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6-05-28 17:09
人大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县乡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王文明:从一份司法建议书看向公检法机关普及代表法的必要性 日前,某县级市的人民法院向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发来一份《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称:张掖一名市人大代表“利用人大赋予的人大代表的身份资格,阻挠法院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亦违背了一名人大代表应有的职责,亦与我国依法治国背道而驰。鉴于此,该市法院认为”该名代表“丧失了一名人大代表起码应具备的资格与素质”,因该名代表“系贵市人大代表,我院未对其采取相应措施。现特向你单位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对该名代表“阻挠、干扰法院执行的非法行为予以追究,直至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并请将其处理结果函告我院”。对此,甘肃省张掖市人大常委会王文明撰文说,在法治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大代表作为公民中的一员,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人身保护。但因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保障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对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保护作了全面规定。第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许可,有关机关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二,有关机关如果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等,也应事先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第三,关于许可审查的标准。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权的初衷和目的,是防止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代表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打击报复。因此,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或报告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严格执行和落实代表法的此项规定,在具体实践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代表遇有此类情况,应向办案人员主动亮明自己的代表身份;二是具有两级以上代表身份的,以最高一级的代表身份办理;三是代表身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体现。有关机关应当认真保护和执行这一权利,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请许可。当然,人大代表虽然享有这一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是要经过“许可”这一道特殊法定程序而已。与代表法上述规定精神相对照,某县级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只字未提相关市的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当事代表“采取相应措施”的请求,只是“依法提出司法建议”,让相关市的人大常委会追究该名代表“阻挠、干扰法院执行的非法行为”“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其中,充其量只是有一点对人大代表不能当场“采取相应措施”的“常识”,并且这点“常识”还是当事代表主动亮明代表身份后才被“激活”的。这充分表明,该法院的具体办案人员压根就不知道代表法的这一具体规定,以及遇到此类事件如何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故而本应提出请求许可的申请或报告而错用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形式。作为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如此对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不了解、不掌握、不会运用,其结果是既不利于国家法律的严格执行和落实,维护和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又对相关市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还降低了审判机关本身相关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向此类国家机关普及代表法等法律,督促其学法、守法、严格司法,势在必行。与此同时,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保护的规定,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执行落实。但在实践中,还常常遇到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或报告,形式不统一,内容简单,理由不充分;程序不规范,有“先斩后奏”的现象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发生充分证明,向公、检、法机关普及代表法很有必要。

花志荣:加强县乡人大建设要敢于啃硬骨头 人大代表纷纷深入选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启动电子表决系统,人大工作信息化步伐加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花志荣撰文说,自2015年下半年中央转发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有关精神以来,许多地方人大积极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彰显了基层人大工作的新气象和新活力。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是新形势下中央和全国人大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部署。其具体内容涉及人大代表选举、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行使以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县乡人大自身建设等,几乎涵盖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全部内容。可以说,中央有关精神作为指导县乡人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已将县乡人大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提上了日程,并突出了县乡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特性。综观若干意见中的新规定新要求,有些是地方人大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方面的,有些是程序制度和技术手段方面的,还有一些是体制方面的。相对而言,前两类任务和要求,如把好代表“入口关”、完善选举和任免程序、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在推进和落实过程中,所遇矛盾和困难较少,易于落地见效。而涉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体制方面的问题,以及就“三权”行使过程中人大与“一府两院”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等问题,因其需党委、政府等多个方面协调处理,加之涉及行权范围的界定等关键问题,如需落实到位,并非易事,仅靠人大一己之力往往难以奏效。与时下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一样,越往后,县乡人大领域的改革也将迈入“深水区”, 需要改的也都是些硬骨头。面对这些实质性的改革,作为地方人大负责人,要从对人大事业负责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人大工作实际,对文件的新要求和新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制定落实举措,明确责任清单,进行项目化、系统化推进,并加强跟踪督查,全力推进上级文件精神的落地见效。更为重要的是,党委重视,是人大工作的坚强保障。要通过建立人大党组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等机制,全力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请其及时研究解决上级文件精神落实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证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为县乡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要与“一府两院”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商讨需要合力解决的问题。此外,通过设立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基层联系点、开展代表调研周、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完善人大系统纵向联系机制,加强省市人大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以及对相关部门落实上级精神的督查,打通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共同夯实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根基。总之,地方人大工作者要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对于人大领域的改革,要像中央领导同志强调的那样,发扬钉钉子精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和善于啃硬骨头,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抓好中央文件精神的落实,直到抓出成效,不辜负党和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期待。

刘 骞:人大监督贵在持续发力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刘骞撰文说,增强监督实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常说常新的一个重要话题,人大每年都会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有时报告审议完了,审议意见出台了,“一府两院”对办理结果回复了,监督也就随之结束了,这样的“一次性监督”效果并不理想。文章说,人大监督不应仅止于此。一项工作的推动、一个问题的解决、审议意见的落实并非朝夕之功,可能需要三个月,也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必须不断持续发力,一抓到底,在持续中真正体现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发展负责,在持续中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推进问题有效解决。当然,持续监督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重复监督。首先,持续监督是一种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的监督。对涉及党委决策部署和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等事项的监督,可综合运用视察、听取汇报、再次听取有关情况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接力推进。比如,2013年以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视察、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方式的组合运用,连续三年持续监督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多方努力下,成都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其次,持续监督是一种多方位、多角度、多侧面的监督,每次监督都要有所侧重。比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对《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与监督环城生态区建设推进情况相结合,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围绕年度建设重点任务开展监督,即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又促进环城生态区建设有序推进。再次,持续监督是在持续中不断改进的监督。比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监督的理念充分体现到专题询问流程的完善上,在专题询问会后,有关专委会对专题询问意见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对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再询问、满意度测评,增强监督刚性。继2014年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询问之后,2015年又听取审议专题询问意见书办理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推动专题询问成果转化。持续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具活力、更有深度,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也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人大监督,贵在持续,只有通过这种“一抓到底”的监督,才能真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李长喜: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要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甘肃省临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长喜撰文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既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使命,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把握正确方向中推动创新发展。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由之路,也是人大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知识、拓宽新思路,才能使人大工作更富活力、更具时代特色。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全口径预决算审批监督机制,建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相衔接机制,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推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及时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体现党委意图,形成工作合力。二要紧扣工作重点,在补齐短板中推动协调发展。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协调发展是“十三五”发展的制胜要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关键也在农村。人大及其常委会助推精准脱贫,要持续深化拓展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根据代表构成、分布及自身优势,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围绕双联六大任务,带头宣传惠农政策,带头开拓致富路子,带头积极建言献策,带头促进社会和谐,引领和帮助群众发展富民产业。三要创新监督方式,在增强监督实效中推动绿色发展。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四要推进依法治理,在优化环境中推动开放发展。开放是一个地方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注重内外联动、实现合作共赢,必将为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五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关注民生中推动共享发展。人大工作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加关注民生,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给自己带来的种种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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