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晟
性规定。因为,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是全国人大的第二项职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责。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责任。我理解,监督宪法实施自然要先立一个实施宪法的法。保证宪法实施,就是要遵照执行宪法,包括实施宪法的法,而不应去创制“乡土法规”。当然,目前,在《宪法宣誓法》没有制定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规,只要没有背离宪法精神,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先予执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提供案例。
其三,关于宪法宣誓的设计。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宪法宣誓法》应该规定哪些内容。目前,一些关于实施宪法宣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地方性痕迹比较明显。从正面看,是一种制度创新。从反面看,如此权威的大事,政出多门或者“五花八门”是对宪法本身的不恭。我个人认为,《宪法宣誓法》除了规定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之外,至少应该突出六个要素。一是宣誓的组织。关于谁来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已作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主持人。我建议: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以举手表决形式,推举一名常务主席来主持;大会闭会期间,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来主持。委员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法定排序,委托一名副主任来主持。这种情况下,宣誓仪式开始前,应由常委会秘书长先宣读授权委托书,然后由接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二是宣誓的场地。应当明确宣誓时在特定的宣誓台进行,宣誓台的大小、器物标准及摆放位置、参与宣誓人员的站位等都要明确下来,甚至要细化到地面、墙壁的背景图文字体、大小、颜色等。三是宣誓的主体。一人宣誓的,宣誓人应站在划定的位置。两人以上宣誓的,要划定领誓人和宣誓人的位置以及前后左右的间距。四是宣誓的监督。宣誓,顾名思义,应当是公开发表誓言,组织三五个人“静悄悄”地举行是不对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监誓人和见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举行。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建议每次宣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同级人大代表监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公民、选民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证。普通公民有权向宣誓的组织机构进行预约。宣誓的组织机构对于公民的预约,若无特殊事由,应当予以安排。还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宣誓人管理对象前来见证。监誓人的职责是监督宣誓过程的合法性,邀请见证人的用意在于日后监督宣誓人是否信守承诺。五是宣誓的誓词。我完全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规定的誓词。六是宣誓的效力。应当明确规定,宪法宣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必要条件,宣誓的全过程应当在主流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开公布。另外,宪法宣誓还涉及很多内容,有的虽然很小,但都是直接影响效果的大事,应当一一作出具体、合法、规范的要求。比如,要规定宣誓人如何入场、如何退场及行走线路等。多人宣誓时要规定队列的先后次序怎么排列。再比如,所有参与宣誓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一律要穿戴正装、站立端正、仪态良好、神情严肃。有法定工作服的,要着法定工作服。还比如,宣誓仪式应当录音录像,组织机构和宣誓人、监誓人、见证人都有权保存宣誓资料。或者要求宣誓人于口头宣誓结束后,当场在书面誓词上签署姓名,如此等等。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