[J].商,2014(6):16.

[2]韩建功.浅谈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2):10-11.

[3]覃仕欢.在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对治超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12):15-16.

[4]惠月平.浅论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J].企業改革与管理.2015(3):12-13.

[5]齐鑫.道路与桥梁的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J].交通世界(建养、机械).2013(1):30-33.

[6]黄永刚.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16):17-19.

[责任编辑:高海明]

【基金项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审批与管理标准化研究与应用(2016-13-5-2)”。

【作者简介】任翔,男,湖北武汉人,硕士,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与交通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物流管理;石小平,男,湖北孝感人,学士,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与交通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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